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医疗合同有名化缓解医疗纠纷
2017-01-27肖遥
肖 遥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以医疗合同有名化缓解医疗纠纷
肖 遥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医患关系一直处于一种不和谐的状态,但目前一直是利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一个时候的处理。这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疗纠纷,本文认为应当将医疗合同有名化,利用这种事前手段,从而确定将医疗关系中权利义务法定化,为缓解医疗纠纷提供一种更为简便快速的方法。
医疗合同;医疗纠纷
一、问题的提出
医患问题在我国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据统计我国的近十年来暴力伤医事件数量在2012年达到高峰后虽然有所下降,但在2016年有呈现上升趋势。2016年发生42起典型暴力伤医事件,导致60余名医务工作者伤亡。
出现医疗纠纷之后,现只是通过侵权等的事后手段进行调整。虽医疗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但医疗民事责任首先是医疗违约责任,因为医疗服务的对象是患者,所以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再者,医患关系的建立是依照合同而产生的,医方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医方未履行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或进行了不适当的医疗服务行为,首先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二、医疗合同的性质
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医疗合同的性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目前医疗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应该使用一般的合同条款。
医疗合同即使患者和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之间缔结的合同关系,从未形成一种医疗法律关系。这种医疗法律关系是具有人身性质,指医务人员受患者委托或者其他原因,对患者事实诊断、治疗等一系列的医疗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从表面上来看,医疗合同更近似于委托合同或者说是服务合同,但因医疗行为其本身是具有特殊性质的,与一般的委托行为或者服务行为又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医疗合同,应将其有名化,明确医疗合同的性质、缓解医疗纠纷。
将医疗合同进行有名化,其意义在于从根本上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这可以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成本较低,但功效不低的渠道。
三、医疗合同的内容
(一)医方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享有的权利:(1)治疗的决定权。在治疗的过程当前,医生当然的享有与诊断相关的一系列的权利,例如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治疗、食用何种药物等的医疗方案。(2)请求支付医疗费用权。
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应该遵守的义务:(1)适度诊疗义务。这是医方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医疗合同的核心。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应提供合理诊疗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患者的痛苦,用简明、快速的方式来解决患者的问题。(2)说明
义务。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医方应对自己的医疗行为进行说明,以便患者更好的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服务。(3)忠实义务。因医疗服务对患者的身体等提供的服务,具有与其他服务行为不同的特殊性。所以医生在提供服务的时候也应该与时俱进,遵守各项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患者、对社会应忠实。(4)保密义务。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对于患者的隐私或多或少都会有所接触。基于医患关系之间的忠诚或信赖关系,医生应负有不披露自己所获得的信息的义务,包括贩卖患者的个人信息等行为。但是,当患者的秘密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医生应当即使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与医生保密义务并不矛盾。
(二)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在进行医疗活动期间,享有的权利:(1)选择权。患者在进行医疗活动之前,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也有医疗活动中途选择停止或者继续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患者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选择是否出院或者转院。(2)接受适度医疗的权利。患者有权接受为治疗其病情的基础医疗行为。并且患者有权得到及时医疗的权利,特别是一些急危病患,应该得到相应的及时诊疗的权利,从而保证其生命安全。
患者在接受医疗活动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1)配合治疗义务。医患行为是一种双方行为,如患者不配合医生的治疗,那医疗服务是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2)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3)接受强制医疗的义务。强制医疗是医疗服务里面一项特殊的存在。当患者具有需要接受强制医疗的情形时,例如罹患神经病、传染病等情况下,接受医疗服务不再是患者的权利,而应当是一种义务。
四、结论
在医患关系日渐升温的当下,解决医患纠纷问题,不应单去依靠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而应该从医患关系产生的根本,利用将医疗合同进行有名化,将其作为一种预防机制,将一部分的医疗关系法律化、固定化,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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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70-01 作者简介:肖遥(1993-),女,汉族,四川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