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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诉讼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纳入交通事故案诉讼费的承担主体

2017-01-27邓智勇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诉讼费诉讼费用被告

邓智勇

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10

建议对诉讼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纳入交通事故案诉讼费的承担主体

邓智勇

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10

目前,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和车辆投保方为诉讼费争执不休,分析原因,研究判例,按照目前法院的一边倒做法,多年来有据可查的只有景德镇等地个别案例,这样不问缘由判决影响社会公平,本文建议,分清是非,更要分清诉讼发生的责任,有条件地让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保险利益受损可以做相应改革,就按顾各方权利。

交通事故;诉讼费;保险公司;承担主体

目前,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和车辆投保方为诉讼费争执不休,按照目前法院的一边倒做法(多年来有据可查的只有景德镇等地个别案例),往往将诉讼费只判给肇事方承担,最后形成不管保险公司是否对诉讼的发生负有责任,同样作为败诉方,而诉讼费却只由车方承担的尴尬现象。这和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诉讼原则明显不符,且就诉讼费不能够单独上诉和申诉,引发极大社会矛盾。先看一个案例:被告乙驾驶被告甲所有的轿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轿车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该案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服,认为诉讼费用不该承担。因为被告甲与被告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意味着败诉方为被告,且被告甲为过错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一般合同都不会约定承担,所以保险公司都认为不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和受害人之间既不存在侵权关系或合同关系,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各保险公司的三者险在承保时都把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排除在该险种赔偿范围内。肇事车方认为赔偿是保险公司的事,诉讼费至少相应的也应承担。

(二)以前,交通事故一般先由车方先赔付,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理赔中,保险公司对于其通过诉讼解决而产生的诉讼费不予赔偿,客观上起到了不鼓励车方打官司拖延赔偿的积极作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观点是对的。但是如果这时不积极赔偿导致车方提起诉讼,本身这个就可能要承担诉讼费用,与是否在保险范围无关。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从此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参与交通事故诉讼,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虽保险公司合同约定正常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诉讼费,但对于保险公司无故不配和赔偿等行为,导致诉讼的法院完全可以在保险范围外要其承担。交强险(或商业险)不承担诉讼费用和保险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不能等同,是否进某个保险只是保险内部进成本问题。其次原约定来源于保险协会和各个保险公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前者效力低于后者。再次当约定自己做为主体参加诉讼时诉讼费别人主体承担,权利义务不对等,明显是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试想如保险公司上诉后败诉,诉讼费不是该车方承担?但是目前都是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

(三)保险公司在是否应负担诉讼费决定于适时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为达到少赔或者拖延理赔时间等目的,使一些原本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无法积极有效协商,迫使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无疑应该承担。但考虑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必须通过审查保险公司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来判断。如:保险公司在诉讼前,并不知道事故的发生、受害人手续不弃、车方不配合、保险公司对诉讼的发生就无过错,若因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而负担诉讼费用,无疑会显失公平。

二、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明确保险公司诉讼费承担主体以及适用原则,对保险公司积极理赔、消极理赔做一些认定标准,对发生诉讼的因素有个分责标准,比如受害人漫天要价、车方无法联系等都作出规定。各级法院也可出台相应的文件、纪要来指导该问题,让保险公司诉讼费承担理由更充分。

(二)保险公司因增加了诉讼费的赔付风险而加大的赔付义务可以通过增加上调保费幅度或者增设诉讼费附加险来解决,从而补相应的亏损。

[1]李蕊.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争议与解决途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05).

[2]官媛.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浅析[J].知识经济,2008(05).

D922.284

:A

:2095-4379-(2017)28-0167-01

邓智勇(1966-),男,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从事过电力、金融,最后97年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参与过重庆打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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