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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园幼儿受伤审判案例,看家园责任的划分

2017-01-27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梁坤

早期教育 2017年3期
关键词:七色民事行为丹丹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坤

从在园幼儿受伤审判案例,看家园责任的划分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坤

【案例回放】

丹丹就读于H市七色花幼儿园。2016年5月21日16点30分左右,幼儿园美术活动结束后,丹丹在幼儿园内的蹦床玩耍时牙因磕到另一名幼儿兮兮的后脑而受伤。事发时,教师因在教室内忙于整理幼儿美术作品而未在现场。

丹丹家长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5月21日16:30分左右,丹丹上完美术活动后就去了园内蹦床玩。后来,又进来一名幼儿兮兮。在玩的过程中,丹丹的下颚碰到兮兮的头部,造成丹丹两颗门牙半脱位。事故发生后,丹丹到某口腔医院就诊,共花去医药费605.77元,在家休学7天。丹丹父母认为,丹丹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七色花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丹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七色花幼儿园赔偿丹丹医疗费605.7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67605.77元。二、诉讼费由七色花幼儿园承担。

七色花幼儿园在原审法院辩称: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事故发生前有另一名幼儿兮兮进入蹦床玩耍,且有兮兮家长在场,事故发生是因为两名幼儿突然间发生互相碰撞,是无法预料和避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七色花幼儿园认为本案应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七色花幼儿园认为本案事故是因两名幼儿碰撞而造成的,所以七色花幼儿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丹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事发时,教师因忙于在教室内整理幼儿美术作品而疏忽了对室外幼儿的保护与管理,这反映出幼儿园看管孩子的教师在当时分身乏术,缺乏其他监管教师的情况。七色花幼儿园在答辩中陈述蹦床平时不对外开放,如果秉承其管理思路更应将此设施存放在封闭空间内,不应让幼儿在无人看护下进入。而将该设施存放在幼儿能攀爬、登临的区域而未尽管理责任,七色花幼儿园作为设施的维护者以及幼儿的保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定七色花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就丹丹一方主张的医疗费,以其实际提交票据累计金额为准。就交通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就营养费,法院将结合鉴定意见书酌情判定;就护理费,丹丹一方提交的证明中未体现工资标准,法院将结合相关标准以及鉴定意见书依法判定;就后续治疗费用,因丹丹受伤拔除了乳牙,其恒牙日后是否能萌出,尚不确定,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待丹丹到一定年龄尚确定不能长出恒牙时,可另行主张。就精神损失费,丹丹虽未评定为伤残等级,但考虑到丹丹年龄尚幼,在一段时期给生活带来不便和痛苦,法院将酌情判定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一、七色花幼儿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赔偿丹丹医疗费605.7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二、驳回丹丹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七色花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丹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法院认为丹丹在幼儿园的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受到幼儿园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七色花幼儿园将蹦床存放在幼儿能攀爬、登临的区域而未尽到管理责任,七色花幼儿园作为设施的维护者以及幼儿的保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而判定七色花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七色花幼儿园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要求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丹丹提交的医药费票据,结合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考虑到丹丹受伤拔除为乳牙,其恒牙日后是否能萌出,尚不确定,待丹丹到一定年龄尚确定不能长出恒牙时,可另行主张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一、幼儿园的责任

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此时实行过错推定,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监护人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

本案中,只要丹丹举证证明其在七色花幼儿园就读期间受到伤害,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七色花幼儿园若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则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宜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丹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丹丹受伤与幼儿园师资不足,游乐设施看护不力有关,显然,七色花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其他幼儿伤害的,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是不是幼儿园应承担完全责任,而致幼儿受伤的其他幼儿监护人就不应承担责任了?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分析,监护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存在不同的法理基础,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方承担了责任,都使受害人获得了救济,全体债务即告消灭,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竞合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关联,在客观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关联,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

本案中,直接侵权行为是另一名幼儿兮兮对丹丹的伤害,间接侵权行为是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过失,二者主观上没有关联,但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关联。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因此,丹丹起诉要求七色花幼儿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三、幼儿园主张幼儿也有过错,应否支持

幼儿园主张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本案中直接侵权人为另一个与丹丹碰撞的幼儿兮兮。兮兮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以上已有论述,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丹丹可以要求七色花幼儿园或者兮兮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是七色花幼儿园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兮兮的监护人追偿?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理论与实务部门均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教育机构的行为本身均有可归责性,所以不能再向其他人主张,有的学者认为,直接侵权人要负终局责任,所以,教育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其全部追偿。

对此,笔者认为,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个责任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显然,让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允许再向其他侵权人主张,与其过错程度不相适应。另外,如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责任也要由直接侵权人负担,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看,也允许向第三人主张。因此,笔者认为,应允许七色花幼儿园向兮兮的监护人进行部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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