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探析
2017-01-27刘浪
刘 浪
(100081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探析
刘 浪
(100081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强制执行程序能够保障有效地执行,使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及其他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但近年来,执行难仍旧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严重危害了法律的权威,严重制约了我国诉讼程序的发展。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引领下各级法院采取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手段,这种执行手段能够有效惩罚失信被执行人,迫使其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内容
200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有了了法律上的基础,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实施具体失信行为并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给其相应的惩戒。2016年,由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引导,其他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出行、贷款、担任领导职务等多方面进行限制,并且规定了较多惩戒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公开被执行人信息的形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制度运用法院官网、微博、微信等媒介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公之于众,使其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其特色之处在于它强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信誉受到惩罚而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用强制其自动履行的方式代替了法院的强制执行。我国设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威慑使债务人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而非惩罚失信被执行人。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规定在民法中,而且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诚信原则一般是诉讼当事人及其参与人应当诚实守信、不滥用权力、禁反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强调诚信原则,其主要是要求诉讼各方要诚实守信地去完成各项诉讼行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其主要是要求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
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实施逃避执行行为,如果各方能够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这些执行难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遵守诚信原则,逃避执行,会将受到法院强制性执行的惩罚,其社会信用也将被降低,这将会给被执行人日后的社会生活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成本,使其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司法公开
在法治国家司法公开对于保障司法正义和公民监督权的具有的重要意义,公权力应当公开、透明的实施,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执行的全过程及内容应当向社会和相关当事人公开,但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宜公开。司法公开的执行公开决定了被执行人信息只要不是隐私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所以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更应向社会公开。
(三)隐私权的让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隐私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措施,满足了我国民众急切的社会需求。隐私权的设立可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不受影响,防止他人对个人隐私的干预与侵害。
隐私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就应该优先于隐私权损害公共利益的隐私权。隐私权的让渡不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剥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与一定的限制,要把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区分开来,防止对隐私权的非法干预和过度剥夺,避免部分人利用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权利,处理好公共利益和隐私权的界限是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实施的重要内容。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失信名单若干规定》内容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达到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目的。制度设立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并全面进行公开,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从目前的制度实施来看,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失信被执行人个人隐私被非法利用
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多是通过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介公开,部分媒介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信息,以收费查询的方式过度暴露失信被执行人个人隐私,公布的信息不准确,没有按照法院提供的信息予以公布,而是通过其他渠道查到被执行人信息并公之于众。这些媒介本应该起到的是协助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作用,而不是私自发布信息,使得失信被执行人受到不法分子的威胁,侵犯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非但不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反而扰乱了社会秩序。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社会关注度不高
按照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交给最高院由最高院公布,各级法院也可以自行公布。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并没有及时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的信息也不完整,信息更新较慢。大部分法院都是通过官网进行公布,而有些公众对法院官网关注较少,了解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渠道就较少,如果公布的信息没有得到公众的重视就很难达到威慑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的效果。
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进行公布,但是很少有当事人会主动申请将失信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有以下两个原因,其一是有些当事人并不知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存在,其二是当事人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能有效的维护其权益,更愿意选择强制执行的方式。
(三)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的删除迟延
失信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通过和解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失信被执行人已经被公布的个人信息就应该被删除,有些法院对于已经满足删除信息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没有立即删除信息。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后,法院经审查依法撤销了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而工商等协执单位需大概一周才能撤销相关已公布的信息,很可能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及时进行融资信贷、出行等,进而对执行工作及司法活动产生不满,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生产产生很多不利影响,对企业的经营及信誉产生非常重大影响,在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应删除而不删除其信息,必然会导致执行不公平现象发生,也有损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任。所以,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应立即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以免对其生产生活造成更恶劣的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库删除后应该及时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通报,若没有及时通报个机构应该相互提醒,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启动程序缺乏统一标准
