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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诉讼”背景下的司法实践研究

2017-01-27戈树峰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司法

戈树峰

(250104 山东英才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山东 济南)

我国“互联网+诉讼”背景下的司法实践研究

戈树峰

(250104 山东英才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山东 济南)

“互联网+”这一概念自从提出后,很快被推广应用到全国各个领域。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互联网+诉讼”这一新型模式逐步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着眼于“互联网+诉讼”模式下的诉讼平台建设和诉讼行为改革两大领域,列举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方式,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互联网+”;“互联网+诉讼”;诉讼平台;诉讼行为

一、“互联网+”与诉讼

(一)“互联网+”的产生与含义

“互联网+”这一概念是北京易观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扬首次提出的。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自此,“互联网+”这一概念被迅速推广,逐步在全国各个领域落地开花。“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应用于深度融合的过程。“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国家向公民提供的诉讼服务属于第三产业,这也就意味着,“互联网+”与“诉讼”存在着融合的契机。

(二)“互联网+诉讼”的产生与含义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随着阳光司法机制的推进,“互联网+诉讼”这一概念应运而生。“互联网+诉讼”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实施诉讼行为的现代化诉讼方式。目前,该方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网上诉讼服务,如在线提交法律文书、查询案件流程、查询生效裁判文书等;二是网上法庭,如在线庭审、判决、执行等。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互联网+诉讼”这一新型模式逐步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广泛应用。

二、我国“互联网+诉讼”的司法实践

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诉讼”的司法实践可以分为诉讼平台建设和诉讼行为改革两大部分。

(一)诉讼平台建设

1.司法公开平台建设

在司法实践层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三大独立性网络平台,以加快司法公开的进程和力度,这三大平台分别是: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http://splcgk.court.gov.cn)、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公网,http://wenshu.court.gov.cn)、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三大平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努力打造阳光司法工程,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奠定了基础。

2.诉讼服务平台建设

2014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建立诉讼服务网,实现诉讼服务网与三大平台相互链接、资源共享。为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诉讼指引、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受理申请、材料接收、联系法官、网上阅卷、网上信访、预约接访等服务。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已建设完毕(网址http://ssfw.court.gov.cn),地方各级法院诉讼服务网也在逐步建立,如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http://ssfw.hncourt.gov.cn)。

3.律师服务平台建设

为方便律师工作,提高诉讼效能,部分地方高级法院建设开通了“律师服务平台”,如2015年1月5日,上海高院率先在全国开通了律师服务平台(网址http://passport3.lawyers.org.cn/custom/shfy/login.jsp?time=1502015617716)。2015年 3月 2日,山东高院开通律师服务平台(网址http://lsfwpt.sdcourt.gov.cn:7865/lsfwpt/lawyer/login.jspx)。律师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网上提交、网上申请、网上送达、网上直播、网上辅助、网上查询、网上留言等服务,律师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完成申请立案、保全、延期开庭等业务,提交代理词等材料,也可以在线接收法律文书,查阅有关法律文件和裁判文书,观看庭审直播。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即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与法官在线沟通交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作出评价。

(二)诉讼行为改革

1.“互联网+立案”

“互联网+立案”又叫“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互联网站“网上立案”栏目提交申请立案有关的文书和材料,经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即予立案受理的一种立案方式。2009年3月3日,江苏南通的顾先生通过网络顺利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他起诉的美术作品侵权案的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成为全国首例通过互联网完成立案全过程的当事人。“网上立案”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

2.“互联网+审判”

“互联网+审判”就是远程视频庭审,在法律上称作“视听传输技术开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以网络视频音频等电讯技术为连接媒介,将审判庭设置为主庭和分庭形式进行的庭审。在诉讼实践中,地方法院曾出现过以下方式:

(1)QQ审判。如2005年贵州省榕江县法院利用QQ审理了一起离婚案。

(2)微信审判。如2015年12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件行政诉讼案件,首开先河在微信群里进行案件庭审询问。

(3)网上法庭。如远程视频庭审,2015年10月21日,北京丰台法院远程视频审理刑事速裁案 ,25分钟审结三起;又如2015年6月19日,吉林电子法院(http://www.ecourt.gov.cn/)在吉林省高院正式开通运行,包括诉讼引导、远程立案、可视化沟通交流三大功能,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不到法院的情况下,即可通过互联网办理诉讼业务。再如浙江电子商务网上法庭,2015年8月正式上线,已经实现了起诉、调解、立案(管辖异议)、举证、质证、开庭、判决等各诉讼环节的全程网络化。

3.“互联网+司法信息公开”

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此为标志,司法信息的网络公开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潮流。目前,“互联网+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务网站。我国各级法院建立的政务网站成为司法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sdcourt.gov.cn,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hbzy.hncourt.gov.cn,贵州黔南州龙里县人民法院网站:http://longli.guizhoucourt.cn。

