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监管探讨
2017-01-27王旋
王 旋
(100081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监管探讨
王 旋
(100081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以公众对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反思作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和当前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同时讨论了银行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治理;商业银行;银行监管
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包括美国在内,许多国家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中都遭受重创。此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引发的学术界讨论与金融界反思认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是由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有缺陷、风险管控失效以及制衡激励机制不科学等原因造成的”①在缺乏监管导致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开始加强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改革。本文试从这一背景和我国当前的国情出发,研究讨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公司治理理论概述
企业想要持续成长,离不开公司治理这种最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公司治理不仅可以为企业指明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还能帮助企业从容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竞争以及挑战。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商业银行是重要的金融中介,具有强大的外部性,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公司,与一般的企业有所不同: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储户存款,通过吸纳存款对社会中的经济单位的现金流进行监控;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贷款给其他行业,从而参与到对其他行业中来。可见,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它本身的公司治理是否健全会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重大影响。
(一)一般公司治理理论的概述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曾提到过:“当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时,会产生不负责任和浪费的现象”,这是关于公司治理问题最早的论述。
在我国,有不少学者对公司治理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林毅夫、蔡昉、李周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安排,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二是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三是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②
当前,关于公司治理比较成熟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美式的“市场治理”,另一种是德日式的“内部治理”。市场治理主要强调外部市场手段对公司内部人员的制约;而内部治理的模式则强调公司股东和监事会通过监督和激励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如今,大部分的公司治理主体都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市场治理和内部治理综合起来运用。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概述
目前,有些学者从监管角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了研究。Tirole和Dewatriport认为:“审慎监管使银行不得不保持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本比例,通过银行监管者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凭借这些途径促使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质量受到关注”。③Levine提出:“假定政府有能力和意愿克服市场失灵和避免金融机构失败,那么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④
从我国国内研究来看,我国学界对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只是比较零散的出现在一些学者的著作的某一章节中。
(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商业银行本身与非金融行业的企业存在很大差异;另一个就是我国当前处在一个经济转型的发展时期,与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正是这两大因素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特殊性。
1.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态是公司制,从这方面来说与一般企业别无二致。但是就经营内容而言,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公司,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的特殊性,较高的信息不对称性,强大的外部性而招致的政府特殊行为,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⑤
(1)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资产来源主要依靠存款负债,约占全部负债的八成以上。⑥
根据各银行年报,截止到2016年,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及同业存放基本占其负债的80%以上,这说明,存款在商业银行负债中占有非常高的比重,是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相比之下,一般的公司的负债比率是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也不是存款。
(2)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存款人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认定也存在着不少争议,本文采用的观点认为:存款人和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商业银行依据签订的存款合同需要履行支付利息义务,存款人有权按存款合同提取存款,因此,存款人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⑦但存款人数众多、分散、流动性大,所以很难像一般公司的债权人一样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这就导致了存款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另一方面,银行的主要资产来自于贷款,银行从众多贷款申请者中挑出符合规定的贷款客户,虽然审核贷款的程序十分严格,但是,银行还是无法掌握贷款客户的全部信息,这就导致商业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也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
其实即使是金融监管机构也无法完全掌握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信息,因为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是一种监管与规避监管的关系,银行在金融监管机构迫切希望知道更多信息的前提下会尽量减少信息的披露。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来看,正是因为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信息知道的不够详尽,金融业缺乏监管,金融衍生品大肆泛滥,才最终导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3)强大的外部性而招致的政府特殊行为。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会对外部造成一定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使得他人增加或减少收益。
一方面,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否会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商业银行又在金融业中处于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不同,一般公司倒闭损害的是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商业银行倒闭,其强大的外部性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所以,我国政府会建立一系列制度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其中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同时给陷入流动性困境的银行提供帮助,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虽然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没有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存在,但是在银行发生危机时,政府会对存款人提供补偿。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提供紧急贷款的制度安排。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对这一制度做了大致的规定。
2.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1)风险主要承担者在公司治理中缺位。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存款人的存款。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总体相比,提供了较少的资金,但是可以在高风险下获得高收益;而存款人总体上提供了商业银行大部分资金并承担了主要风险,但是收益却与风险不对等。本应该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主体的资金提供者—存款人,却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其无法参与到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来。
(2)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加剧。公司治理理论认为,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会造成道德风险的产生。因为管理者并不是公司所有者,所以他们可能会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刻意忽视高风险对于公司的威胁。有研究者曾经统计过:“在1990~1991年间,倒闭的286家美国银行中,90%的倒闭是由于董事的消极被动或玩忽职守所致。其中,倒闭的205家存贷款机构的董事都疏于谨慎从事。”⑧
(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更高。一般的公司是由股东出资建立并提供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则是存款者提供的存款,所以,商业银行资产结构高负债,高杠杆,经营风险更大。正是这种高风险使得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更高。新加坡金管局于2005年9月8日发布《新加坡境内银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治理指引》中指出:“由于在经济中重要的金融中介职能,以及保护存款人和投保资金安全的需要,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通常比其他公司更为重要。”⑨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单一,国有股权占较大比例
在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国有股比例一般比较低。而在我国,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则占有较大比例。
在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是国家、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的一共有11家,占比68.75%,如果加上地方财政,则占75%。国有股权在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中占有如此高的比例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国有股权是由中央汇金公司、财政部等国家机构代理行使,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会导致国家所有权实际上被虚置,从而使得股东大会的目标导向出现不协调。”⑩
