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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研究

2017-01-27赵菁雯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孤儿许可

赵菁雯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研究

赵菁雯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的广泛应用给众多传统经营模式以新的生机。版权许可使用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版权制度具有广泛和重要的价值意义,现今更多的出现在网络的大环境中。我国的在线版权交易平台处于正在发展成长阶段,急需在法律许可、保护范围内健全交易平台,寻求其他能够平衡版权人和相对人利益平衡的出路。

版权许可;在线数字版权交易;网络作品

一、网络环境对版权许可的影响

纵观版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版权的产生和发展与科学技术息息相关。自版权法律制度产生以来,它对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表现出了更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版权法律制度通过发展来适应新技术给版权人带来的影响。比如工Internet技术带来的作品使用类型对作者权利保护带来了挑战。对此,我国2001年修订的《版权法》以及2003年修订的《德国版权法》就分别增加了版权人享有的一项新的财产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公共传播权。①

网络的普及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捷与范围广大,人类的知识共享似乎与权利人的版权发生矛盾,然追其根本二者并不矛盾,《著作权法》的根本也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促进利益循环,将作品的效益投向社会,利用社会反响实现版权人的利益。然而在网络的大环境下,出于与海量权利人签订合约困难、贪图利益等原因,许多经营者往往选择不经许可就使用作品,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此种行为是对作者及其劳动成果的漠视,权利人将无法掌控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版权人财产权利的实现将没有保障;特别是众多的版权人将会因此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形成文化霸权,产生垄断,极易损害民族文化产业。

二、在线数字版权交易模式

(一)现行在线版权交易十种模式

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殷秩松曾根据不同品类的版权总结了十种在线版权交易模式,分别为:撮合式、自助式、管网式、碎片式、索引式、弥散式、和解式、开放式、消费式以及消费权益众筹。

1.撮合式。以“中国影视版权平台”为典型代表的撮合式是最为传统的版权交易形式。该交易模式打造线上平台,调动互联网受众积极性,为顾客提供平台以形成有效交易。

2.自助式。自助式为集中托管模式,版权交易中心联合卖家并将素材信息呈现在平台,潜在客户可在平台咨询了解,如需购买可直接在平台上按照交易信息付费而无需单独联系特定素材供应者,该模式的简便性为其赢得更多交易流量。

3.管网式。此种模式创造了权利人、运营平台和下游使用者之间限期使用的信用结构。其按照量来计费。以面向海外的中国视频版权为例,如果该版权进驻了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外终端,一旦视频在海外终端播放,那么对于上传视频的人来讲,其每个月就可以收到权益金,而且该权益金随着播放频次的多少而不同②。

4.碎片式。碎片式试图打造一种标准化的交易方式,以路透社的ITN Source平台——管理全球几十个媒体的视频素材的网络平台为典型,首次在平台买素材时,需交付数字加盟费。

5.索引式在强大的信息库的基础上提供索引服务,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知识服务如原题库等。

6.弥散式。弥散式是信息化社会全面化的产物,例如知乎、微博等平台。此种平台为信息流通创造了空前的便利,无限接近人们的生活。人人都可在平台上自主创作,进而可极其高效设立“微版权”对作品进行保护。如想买断作品即可在平台自主联系发布人,无需借助专业交易平台。

7.和解式。在用户创造内容和用户上传内容的环境下,和解式是版权流通共同交易的点。版权监测显示,该模式更符合在互联网传播版权贸易的过程。③

8.开放式。版权开放强调版权通过流通扩大影响力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例如现今流行的微信公众号平台,版权人在公众号中发布作品,鼓励大家转发收藏等,通过受众对作品进行传播,版权人在这一过程中可设置“打赏”功能获得部分权益,通过作品传播扩大影响力。

9.消费式。该模式最常见于时尚类消费中,天猫平台的预售与这一模式类似。设计师的设计在生产成产品前,可以与粉丝沟通,以众筹的方式进行测试。若众筹效果较好,众筹平台可对商品生产商进行授权拍卖,并快速投入生产,实现收益。