(2)政务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独立性网络平台,政务微博的功能远远超过它的社交功能,一跃成为互联网交流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介形式。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 ,同时建立“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http://focus.weibo.com/pub/i/zt/zuigaofayuan)”范围涵盖全国的法院。截止2013年底,法院系统内最高人民法院、31个省级法院及150余个地方中院开通了官方微博。法院开通官方微博,直播案件庭审已成为趋势。2013年8月22日,@济南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150多条微博、近十六万字的图文,“直播”海内外高度关注的薄熙来案审理过程,数亿人得以“围观”庭审实况。业内专家认为,此举标志着“舆情案件”庭审迎来了全新微博时代,更创造我国司法公开的历史。实践证明,微博的开放性与司法公开对平台的要求天然融合,法院通过微博直播用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呈现了当前我国司法公开的成果。

(3)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媒体,微信因其操作便捷、人际交流高效性、内容推送丰富和消息传递精准而成为使用智能手机群体尤其是年轻群体的主要交流工具之一。全国法院系统第一家实名认证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是“深圳罗湖区法院”。据2013年6月30日《南方日报》报道:罗湖法院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在微信平台设置了“我要立案”、“我要调解”、“案件审理”、“案件执行”、“预约查阅档案”、“本院动态信息”、“法律文化书院”、“联系我们”等8个栏目45个子栏目,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公众只要通过手机扫一下二维码或者在微信公众账号中搜索深圳罗湖区法院,就可以通过微信与法院进行“点对点、面对面”的沟通。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订阅号“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以来也以每日一期的频率更新。无论是出于司法公开的迫切需求,还是针对法院自媒体建设的长远考量,微信公众平台已成为法院自媒体建设的全新课题,亦已成为司法改革和创新中迎面扑来的强大工具。

4.“互联网+执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利用互联网,运用多种手段,打出“执行组合拳”,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2015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2016年2月底以后,人民法院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以规范性和高效性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做出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上述“互联网+执行”措施的实施,可以使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查询系统,只需在电脑上点击操作,便可掌控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的财产信息,“拉黑”失信人员,拍卖“老赖”的财产。

三、“互联网+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互联网+诉讼”也是如此,随着“互联网+诉讼”的实践探索,实务中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互联网+诉讼”仅适用于个别案件,民众利用率很低,其推广适用需要较长的过程

尽管“互联网+审判”在理论界“叫好”,但在诉讼实务中并不“叫座”。应当看到,在现阶段的诉讼实务中,“互联网+审判”仅仅是传统审判方式的改进,多为个别法院的试点,真正使用“互联网+审判”的法院和案件并不多见。媒体报道的某一法院使用“互联网+审判”的新闻多为个别法院的“开篇之作”,对民众而言其利用率实则很低。因此,“互联网+审判”的推广适用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二)“互联网+诉讼”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往往包含身份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互联网+诉讼”是以网络技术为载体的诉讼活动方式,需要有人将当事人的上述信息上传到互联网上,这些当事人的信息有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旦遇到网络技术漏洞或者人为泄露便会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这样就降低了“互联网+诉讼”构建的司法价值。

(三)“互联网+诉讼”受制于网络技术和法院技术部门的支持

“互联网+诉讼”需要依赖网络技术,网络技术不发达、断电、断网、网络攻击等直接影响“互联网+诉讼”的运行效果。如果某一法院的网络技术部门不健全,“互联网+诉讼”就成了空中楼阁。笔者曾在某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里自助查询平台搜索,结果一无所获。还有的法院只在诉讼服务大厅里陈设触摸显示器,根本没有通电。笔者曾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登录某法院官网查询案件信息,结果发现根本无法使用。这些都是“互联网+诉讼”发展的基础障碍。

四、“互联网+诉讼”司法实践的规范建议

应当看到,“互联网+诉讼”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不断发展的过程,针对我国诉讼实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规范建议:

(一)逐步推广“互联网+诉讼”,使其深入基层,接地气、见实效

推广“互联网+诉讼”的主体是法院,除了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实行网上服务外,可以引导当事人使用“网上法院”完成诉讼事宜,引导当事人利用智能手机平台进行立案、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提交证据材料等,建立“掌上法院”。此外,法院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互联网+诉讼”加以宣传,如运用彩页、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推广介绍,使其深入基层,接地气、见实效。

(二)建立健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高民众对“互联网+诉讼”的信任度

不可否认,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网络介入下的个人信息泄露更令人担忧。在立法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只有《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急需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支持“互联网+诉讼”给民众带来的福利。

(三)提高网络技术水平,保障法院技术支持

地方政府应当单独拿出财政预算支持互联网建设,提高技术水平,支持当地司法改革。地方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技术部门,对计算机硬件设备、局域网、硬件系统、软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障“互联网+诉讼”的顺利进行。

总之,利用互联网思维、引入互联网技术,把互联网、信息化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与我国的诉讼实践,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智能化作用,不断拓展司法为民、诉讼便民的新途径新方法,能够有效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1]宁家骏.“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背景、内涵及主要内容.电子政务,2015年第6期.P32

[2]杨靖雯.“互联网+诉讼”发展的法律困境与对策.法制博览,2017年第6期上,P84

[3]戴延伟.远程视频开庭的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3日,总第6339期,第8版

本文系山东英才学院校级科研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编号15YCYBRW05。

戈树峰,山东英才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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