二是当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商业银行实现控股的时候,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想要尽可能的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可以设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实现相关利益者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还比较混乱:
(1)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层人才选拔行政化严重,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不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中组部或者地方组织部门确定。“这些人员有行政级别,按照党选干部的标准选出,不完全是职业银行家。”⑪
(2)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对人员的激励机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缺乏一个良好的对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评价体系;此外,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没有一个对其成员尽职情况的评价体系,也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这样难以对董事以及监事起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内部人控制是指决策权由管理者掌握而不是由股东掌握,表现为决策机构董事会主要成员是管理者,不是股东。”⑫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形式上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但是实际上还是缺乏完善的内部制衡机制,这意味着,有些权力会缺乏相应的监督,而有些权力即使有监督,但监督却未必有效。这种情况会导致拥有控制权的内部人士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从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四)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加强
信息披露制度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缺乏全面性,重视披露经营业绩,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风险损失等信息延迟披露或者根本不披露。”⑬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五)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从实践中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由于发展水平不高,因此对于银行监管有着更强烈的制度需求。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行监管机构颁布的若干部门规章和指引。这些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公司治理的针对性规定,或者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规定十分有限,甚至有的规章规定因为效力较低而无法给予商业银行相关治理主体以权益保护。⑭
三、如何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本身和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充分总结以前的经验以及借鉴外国商业银行实现良好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问题: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
可以明确规定企业内部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和责任,提高董事会的执业水平,同时,加强监事会建设,使其能有效发挥监督的职能。
(二)制定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
在公司治理理论中,代理人与委托人相比有着更强的风险偏好,这一点在商业银行中更加明显。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能确保管理层的薪酬和商业银行的长期利益相一致的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
一是设立一个合理的考核标准来对管理层的绩效进行度量,例如,商业银行在考核管理者的工作状况时,可以在绩效和风险控制方面设置一定的动态标准,这样可以适当降低管理者的风险倾向。
二是高级管理者应当只有在绩效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巨额奖金收入,杜绝其在绩效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之前就领取巨额奖金。
(三)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有多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就是一种重要方式。专业的评级机构利用自己专业的经验和知识,对它们获取到的场内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将银行大量复杂的信息转化为公众更加容易理解的信息。由于现在美国人控制了银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所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长期被外国机构的主导,但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和质疑。因此,我国应当加强信用评级的专业建设,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推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强化建设。
此外,我国当前的披露信息以会计报表为主,在此基础上,应当加强对于金融衍生品状况、银行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情况、风险分类状况等情况的披露,将以上信息作为补充的报表,适当性的加入一些说明。这样可以更多的满足公众的需要。
《明史》记载:“自弘治六年二月,内宴,大学士丘濬遂以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居太子太保、吏部尚书王恕之上。其后由侍郎、詹事入阁者,班皆列六部上矣。”又载:“嘉靖以后,(大学士)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2](卷72,职官一)这两条记载互相矛盾。原因在于位次之争都是个例,几经反复。嘉靖年间正式确定内阁与锦衣卫单独列班,居文武朝臣前。阁臣与部臣的位次之争得到了解决。具体时间在嘉靖九年[9]。
(四)银行监管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现的,但银行监管机构除了制定监管规则外,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监管规则的有效实行。
银行监管机构想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首先可以在立法层面进行加强,我国当前的公司法适用于一般性公司,缺乏针对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的规定,这样作为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则的时候可以的根据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性,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业务的开展、股东会和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构成和权责分布等方面做出一些针对性的规定。
监管机构在监管的同时也要强调问责制和透明度。⑮这是因为监管机构只有实现了有效的自身治理才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更好的监管。所以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要对自身治理进行优化。
在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这样有利于我国银行监管机构提高水平,促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发展。
四、银行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以上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问题的讨论和完善建议的思考,本文认为,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我国商业银行有着强大的外部性,而来自市场的这一外部环境的治理约束能力又是十分有限的,同时,内部股东、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中又存在着道德风险,此时,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合理行使监管职能弥补这些不足之处,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约束,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继续完善和发展。
注:
①张永强、付京晶:“试论银行监管视角下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载于《生产力研究》NO.1 2013.
②史生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银行监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一章第4页.
③泰勒尔、德沃特里庞:《银行监管》,石磊、王永钦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
④ Rose Levine,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A Concise Discussion of Concepts and Evidenc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3404, September 2004.
⑤史生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监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⑥殷孟波:《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⑦史生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5页.
⑧刘晓勇:《银行监管有效性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121页.
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共服务,国际动态监管.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1649.html.
⑩付明:《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2009年复旦大学研究生论文.
⑪史生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监管改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
⑫刘鹏:“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形似’与‘神似’”,载于《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二期.
⑬张永强,付京晶:“试论银行剪短视角下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载于《生产力研究》2013年第一期.
⑭史生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银行监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页.
⑮姜建清主编:《国际商业银行监管环境与体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
[1]潘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银行业特征的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3.
[2]姚旭.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3]陈德胜,周平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分析与评价[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4]丁忠明.中国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4.
[5]许晓文,叶茂.浅析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J].东方企业文化.2014(1).
王旋,女,中央财经大学2014级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