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法院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但在很多情况下,对执行通知送达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有的法院将其直接依职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的法院却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启动标准的不同将导致极大的执行不公,也导致我们看到的不同法院公布的名单数额差异较大,法律没有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开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操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就导致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流于形式,公布的内容也有很大的不同。
(五)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方式不规范
有些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公布在城市商业中心的电子屏幕上,公布的具体地点不固定;也有些公布在了不太明显的场所,有些法院将当事人的照片及身份证号公布出来,容易侵害被执行人的肖像权,导致被执行人的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损害。公布方式存在很大的地域差异,由于我国地域分布差异较大导致区域、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信息的获取不对等导致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总体不高。有的地区信息化覆盖范围较低致使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方式受限,严重制约了该机制威慑作用的发挥。
(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协助机制不健全
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发挥作用,需要法院与国家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相互配合和有力协助。有些部门缺少合作的积极性,甚至为了本部门私利而忽视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的现象。造成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配合不协助却为债务人通风报信等现象。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和其他财产时,就需要分别到不同的机构查询相同信息;因为被执行人人身及其财产的管理与登记机构分别属于不同的单位,这些机构互不沟通。在协助主体数量比较大、分布很广的情况下,以零散的方式依次查询是及其缺乏效率的。法院需要相关协助机关采取限制措施时,仍需要逐一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制令。执行人员往往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非常延误执行时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极大地减弱了执行力。
(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不够
虽然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还有其他措施限制其人身及财产,但其限制作用不是很大,一些被执行人总能想到办法转移财产,逃避法律的制约,有的以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转移财产或者进行高消费,还有一些其他转移财产的手段,让执行者防不胜防。目前这项制度的实施,仅仅停留在使用身份证进行消费的情况下,一旦失信被执行人不使用身份证或者使用现金进行消费还是一样可以进行高消费。另外,惩罚力度过低,只是进行了部分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不构成严重的惩罚。我国地域广人口多,难以普及,很多人接受新鲜事物慢,难共同参与实施。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法律应明确协助单位向执行法院提供信息的范围、相关执行措施,以保证人身、财产信息的长期性和有效性;要求协助执行单位主动协助制度的实施。对协助执行的相关单位的范围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某些单位或个人以缺乏法律依据为不协助执行;明确协助执行的程序。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与相关协助部门信息系统应尽快实现相互衔接。强化掌管财产登记和身份信息部门协助义务,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收集的网络通道,实现法院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业、质监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用信息的融合和对接。通过互联网实现数据的共享,开展在线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保密机制,建立网络化机制,促进在线执行的时效性。这种对被执行人信息及其财产的查询方式,是法院与相关部门在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方面合力的结果,可以简化财产查询与调查的具体手段。部门合力不但可以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极大地减少执行人员的工作量,而且有利于促进执行人信息的交换与共享,防止部门保护主义。
(二)统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启动方式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和法院可以依职权两种方式来启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法院应处于中立的地位,由其启动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易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所以笔者认为由债权人申请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更为妥当,法院可以给与释明。但如果执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若干规定,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期刊、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但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时,仍然应该遵循司法礼民的基本要求,慎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公布的地点也应依据法律的规定。
(三)加大宣传,提高关注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保障公众可以及时、便利地获取。应采取多种公开方式全面公开,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此制度,并给是信任更大的威慑力。首先,应该在失信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公开信息,失信被执行人长期生活的地方有更多熟人,更没面子没尊严,为了避免名誉损失,他们多会主动履行义务。其次在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场所公开,无论是领导还是职员在工作单位还是希望得到单位认可的,并且大多数人都一直保持着比较好的工作形象,不愿意毁掉自己的名声。最后,还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级法院应在其法院网站主页上设置一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专栏”,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该网络平台的设置应该以公众认知为指导,在法院网站的明显部位予以明示;网站上公开的失信信息必须做到准确、完整及时,方便公众的查阅。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开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如微信、法院公告栏、微博、电视等多种方式,继续扩展失信信息的传播渠道,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影响范围,从而达到全面公开失信信息的目的。
(四)加强法院与其他单位的相互配合
法院和社会其他单位应该共同监督失信被执行人,首先要与金融部门、房管部门、土管部门等的协助,对与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监督,执行法院与各个协助执行机关要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及时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行为进行监督,共同制定相关监督方案
(五)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删除机制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应及时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并及时消除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影响。及时恢复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消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有利于被执行人继续从事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后充满了对司法执行系统的信任。各个信息系统应该相互连接,同时删除信息或者一处删除其他一并删除,避免出现一些平台删除一些平台保留的状况。
(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救济程序
鉴于失信被执行名单制度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直接关系,需要设置完整的实施程序和完善的救济程序。对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过程中的审查、变更程序、违反程序等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需要一个社会信用体系,需要营造一个诚信的社会氛围。为了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更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错误情况下,应该有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其被公布信息及时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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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浪(1989~),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三,硕士,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