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
2017-01-27戚亚云
戚亚云
(102300 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 北京)
基于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
戚亚云
(102300 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 北京)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商事信用缺失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解决商事信用缺失问题,就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民商信用法律制度。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才会长时期处于商事信用缺失的状态。因而,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市场经济的商事信用危机,应该建立健全民商事信用法律规制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失信惩戒等制度,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民商法;商事信用;法律制度
商事信用主要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的正面评价和心理信赖程度,对商事主体的诚信记录,总的来说,是一种社会评价。对于商事主体来说,商事信用是隐形的专属性财产,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商事主体利用合同欺诈、商品假冒伪劣等手段,片面地追求市场经济利益,导致频频出现商事信用缺失的情况,这不仅不利于商事主体的可持续发展,也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而如果仅仅依靠舆论谴责或者伦理约束是无法解决信用缺失问题的,所以,建立健全民商事法律制度,进一步规制商事失信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信用权制度
信用权利化是在立法中,明确信用权的民商事权利,是构建信用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
1.明 确信用权的权利范围
构建信用权体系首选要明确信用权的权利范围。一般来说,具有项:第一,信用支配,商事主体应依法占有、使用以及获益其信用利益;第二,信用维持,商事主体通过践行诚信规则,提高其信用评价,获得并且维护其信用成果;第三,信用保护,商事主体在其信用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获得救济。
2.规 定信用权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使用信用权,需要建立完备的救济体系。可以在《侵权责任法》中加入信用权,明确信用救济的合法性。对于救济体系的完善,可以从保护对象、信用权分类、过错要件、赔偿范围、责任设定等方面进行,比如,其中的责任设定,信用权的侵害一般会涉及到商事主题的名誉和人格等方面的利益,所以,除了一般的赔偿,还应该明确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的方式,使救济方式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1]。
二、构建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我国市场准入机制中设立了商事登记制度,其设立目的主要是明确商事主体的登记标准,让企业披露有效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的实用性以及完整性,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近些年来,国家逐步放低了准入门槛,所以,更需要加强对上商事主体的信用审查和监管。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是对已经获得准入资格的商事主体,全面审查其在某一时间段的经营信用和资产信用,实时评估其业务运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并将审查结果登记、备案以及公示,这种审查方式不仅审核了企业地注册资本数额,也考察了其实际资产情况,加强了对商事主体的信用监管,保障了市场经济运行中商事交易的良好秩序。
三、构建信息披露制度
1.建 立健全商事信息共享系统
要想提升商事信息披露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就要增强商事及信用信息的公开性。在实际情况中,专业部门会花费较高的成本收集、审核和公示商事主体的信息,但是信息系统的非流通性,其他人是很难获得商事信息的。所以,相关立法应该明确信息的共享性,简化信息需求者获取信息的流程,进一步增强信息公示的实效性和透明性,从而,提高商事主体对信用利益的重视,也有利于限制已经有不良信用的商事主体再次发生失信行为[2]。
2.细 化信息披露操作原则
相关商事立法中应该详细规定信息披露的操作标准:第一,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比如,明确对于重大经营变动事项的披露时限,保护交易对象的权益;第二,实用性,明确商事主体需要公开的信息范围和渠道,设置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界限,以免侵害公司的隐私权;第三,设立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严格追究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商事主体的责任。
四、构建商事信用评级制度
为了有效解决商事信用缺失的问题,我国应该构建完善的商事信用评价体系,第一,确保评价机构的中立性,比如,限制私营评级机构的控股股权比例,以免引起不当干预;第二,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单位的审核机制,对评级单位的技术资质、设立资本等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评级人员的基本能力;第三,确定评判方式和标准,并且完善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不同量级的评级指标,保证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四,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可以建立专家团队负责机制,由专家团队共同审议和决定评判结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评级人员的保密义务,保护评级人员,并且严格规制内部交易;第五,完善监督机制,对于评级结果好及时公布,并且对审查对象要进行跟踪审查,一旦发现失信行为,要及时变更信用评级,保证评级结果的实效性[3]。
五、构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当前的市场经济,该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市场以及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关于民事责任方面,针对人身健康的行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方面,相关立法应该给予特殊规定,可以利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加大这些方面的违法成本,降低这些方面的失信概率。另外,行业协会可以设立失信企业公示平台,公示严重失信或者违法违规的商事主体,同时,行业协会将商事主体的信息报告定期公布在这个平台,整理出信用较高的和较低的企业信息,增强商事主体对信用的重视,激发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六、结束语
建立和维护商事信用,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所以,面对如今市场竞争机制中,解决频繁出现的商事信用缺失的问题,应该积极构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制商事信用行为,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市场竞争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1]刘婷.资本信用≠公司信用:弱资本化理念主导下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以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5,(06):98-104.
[2]王宏.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2(02):133-137.
[3]周莹.商事登记改革视域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机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