10.消费权益众筹。在消费众筹模式下,消费者即是投资者,其投资过程就是消费资金前移的过程,以多样化的权益回报增加其粘性,然后通过转介绍实现更多消费者的扩散与聚拢,从而达到生意好的目的。此种版权交易模式通过将版权的收益权分拆,吸引更多的普通受众参与。

(二)在线版权交易要素分析

上文提到的十种交易模式中,总有一个连接消费者和权利人的第三方中立平台,我们将它们统一视为在线版权交易平台,这是从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来说,在线版权交易平台仅指专门从事版权交易的网络平台,下文仅指狭义上的在线版权交易平台。平台为交易的进行制定合理合法的规则,规制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总结归纳数字化的版权交易模式,可提炼出三大必不可少的要素,即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媒介以及交易规则。下文将对其做具体阐述。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是实际参与到交易行为中的自然人、法人、组织等。根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所处地位可分为提供者、中间商和购买者。提供者提供作品,为版权的权利人,包括作品所有人以及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间商为在线版权交易平台,沟通、促进交易的进行。购买者即通过支付价款而获得版权所有权的个人、企业、政府、组织等。

2.交易客体

交易客体即承载着知识产权的、有实际价值的、交易活动所围绕的作品本身,因其版权特有属性,交易客体均为无形,包括文字、图形、影像、声音等等。线上的交易平台展出作品信息,消费者可以搜索、比照、支付购买,缩短了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商品流通。

3.交易媒介

交易媒介即推动潜在消费者变成实际消费者的促使因素,主要体现在在线版权交易的优势——高规模、高效率、技术性以及价格优势。

第一,高规模。随着版权交易行业的发展以及现阶段互联网全面化的普及(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借助网络平台以期获得更好发展),加之政府给予支持协助,现今在线数字版权交易平台规模巨大。如此大规模的平台提供了海量资源,有利于消费者搜索使用。

第二,高效率。高规模是高效率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在线版权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搜索、信息展出、支付购买、售后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通过各种方式询问信息,与平台客服甚至卖家进行沟通,一经确定即可支付购买。在前期身为中介的交易平台无需对作品进行包装宣传,消费者无需四处搜罗信息,后期平台提供售后服务,保障消费安全,消费者节省了维权成本。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在线版权交易的高效性是传统模式不可比的。

第三,技术性。为保护版权人权益,防止使用者任意传播作品,在线版权交易平台通常会从技术层面对作品加以保护,如自行发开一个不同于市面上通用的阅读器或者播放器,使之只能在特定的阅读器或播放器上面读取。这样不仅保护了平台内的数字作品不被随意传播也能够使在线版权交易平台在其他媒体中占有优势。

第四,价格优势。版权交易平台将作品数字化并且直接在网络上展出,与传统商业倾销不同,在线版权交易无需对作品进行实体包装与宣传发行,因此成本大大压缩,故作品定价方面具有鲜明的优势。

4.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即为保障交易安全而由版权交易平台制定的、需要三方共同遵守的原则与制度。

首先,诚信为本。诚信是交易的根基,在网络环境下更要突出诚信的重要性。无论是哪一方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均应秉承诚信的信念,对于制度认真遵守,共同健全完善交易环境,不得有钻漏洞的行为。各方主体互相监督,协同努力。

其次,版权所有者在平台上售卖之前需先注册成为平台会员,经审核通过后可上架交易。买家可分为个人以及企业或组织,在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后,可在平台上进行搜索、比照等按需操作。一般情况下,如果用户为个人,出于个人用户数量庞杂以及购买成本较低的考量,采取即买即卖的交易方式,高效率满足用户需求。如果用户为企业或组织等,购买行为一般具有商业目的或用于文化研究,且交易数额较大、成本较高,为方便用户,大多采用年费的方式,即预付一定的年费,即可获得平台内任意资源。无论客户是个人还是组织,版权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均应保障交易安全。

