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中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2017-01-27田安杰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田安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试论中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田安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对环境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国家现针对目前中国存在的环境问题,颁布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大了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力度。通过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能够明显地看出,我国环境质量得到了提高,形成了适应中国发展的环境法体系。但是通过与环境法体系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本文对中国环境立法进行分析,提出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策略。

中国环境立法;法律;问题;对策

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环境立法实践,开始进行环境法律探索,运用平衡来实现对环境法律功能的调整和控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国目前的环境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较大的困难。在对中国的环境法进行续造和创设过程中,必须要正视这一发展局面,改善中国环境立法缺乏实效、守法自觉尚未形成等情况,采用法律救济等手段,要求立法者必须要正视法律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一、中国环境立法概述

中国环境立法主要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立法主要是针对环境保护而提出的一项法律政策,政府部门增加了对环保产业资金的投入力度,对环境立法进行规范,在环保法中融入了环保科技因素。总而言之,环境立法主要用于限制自然资源的使用及自然环境保护方面。

二、中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中国的环境立法在整个国家的立法活动中都较为活跃,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随时都有新的法律出台,在短短20年的时间中,就构建出了适合我国社会发展新的法律部门,法律法规体系规模,以环境保护为核心,构建出了其他综合性法律与地方性法律相结合的环境法律体系。尽管如此,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的环境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给环境保护各项问题的解决和实施造成了较多的问题。例如,在解决这些环境污染时,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还存在诸多不健全情况,导致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准确性和可比性,导致环境问题无法在根本上得到解决[1]。

(二)法律责任不明确

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环境法律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作是特别法,需要将原则性、抽象性及概括性较强的内容融入到立法内容中,使立法内容更具周密性和明确性,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的时间、空间、对象、事件及其它情况等。从基本上来说,环境立法各项工作的开展主要是建立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上进行实施,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环境总则、环境监督管理、改善环境、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其他公害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存在不系统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环境法律制度的行为要如何处理[2]。目前我国的大多数环境立法制度操作性不强,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虽然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能够结合不同的情节处以罚款,但是对于处罚标准上面却没有做准确的规定。

(三)法律规范协调性不强

首先,表现为内部法规协调性不强。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来看,例如在《草原法》和《矿产资源法》中,过分注重对资源的规定和开发,没有意识到在开发利用资源过程中对环境因素及资源因素所造成的影响,不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导致环境立法制度协调性存在较多的问题。其次,环境保护基本法、单行法及其他法存在协调性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立法工作中,存在同一资源由几个部门分管的情况,在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需要参照多个法规制度。而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各部门受经验不足和利益驱使影响较大,立法内容更加倾向于解决自己一面出现的漏洞和欠缺,导致各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各项法律法规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导致环境立法管理较为混乱[3]。

(四)执法体制执行力不够

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制度存在对环境司法制度规定不多及重视度不够等现象,出现该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环境立法存在无法可依、规定不笼统等现象,不能合理掌握环境立法中的内容。同时,由于环境纠纷案件自身存在较大的复杂性,办案人员经验较少,不能及时查询到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说明我国的环境执法和司法问题还有待加强。例如,一些基层法院不愿意受理环境纠纷案。从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执法上来看,行政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没有对违法行政补救措施做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例如,大多数环境保护法规中都存在行政法规范不全,在行政管理职责权限上没有作明确的划分,导致行政管理程序不合理,严重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环境法的有效实施[4]。

(五)处罚力度不够大

在原有的环境保护法中牵涉的面较广,自身存在较大的争议,与现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呈现出严重的不相适应情况。并且在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导致对环境污染者进行处罚时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做好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处罚力度不大,法律形同虚设,不能在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三、完善中国环境立法的对策

(一)以生态学为立法基础

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需要建立在生态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法律制度的实施制定科学理论基础。早在本世纪60年代,中国最突出的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人们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忽略了环境体系的整体性,将环境保护看做是治理污染的技术问题,环境治理与生态发展规律不相适应[5]。工业污染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及各种噪音污染。到了本世纪70年代,国家意识到了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在处理环境问题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防重于治”原则,提出了解决环境恶化问题的对策,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利用规划”等一系列预防性管理措施,逐渐向环境立法方向靠近。因此,需要加大对生态学原理的利用,明确各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确保资源环保法规的协调性,加快解决环境问题。

(二)完善环境执法原则及制度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加剧,人们意识到加大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立法的重要性,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原则,规定了环境保护应遵循的原则。例如,我国在环境保护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等。这些原则的提出,为解决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针对我国目前的环境现状,对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进行调整,对不适应环境保护的内容给予剔除,确保环保制度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相协调。例如,在环境立法中要求经济增长需要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要求,确保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从生态性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控制,提升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效果。

(三)重新制定环境标准法规

要想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的作用,需要确保环境保护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结合当前时代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时进行废、改、立,一些环境保护法由于立法的时间较早,对提升环境保护效果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基于目前的环境现状,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环境标准法规。需要从全局角度对环境污染及环境破坏问题进行考虑,将局部环境问题相融合,避免环境问题遭受大面积的扩展,制定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标准,以确保环保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环境标准法规的合理制定。

(四)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在对环境主体进行研究时,需要建立在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力的基础上实施,环境执法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实施,为国家管理环境职能提供最直接的保护形式,确保我国环保工作逐渐向法制化方向迈进。要想促进法制化目标的实现,需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熟悉法律法规及懂业务、讲原则的法律执法队伍,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全面和良好配备,将科学技术手段融入到环境司法及行政工作中去,提高环境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环境执法质量。

(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频出,公共环境在遭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之后,意识到了加强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要求采取强有力的解决措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保领域形成合力,维护我国的公众环境权益。首先,需要结合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情况,构建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思路,事先做好审批工作,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制定的标准性及严格性,审批程序的合理性。其次,在环境公益诉讼应用的过程中,要求各部门要明确自身的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到位。最后,要严格执法,对违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企业及个人进行相关的处罚。

四、结论

环境保护是关系千家万户和子孙幸福的一项公益大事,提升人们的环境立法参与意识。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情况,合理制定环境保护原则,对社会公众参与、公众监督方式及环境保护程序等做明确规定,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提升环境立法实施效果。相信,通过环境立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环境问题,使我国的环境立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发展和进步。

[1]李时.试论中国环境侵害救济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1,13:106-108.

[2]刘晶,李君.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1:135-139.

[3]闫学芬.中国农村环境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6,20:138-139.

[4]黄锡生,史玉成.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J].当代法学,2014,01:120-128.

[5]叶三梅.环境法治的立法瓶颈与突破[J].学术界,2014,07:216-224.

D

A

2095-4379-(2017)17-0138-02

田安杰(1993-),男,北京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基于环境保护的城市污水处理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