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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国公司法改革方向

2017-01-27朱永东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公司法现代化规范

朱永东

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国公司法改革方向

朱永东

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公司都纷纷加入到了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潮流中,每个地区或是国家都在自身公司法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改革,公司法改革逐渐出现持续性、制度化、经常性的特点。而且随着我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经济实力逐渐增强,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联系不断加深。为了适应这个公司法各个的浪潮,本文将会根据我国公司形态情况,分析公司法改革存在的几点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现代化视觉;公司形态调整;改革路径;公司法

公司法改革与公司发展的形态有很大的关系,结合现代情况主要改革内容就是不断完善公司形态立法。公司法的现代化理念就是使现代公司制度具有现代化特征。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环境下,现代公司形态具有多种特征,比如:多元化、多样化的利益结构,多样的类型和功能等,都是我国现代公司的形态。虽然每个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律特征以及社会背景,但是在公司法改革的内容上却存在很多相同之处。

一、分析公司法现代改革现状

(一)公司形态调整不完善

在《公司法》修订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对一人公司制度提出了承认其合法性,但是不是完全接受。这一点可以从法律中发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很多严格性规定,而且公司的形态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构对公司立法管理比较严格,同时也体现出现代化公司对我国的公司法理念缺乏详细的了解。

(二)没有充分体现公司法的现代思想

在2005年《公司法》被修订之后,删除了一些“适应建立有关现代化的企业制度要求”等内容,这表明国有企业逐渐实现了现代化公司的改革,同时也不断加深对公司法的认知。但是在《公司法》修订之后,它主要主张的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也就说公司法作为支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政策工具职能没有发生变化,这也充分表明了我国立法者对我国立法宗旨的认识。现代公司法修订的内容主旨表明它需要更好的指导我国经济政策,但是主要的还是承担起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对公司之间多个利益关系进行平衡。与国外的公司法改革相比,我国颁布的《公司法》经过不断修订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该宪法对我国现代化的认知和立法定位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善,实现与国际接轨。

(三)没有凸显出各种公司形态特点

我国的公司法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但是在具体划分上存在严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些非公众有限公司不存在显著的本质差别,但是依然可以根据上述的方法进行分类,而且公司法完全适用在这两种公司类型;其次,而非公众股份有效公司和公众公司在公司形态上存在显著的差异,但是两者也需要准守同样的额规定。这些说我国公司法缺乏一定的灵活性,需要继续进行完善。

二、在公司形态调整基础上进行公司法改革措施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形态设计调整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股份有限公司形态表现有:公众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是公开发性公司股票,后者则是不讲公司股份进行公开,这也是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耳炎,可以有效利用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而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分成小型公司,在规模固定后,可以充分表现自身的人合性特征,这样可以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建立多样化的规范公司形态,提高公司制度水平

想要更好的适应我国公司法的现代改革,首先,就是建立可以充分表现公司利益结构的形态,而且建立的公司利益结构要与现代公司法、立法思想相符合。在建立统一性的而立法体制后,不断根据《公司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修订,从而不断完善该法律,实现对有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更加合理性、灵活性、细致性的分类,这样方面对多种的公司形态进行区分。其次,建立多样化的法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建立多样化的制度,从而适应更多形态的公司实践,从而凸显现代公司法的特点和性质。

(三)建立统一的立法体,提供公司法的针对性

内容规范的不同,也表现立法政策管理的不同,以及不同价值内涵,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在法律规范下的自治限度。不同类型的公司建立的制度需要在法律法规规范下进行设计。我国以后的公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对公司法规范的了解,从而不断提高公司法设计的水平,对于强行性的规范配置,需要建立以规范对象为主,从而全面考虑安全和效率两者之间的配置比例,将不同类型的公司根据不同的利益结构,进行却别配置、针对性配置规范。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司法改革的情况,公司形态调整的基础上实现现代化改革,首先要建立统一的立法体例,再则就是提高公司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最后就是建立多样化的规范公司形态制度。

[1]邾立军.有限责任公司现代化立法改革——比较法上的一个实证分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No.94(2):35-40.

[2]金娟,余骁.从一起股权转让纠纷透视农商银行股东权益确认的法律困境[J].中国农村金融,2016(24):55-57.

D922.291.91

A

2095-4379-(2017)36-0196-01

朱永东(1973-),男,湖北十堰人,硕士,江西中医药大学,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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