(三)孤儿作品交易模式特殊性

孤儿作品是指仍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但经过勤勉的寻找仍无法找到其版权主体的作品。孤儿作品数量庞杂,且其作品本身蕴含着巨大的资源,各国都对孤儿作品的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在现实交易中,孤儿作品的需求量虽然不是很大但仍会流通于市场,那么对于孤儿作品的交易模式亦有其特殊之处。

交易主体的缺失是孤儿作品问题的根源,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孤儿作品的使用收益应通向何处?在线版权交易平台应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笔者认为,为更好的管理孤儿作品,平台应设立一个孤儿作品专项区域以及孤儿作品基金。在此区域内,交易平台自动成为作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交易所得统纳入孤儿作品基金。所有作品需经备份,作品如几经流转在特定期限内被实际版权人发现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版权人身份,平台方应给予版权人之前所得的部分合理收益。

此外,孤儿作品的交易规则与一般版权作品应有所差别。孤儿作品大多年代久远,代代流传至今,也有些新颖奇特而在网络中几经流转最终无法找到最初版权人,基于这样的情况,很多孤儿作品珍贵却没有版权人给出期望的价格。笔者认为可以采用“1+1”——定价+竞价的交易模式。首先平台内部专家对作品进行评估认定,给出一个定价,在此基础上设定时间,在时间截止之前对作品有兴趣的卖家竞价成交。此种模式下作品经过专家评估获得其自身基本价值,卖家竞价又使其价值最大化,进而保证了作品最大程度上被赏识它的人所拥有,同时体现其珍贵性。

三、网络作品版权许可问题

网络作品广义上是指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狭义只指网上作品。上网作品指的是把文字、图像、数值、声音等信息录入计算机,通过计算机技术将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从而能够存储在网络上,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网上作品指的是直接在网络上创作,并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笔者支持广义说法。

网络作品的版权许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网络作品少了载体束缚,传播自由度和便捷性大大增强。在网络环境中复制成本低廉,利用作品十分方便和容易,这就导致版权人对其作品难以控制,维护其权利所支付的网上公开、宣传、搜索作品等交易费用被提高,加大了与使用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版权许可使用交易的难度,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障。

第二,合理使用的范围模糊。网络作品发表的门槛低,数量庞杂,内容繁杂,对其界定变得更加复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被无限复制,适用于传统作品的权利穷尽制度受到挑战。同时,数字技术使得个人利用与商业性利用的界限变得模糊甚至消失,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也愈加困难。网络环境下,通过数字技术对作品进行的加工、修改等方式很多,很容易对作品进行修改、传播和再利用。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受到一定的威胁。这些都会导致权利主体的界定纠纷,版权人得不到确定,何来的版权利用之说。

第三,网络作品的使用人数多、地域范围大,给版权人行使和管理自己的权利带来了难度。他们不可能完全清楚地知道,何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更不可能去向每个使用者收取报酬。最终只能放弃其权利主张,使法律赋予版权人的权利落空,版权许可使用制度形同虚设,广大版权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④

网络环境为版权许可制度带来的挑战需要我们去正视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是文化的传播者,其权益理应被坚决保护,不能因为时代的浪潮和不良的社会习惯就将其弃之不顾。数字网络环境中版权还是应以作者为核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应坚定发展这一产业,高质量的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并用于我国实践中。虽然我国数字版权许可制度尚不完善,然而可以看到其正在稳步发展的势头。为版权产业保驾护航,要充分发挥版权集中管理组织的作用,版权交易中心要主动出击市场,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发展版权产业。

[注释]

①张革新.论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以数字网络环境为视角[J].知识产权研究,2010.12.

②殷秩松.互联网时代版权交易的十种模式[N].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5-10-13.

③殷秩松.互联网时代版权交易的十种模式[N].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5-10-13.

④吴晴.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6.

[1]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321-322.

[2]吴汉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9.

[3]吴汉东,刘剑文等.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9.

[4]吴汉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9.

[5]吴汉东等.西方诸国版权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14.

[6]杨红军.知识产权制度变迁中契约观念的演进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7.

[7]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D923.41

A

2095-4379-(2017)36-0045-03

赵菁雯(1997-),女,山东淄博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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