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2017-01-27陈敏
陈 敏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11
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陈 敏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11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刑法针对财产刑做出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但是财产刑犯罪依然层出不穷,由于监察机关的职能缺失,导致法院的判决和刑法的处置力度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使得我国刑法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针对监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研究,进而提出针对性地改进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
一、财产刑概念分析
我国刑法对财产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财产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罚金刑;另一种是没收财产刑,是刑法体系中的附加内容。财产刑对打击财务型犯罪、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监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检察机关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在实践运作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行明确的定义,导致监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一般情况下,涉及财产刑犯罪的刑事案件需要在法院进行审理,当判决结果出来之后,由法院执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法院没有义务和责任将财产刑刑事案件的具体详情资料提交到监察机关当中,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监察机关无法在第一时间获悉财产刑的具体情况,也就无法财产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检察机关监督主体不明确
由于我国刑法在财产刑的监督责任问题上没有指定详细具体的部分,导致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职能划分混乱,存在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职能冲突等多种情况。虽然近年来,我国刑法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部门是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主体部门,但是由于这一制度刚刚开始执行,检察机关各单位部门没有进行良好的协商沟通,在操作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检察机关监督方式较为单一
众所周知,科学合理的执行手段是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但是截止到目前位置,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以口头提醒和发放违法通知书为主,其中口头提醒较为简单,应用较为广泛,但是其实际效果却不尽人意;而发放违法通知书虽然比较正式,但是缺乏法定权力,在被执法人不愿配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违法对被执行人做出强制性要求,发放违法通知书的监管形式形同虚设。
三、财产刑执行监察监督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发挥相应的职能,针对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则和流程指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为检察机关职能发挥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地方性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当前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发展现状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进而一套试行办法,如果试行办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果,由最高司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在最大范围内执行。
(二)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意识
检察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意识,将财产法执行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一方面,检察机关应该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给予足够的重视力度,明白财产刑是防止人们实施财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该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定期上报给人大常委,形成上下一心,共同重视财产刑执法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多样化的执行监督方式
我国司法机关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的财产刑执法监督的形式和手段,进而为检察机关更好地执行财产刑监督职能提供良好的条件,一方面,我国法律从该从立法角度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权力,例如财产刑刑事案件资料查阅权、被执法人的财产情况调查权等,在充分了解财产刑事案件的同时,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转移。另一方面,我国检察机关应该建立文书备案审查制度,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应该与法院形成有机的整体,加强信息沟通,从而保证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总结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我国法制建设重要的工作内容,检察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方式单一等原因,导致我国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结合前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发展现状,提出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不断提高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视力度,不断创新出多种监督方式,保障检察机关的财产监督能够顺利实施,充分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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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926.3
A
2095-4379-(2017)36-0133-01
陈敏(1987-),女,汉族,福建莆田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