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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

2017-01-2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金融

操 政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论我国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

操 政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中国刚刚从一个互联金融爆发期迅速进入了一个互联网金融饱和期,伴随出现的是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导致的大量社会问题,为社会诚信蒙上一层阴影。然以P2P为代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是技术驱动生产方式变更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为社会进步和发展插上了新的翅膀,我们应该对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好地服务。

互联网金融;P2P;信息披露制度

P2P即person-to-person(peer-to-peer)简称,翻译为个人对个人,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形式为借助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进行的相关理财行为和金融服务。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体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传递与资金流动, 一般认为,P2P 网贷是“互联网+”内涵的体现,具有去传统金融中介的特征。当前,P2P 网贷在实践中又衍生出“类担保”、“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新的发展模式,日益挑战着P2P 网贷的传统定义。

一、P2P现实概况

2006 年,P2P 网贷首先按照美国模式引进我国,随后逐渐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发展规模甚至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截止2015年,中国已经是全球拥有P2P借贷平台最多的国家,其P2P平台规模约为669亿美元,是美国四倍。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典型代表,P2P网贷通过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借贷行业相结合,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引导闲散资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等方面有巨大意义,但飞速发展的同时,由于进入门槛低、征信系统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缺失等原因,P2P网贷虚假信息泛滥、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e租宝、卓达、泛亚等“地震级”案件的爆发,如何加强 P2P网贷平台的信息管理、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成了一道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P2P平台的综合分析

我国学者按照 P2P 网站运行模式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拍拍贷模式,是一种小额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模式。二是宜信模式,是一种无抵押有担保的模式。三是青岛模式,青岛贷款网主要针对青岛本地企业,致力于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和银行贷款服务咨询,是一种有抵押有担保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 P2P 网络信贷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问题突出。二是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三是坏账问题和欺诈行为影响网络信贷的发展。四是市场缺乏相关法律约束,监管混乱。

不论是作为民间借贷延伸的纯信息中介P2P,还是“类担保”、“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中国式异化的P2P平台,促成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的关键始终是信息。信息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 P2P 网贷平台的成败,因此,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是我国P2P行业监管的重中之重,构建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促进 P2P 网络借贷这一金融新业态的长远发展。

三、信息披露制度构建

首先,要构建多元化信息披露渠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创新披露方式,增强P2P借贷活动和资金运用透明度,尽可能的把项目信息、借款人和风险点描述得越详细越好,把出借人的资金去向和还款途径披露到位。披露方式上,除了借款人自动披露,还可以根据项目借贷规模由平台主动调查各方信息,出具尽调报告,构建信用安全评分体系。

同时也要建立权威性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披露信息的审核。权威性网络信息平台构建可以平台构建为主,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成立行业协会平台,专门进行信息发布审核,保障投资者利益。“审核”标准设定——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平台应主动进行审查,设定一定的条件,例如对于借贷资金较大,借期较长的项目,平台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以律所的专业意见为借贷项目进行信用背书,实现信息的多层次审核,具体操作标准可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

其次要统一监管主体,加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尽管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经历了爆炸式发展到目前遍地开花的局面,但是政府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来明确一个监管主体,形成“谁都能管因而谁都不管”的局面。政府应该抓紧明确监管机构,出台相关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加以规范,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尽快制定出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认证,消除大众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诈骗、跑路等事件的负面影响,以树立该行业的良好形象,使之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最后应统一立法,指导行业运行和裁判标准。现如今P2P网贷活动日益频繁,发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旧的调整借贷关系的法律并不能适用该类新问题的解决,因而需要尽快加强立法工作,更新法律内容,构建能够适应新情况的制度设计,从而解决法条之间的矛盾,实现立法统一。

四、结语

2015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面向公众征求意见;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并出台了较为严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爆炸生长过程中暴露的各种风险问题进行精确整治;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信办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此,P2P领域首部专业性法规出台。

以P2P为代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是技术驱动生产方式变更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为社会进步和发展插上了新的翅膀,我们应该对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好地服务。

[1]黄震,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2]张珏敏.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实证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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