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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及其改善

2017-01-27曹志颖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政府

曹志颖

(400000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重庆)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及其改善

曹志颖

(400000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重庆)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在我国,这几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但碍于相关政府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与大量的经费支撑,造成我国的弱势全体的保护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应该如何加强该地的法律援助的管理,这已经是我国整个司法行政部门所需要面料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问题;对策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现状

结合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是隶属于司法局下面的律师管理科。由于它并非单独设立,而是依附于司法局,这有利也有弊。从有利的方面来分析,首先它可以保证有基本的辩护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挂靠司法局下的律师管理科,保证了公证律师管理科会负责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一旦有弱势人员急需要法律帮助,他也能找寻到相关部门进行法律援助。当然这也有不利的地方,就是由于其不是单独设立的机构,其所能够处理的案件和能够使用的律师数量有限。一般情况下,当有人需要进行法律援助时,其只需要寻找到法律援助机构即可,相关的工作人员会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指派给当事人能力强、负责任的律师。但由于公证律师管理科只有两名工作人员,其工作任务繁多,无法立刻、有效地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政府在管理中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除了法律援助人才的缺乏和实际的经费严重不足,我国在法律援助制度上还面临着政府部门在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意识淡漠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司法人员,他们对于自身的工作职责和履行义务认识不到位,虽然工作态度上较为积极,但是实际的工作方法的运用和事件的处理效率极低。这可能是由于内部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有关,从人的个体而言,使用具有激励性的措施,能够有效提升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提高对援助律师的补贴标准,可以作为调动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处理能力的重要推动方法之一。

2.受援对象标准不明确,管理不详细

我国有关法律援助的法规中,就如何对受援对象开展法律援助的规定不具体,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核定受援者的标准不明确。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下的法律援助程序及其管理都过于复杂,这也导致了受援对象的核定标准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以及快速增长的法援需求。换言之,援助标准的滞后性已然成为法律援助良好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法律援助而言,社会对法援的需求处于动态,全球各国几乎都将决策法律援助标准的权力给予法律援助机构或相关的政府部门,籍此来促进法律援助标准能够适应社会千变万化的需求。

3.经费来源和财政拨款不足

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最低资金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所以,市内多数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无法纳入辖内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相关数据表明,截止当前,我国已有29个法律援助机构成立,不过其中仅有12个享受法律援助专项拨款。在上述专项拨款中,款项大小受制于地区内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情况,因此,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经费投入较高,但相当部分地区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则不足,换言之,就是对法律援助需求较大的地区恰恰没有多余的资金投入。相比较于我国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我国在法律援助上的财政投入总量和人均投入上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更有甚者远远低于欠发达国家的平均线。

三、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1.明确政府管理的责任

(1)强化政府职责履行意识。法律援助对于大家来说并不陌生,但是在现实中要想实现法律援助就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帮助,首先即为司法人员的帮助,需要他们对法律援助有较为全面的认知,同时法律援助不仅应将其视为司法人员自身的职责,也应当作为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不应当过分依赖律师,将所有的责任压在律师身上。在实践中,应当首先从政府方面进行考虑,通过加大宣传,提高自身工作人员的认知,同时提升其积极性,避免其忽略自身的职责。

(2)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激励。在对政府责任管理加强的同时,应当对于各志愿者进行相应的鼓励支持,只有借助各个志愿者的帮助,才能将法律援助的事业继续下去。才能保证受援人自身应得的利益。同时可从侧面激励律师的积极性,更加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以帮助受援人渡过难关,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2.适当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对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其应当扩大现有的法律援助范围,通过增加民事法律援助的可诉性范围,针对各个受援人不同的情况,为其提供应有的援助,同时对于各地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避免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帮助时滥用援助权利,同时应当建立起合适的机构用于监督各项工作,同时把控受援人是否应当享有法律援助,在扩大援助范围的同时监督各向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利用法律援助从事不法行为的事件发生,虽然每位公民都可能需要得到法律帮助,但不应当以此为借口而从事非法行为。

3.加大政府财政对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

在如今的中国大陆,为数不少的地方都先后形成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这一层面的诸多制度,该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政府方面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上的“经济弱势群体”可以得到应有的平等法律帮助,给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各种活动提供经济方面的扶持而开设的一种“基本办案经费保障”层面的制度。粤省作为中国大陆在法律援助这一领域上的“发展前沿”,其近段时间里不断结合其自身特点来创新相应的工作模式,提升法律援助方面的政府拨款保障,采取了“人口均额”这一成效显著的工作方案,一方面体现出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对财政支出按照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节省。所谓“法律援助财政预算”,实际上是依据其所处地区人口平均额来对办案经费做出计算和动态调整,其参考条件以经济发展情况为主。对于我国而言,此法算得上一个非常好的法律援助经费不足解决方案。

四、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完成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以及法律援助主体及对象的确定。但是,其法律援助制度仍然面临着政府在管理中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受援对象标准不明确,管理不详细、经费来源和财政拨款不足、承担援助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明确政府管理的责任、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加大政府财政对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办案工作人员的数量及素质等对策。相信如果这些对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必然能够得到进一步完善。

[1]刘志奇.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版,第234页.

[2]吕涛,杨江红.《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现状与拓展一一基于实践与基层的视角》,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5期,第174页.

[3]赵宏伟.《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向,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5年版,第110页.

曹志颖(1992~),女,纳西族,重庆人,硕士,西南大学心理学部,本科,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现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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