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问题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规制资金机构

安 乐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河南 漯河 462000



浅析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问题

安 乐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河南 漯河 462000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满足了消费者支付安全的需要,但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群体地位,不法侵害行为依然不断出现。本文以此做为切入点,首先明确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为下文打下理论基础,其次从法律位阶,市场准入制度,客户备付金,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方面提出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客户备付金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出了新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以占有市场份额50%以上的支付宝为主要表现形式。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有学者将第三方支付表述为:“在银行和用户之外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交易支付服务”;有学者持支付平台即第三方支付的说法;有学者持法律关系说。综合,本文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独立于买卖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独立法人企业,通过与银行签订合同,为本平台用户提供交易支付服务,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网络支付模式。

二、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法律位阶较低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位阶较低,主要有2010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到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三部部门规章,2014年中国工商管理总局出台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5年中央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上信息的不对称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漏洞,进行不法行为损害客户利益,不仅具有复杂性且涉及地域范围很大。现实中司法机关在依照部门规章解决该问题时,因其网络技术的局限性以及时效性,首先会选择管制第三方支付问题平台以便于冻结犯罪分子的资金账户,虽然这种行为能暂缓客户资金的损失,但是也会损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这种方式不能有效的阻止事件的恶化。所以需要制定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来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使司法机关能够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救济,更好的保护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内的参与主体利益。

(二)第三方支付准入门槛较高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从以上法规中不难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了第三方支付的准入制度,以便于从源头上对第三方支付风险进行规制,促进市场竞争,将优质企业纳入进来,把劣质的企业排除在外,大大降低法律风险,提高进入企业的服务质量,提高第三方支付在消费者中的公信力。但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准入门槛过高会使一部分有实力但是没有资金的中小优秀企业不能设立,而使进入的大型企业通过资金优势不断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直至丧失竞争力甚至产生垄断,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客户备付金制度不完善

第一,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相关规则缺失。在《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我国法律禁止第三方支付平台滥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行为,从而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但是其规则过于死板,造成客户备付金大量闲置,不能满足客户资金增值和保值的需求,也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第二,客户备付金孳息制度缺失。我国法律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指定银行存放大量的客户备付金,并明确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问题,还规定了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中的10%要求必须计提作为风险准备金,但是剩余的90%的利息并未做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剩余的90%客户备付金利息占为己有,作为其收益或者进行投资。从客户备付金所有权角度来说,其所有权当然归客户所有,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一旦向客户支付利息,就改变了其非金融机构性质。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不完善

首先,保障消费者安全交易规则缺失。由于第三章支付行为需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普通消费者不能通过自己的网络技术能力来阻止诸如网络黑客等不法主体的不法侵害,比如不法主体窃取自己的账号进行金融犯罪等行为。当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失的同时,不能有效的确认侵权主体,也不能有效的使用追责机制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关于此种侵权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其次,消费者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不能泄露消费者的任何信息,但是仍然存在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风险,比如支付宝消费者信息泄露事件。我国相关法律仅仅规定了隐私权,而对于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信息的泄露,也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侵犯问题并未作出规定,造成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最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对于消费者纠纷问题,一般可以采用和解、调解和诉讼仲裁方式,但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消费者而言,一旦其权利被侵犯,由于网络虚拟性特征,消费者和侵权主体并不能适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即使能找到侵权主体,仲裁和诉讼的法律成本甚至可能会超过经济损失。

三、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问题对策

(一)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整合现有法律规范。我国对第三方支付规制的法律规范较多,将它们进行整合,使其体系化,针对不同的范围来进行规制,不会出现重复规定等情况的出现。其次,要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修改。由于互联网金额发展过快,法律不能有效进行规范,要不断的修订法律,使其具有超前性,及时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法律监管。最后,进行补充性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在现有第三方支付法律规范体系下,不断完善该法律体系,比如制定第三方支付的注入机制、规范客户备付金使用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规制,并且要及时针对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具体问题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第三方支付在法律的监管范围内,有效的保证参与主体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利益。

(二)降低第三方支付准入门槛

降低第三方支付准入市场条件,是为了给自有资金不多但是具有优质服务质量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平台,增强市场竞争,促使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也会避免市场垄断的出现。新的《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已经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并且实缴已经改为认缴,其目的和第三方支付入市门槛一样。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资金支付风险和业务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实缴最低注册资本是为了规避风险,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必须要保留,所以笔者建议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实缴注册资本可以适当降低,都以3千万作为入门门槛,既能规避风险,还能适应第三方支付业务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以保证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竞争力。

(三)完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

第一,建立客户备付金使用规则。我国建立客户备付金支付,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要设立专门账户,以区别于自有资金,维护客户对其资金的所有权,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但是大量资金的闲置,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为了让其发挥作用,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进行低风险、高流动性的投资,提高客户备付金的利用率。但是在投资过程中,必须要求设立专门账户来管理资金,只能投资低风险的项目,并且要规定投资资金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4倍,还要建立高效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客户随时能够了解自己资金的动向,随时能够应对突发的消费者资金事件。第二,建立客户备付金孳息制度。上文中提到过客户备付金的10%用于提取风险准备金,剩余90%孳息的所有权并没有规定,从客户备付金所有权可以确定孳息归客户所有,所以剩余的孳息在不能以利息形式归还客户时,那么可以将剩余的孳息购买商业保险,以用于当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履行支付业务时,对客户进行资金保障,维护客户的利益。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首先,建立消费者交易安全制度。消费者相较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讲,从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来比较,消费者都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对强势群体进行规制,增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责任承担。当消费者被不法主体侵害进行交易时,只要消费者及时告知第三方支付主体,如果再次发生交易行为,必须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损失。当消费者不知其权益被侵害进行交易,不能及时告知时,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对消费者的损失全权负责,消费者只承担部分损失。这种交易安全制度的建立,可以倒逼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改革,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鉴别交易的合法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消费者信息的搜集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自己的业务,但是必须得到消费者的授权,只有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搜集消费者信息,并且要制定第三方支付主体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惩罚机制,要严厉打击不法行为。最后,建立网络调解机制。由于第三方支付依托于网络技术,我们可以创新的设立网络争端调解机制,比如建立网络客服进行投诉,建立网络支付平台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网络在线调解制度,以此来代替现实争端解决机制,更有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到快速有效的解决消费者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钱磊.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困境与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2017.

[2]赵文婧.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J].金融视线,2017.

[3]张小兵.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

[4]刘琼瑶.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金融科技时代,2016(12).

[5]杜云.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J].公民与法,2016(10).

D

A

2095-4379-(2017)17-0136-02

安乐,男,河南漯河人,硕士,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

猜你喜欢

规制资金机构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保护与规制:关于文学的刑法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仓股前2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