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侦查法应用研究
2017-01-27李一沐
李一沐
(510663 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 广州)
微信侦查法应用研究
李一沐
(510663 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 广州)
微信,作为现代人最常用的社交工具之一,不但方便了人们的通讯和交流,在公安部门侦查办案当中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就一个案例,针对侦查人员如何通过对微信中的照片信息、好友信息、登录轨迹进行筛选、识别和分析研判,最后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说明微信“三合一”侦控法在实战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对此方法的适用性做出简要分析。
微信;情报侦查
一、什么是微信“三合一”侦控法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微信几乎是人们每天都需要使用到的社交工具,微信可以通过与手机号码、QQ号码、邮箱等进行绑定,并且具有灵活、智能、隐蔽、节省资费等特点,因而已经成为每部智能手机必备的APP。
微信一方面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另一方面也透露了大量的个人信息,通过这些零碎的信息,可以掌握到微信使用者的基本信息和生活轨迹等,这一特点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锁定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微信使用者公布的一些信息着手展开调查,对案件进行侦破。一般情况下,通过微信信息开展侦查时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的信息:①照片信息;②好友信息;③登录轨迹,通过分析研判嫌疑人或知情人的这些信息,获取到与案件有关的情报线索和证据,推动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合一”是指:“微信照片分析法”、“微信好友研判法”、微信搜索定位法”,将这三种方法集成地使用到案件侦查当中,这种侦查方式就叫做微信“三合一”侦控法。下面用一个案例说明微信“三合一”侦控法在侦查办案中的具体应用。
二、微信“三合一”侦控法在侦查办案中的应用
2014年4月25日,某市金丰街115号和众网吧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案发后,辖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网吧内人员报警后迅速赶往案发现场。通过初步调查,侦查人员仅掌握一名知情人“阿宝”的手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为136****7653,但对这名知情人“阿宝”的真实身份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侦查工作的突破口主要在于两个方面:①确定知情人“阿宝”的真实身份;②通过“阿宝”查出此案中参与打架斗殴人员的真实信息。在明确侦查工作任务之后,侦查员开始按部就班地开展侦查。
第一步,侦查员在微信的“添加朋友”界面中输入已经掌握到的知情人“阿宝”的手机号码,通过搜索,获取到“阿宝”的微信账号,在他的微信头像或朋友圈照片中找到一些有价值的照片信息,通过公安内网实有人口信息查询,经与微信照片进行对比,确定出“阿宝”的真实身份为“李某”,完成了第一步——使用了微信“三合一”侦控法中的“微信照片分析法”。
接下来就需要利用知情人“李某”的真实身份信息来确定作案对象,这时,侦查员用到了“微信好友研判法”:通过网监部门掌握“李某”的大量微信好友信息,包括这些好友的手机号码、QQ号码等,然后在一个个的微信号、QQ号中进行搜寻和排查,在对这些大量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研判之后,侦查员发现一个QQ号为289****7799的QQ空间相册中发布的一张包括“李某”在内的多人合影的照片,经被害人辨认后,可以确定合照中的几名男子正是当时参加了打架的嫌疑人员。这时,侦查员虽然已知嫌疑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仅通过这个空间相册仍然无法获取到嫌疑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接下来,侦查员对QQ空间的留言信息进行逐一排查和梳理,在对大量留言信息分析研判后,发现QQ号码为1599***663自称为“阿勇”的男子极有可能就是照片上一名主要的作案人员,侦查员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确定了该QQ号码的使用人为刘志勇(男,河南开封人,17岁)。本案的一名主要涉案人员身份已经明确,其他几名作案同伙,侦查员通过已注销的暂住证数据库找到了他们的真实身份信息。至此,本案的所有涉案的嫌疑人都已浮出水面。
最后一步是将本案的涉案嫌疑人抓捕归案,侦查员及时地使用了“微信搜索定位法”:通过对微信、QQ登录轨迹的分析,发现这伙嫌疑人案发后已经逃往老家河南开封,专案组立即前往开封开展抓捕工作。通 过对嫌疑人居住地附近人员进行调查走访,确定几名嫌疑人的具体居住位置,最终将他们悉数抓捕归案。
三、微信“三合一”侦控法的适用性
这种利用微信进行侦查办案的方式是基于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这样一个时代背景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侦查手段,在实际的侦查办案中,微信“三合一”侦控法还存在着一些限制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此方法的适用性说明有一下几点:
1.对案件的发生时间有一定的年代限定
微信是2011年开始兴起的一种社交软件,在2013年开始逐渐普及并广泛使用,所以,利用微信进行侦查的案件,案发时间一般来讲不能早于2012年,在微信软件还没有普遍使用的情况下,微信的用户群没有达到一定数量,涵盖的社会关系网络也不够广泛,所以不适用该方法对案件进行侦查。
2.适用于团伙作案且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一般的案件类型
微信的使用主体是人,通过微信进行侦查主要是针对人员信息,而团伙作案类型的案件涉及到不止一名作案人员,可供警方选择的调查对象相对比较多,对于其团伙中成员的社会关系网络也比较容易掌握,易于通过微信寻找案件调查的突破口。
对于反侦察意识较强、作案手段较为专业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一般情况下不但不会在微信、QQ等大众社交软件透露过多的个人信息,甚至还很有可能通过微信故意地发布错误信息来迷惑警方的侦查方向,导致侦查人员错失侦查战机,延误侦查时间。
3.在公安边防部门使用其对案件开展侦查时,需要同其他相关部门的技侦手段进行配合与协作
微信在公安边防部门的侦查办案过程中,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作为案件调查的突破口,不可能仅通过微信上的信息直接锁定目标嫌疑人,微信其中包含的“照片信息”、“好友信息”和“登录轨迹”等是侦查人员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第一类目标信息和基础信息,由于侦查权限的限制,从此类信息中筛选、分析研判出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社交网络还需借助其他的技侦手段,如本文中案例提到的:通过网监部门的网监技术获取本案关系人“李某”的好友信息,除此之外,还有与之相关的话单分析技术、监听监控技术等等,只有根据案情实际需要,以微信上的信息为突破口,合理地配合其他技侦手段,才能全面、高效地开展侦查。
总之,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侦查破案,一定要注意其对案件的适用性,针对不同的案件,微信“三合一”侦控法的具体实施方式也须依据案情灵活运用。
李一沐,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边境管理系情报教研室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