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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肆)》補注(二)*

2017-01-27朱紅林

简帛 2017年2期
关键词:律令整理法律

朱紅林

本文所録嶽麓簡的釋文及標點均遵從《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以下簡稱《嶽麓肆》)①*本文爲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周禮》注所見漢代史料輯證”(編號14BZS098)階段性成果。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簡序的排列也是在遵從《嶽麓肆》排列順序的基礎上,把内容含義聯繫相對緊密的簡編聯在一起,首列編號爲原始簡號,簡文中作爲下角標出現的編號爲《嶽麓肆》書中的順序編號。本文主要是對嶽麓簡整理小組在律文注釋時没有顧及到或者還可作補充的地方進行補充,也對與之相關的睡虎地秦簡、里耶秦簡與張家山漢簡等簡牘資料中一些内容的理解、簡文標點斷句以及法律的傳抄問題進行了探討。

1980正+2086正:

子殺傷、毆詈、投(殳)殺父母,【1】父母告子不孝【2】及奴婢殺傷、毆、投(殳)殺主、主子父母,【3】及告殺,其奴婢及013正子亡已命而自出者,【4】不得爲自出。【5】014正

【1】子殺傷、毆詈、投(殳)殺父母

【補注】

這幾條律文主要説的是,子女不孝順父母及奴婢傷害主人的種種情況,這類犯罪者即使自首,法律也決不寬貸。此前睡虎地秦簡及張家山漢簡所提到有關子女不孝及奴婢傷主罪,都是直接説對這類犯罪如何處罰。嶽麓簡此處説的是如果這類人逃亡後自首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可以説是對此前子女不孝及奴婢傷害主人罪有關處罰的一個補充。

睡虎地秦簡中有關子女不孝及奴婢傷害主人的法律規定,見於《法律答問》及《封診式》。《法律答問》曰:“‘毆大父母,黥爲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又曰:“免老告人以爲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又曰:“臣强與主奸,可(何)論?比毆主。”又曰:“‘臣妾牧殺主。’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爲牧。”《封診式·告子》曰:“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法律答問》是對法律條文的司法解釋,這就是説它所解釋内容在法律正文中是存在的。嶽麓秦簡的發現再次確認了這一點。

有關不孝罪的諸項規定,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都出現在《賊律》中。如《二年律令·賊律》:“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歐〈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爲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我們推測,嶽麓簡有關不孝罪的律文,或許也屬於秦《賊律》的内容。

【2】父母告子不孝

【補注】

秦律中對於不孝罪的處罰是很嚴厲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免老告人以爲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封診式·告子》:“告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丙)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往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爲吏之道》也説“爲人父則茲(慈),爲人子則孝”“君鬼臣忠,父茲(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嶽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也説“黔首不田作不孝”。兩者都把父慈子孝作爲爲官必須關注的一項教化内容。

【3】及奴婢殺傷、毆、投(殳)殺主、主子父母

【補注】

陳偉先生指出,睡簡的“臣妾牧殺主”與嶽麓簡的“奴婢牧殺主”含義相同,這種稱謂上的變化發生在秦統一之後,爲漢人所沿用。①陳偉:《“奴妾”“臣妾”與“奴婢”》,“第六届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暨慶祝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成立三十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2016年。這是正確的。嶽麓簡中還有其他例子可以證明“臣妾”“奴婢”稱謂之間的變化。如睡簡《司空律》簡140:“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嶽麓簡J28正作:“黔首有貲贖責(債)而有一奴若一婢,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之。”此外,睡虎地秦簡中的“公”在嶽麓簡中都被改稱了“縣官”,睡簡中的“百姓”在嶽麓簡中被改爲“黔首”等等,應該都是秦統一後文書制度的要求。學界對此多有關注。①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究會:《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二):〈秦律十八種〉(〈田律〉〈廄苑律〉)》,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七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93頁。另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我們懷疑,嶽麓簡的“主子父母”,或許就是“主父母妻子”的誤寫。同時,秦漢律令把子女不孝父母罪與奴婢冒犯傷害主人罪放在一起,是因爲它們都屬於家庭犯罪的範疇。

【4】其奴婢及子亡已命而自出者

【補注】

命,官府發文通緝。還見於嶽麓簡其它處,如:簡2009正:“城旦舂亡而得,黥,復爲城旦舂;不得,命之,自出殹(也),笞百。”整理小組注:“命,出告示緝拿。”②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7頁。簡1976正:“城旦舂司寇亡而得,黥爲城旦舂,不得,命之,其獄未鞫而自出殹(也),治(笞)五十,復爲司寇。”簡2081正:“佐弋之罪,命而得,以其罪罪之。自出殹(也),黥爲城旦舂。它罪,命而得,黥爲城旦舂。”

命者,即被官府通緝者。如:嶽麓簡2011正“盗賊旞(遂)者及諸亡坐所去亡與盗同灋者當黥城旦舂以上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舍人”,整理小組注:“命者,逃亡的一類人,即被告示緝拿的逃亡者。《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殺傷羣盗、命者,及有罪,能捕羣盗、命者,若斬之一人,免以爲庶人。所捕過此數者,贖如律。’”③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8頁。案,“贖如律”之“贖”當爲“購”之誤。“命者”還見於其它嶽麓簡,如:簡2122正“及命者旞(遂),盗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肩水金關漢簡和居延舊簡中也有關於“命者”的記載。如肩水金關漢簡73EJT23∶897:“元壽二年七月丁卯朔辛卯,廣昌鄉嗇夫徦、佐宏敢言之:陽里男子任良自言欲取傳,爲家私使之武威、張掖郡中。謹案,良年五十八,更賦皆給,毋官獄徵事,非亡人命者,當得取傳。謁移過所河津、關,毋苛留,如律令。”①甘肅簡牘保護中心等編:《肩水金關漢簡(貳)》(中),中西書局2012年,第236頁。居延舊簡47·6:“命者,縣别課與計偕。謹移應書一編。敢言之。”所謂命者,相當於今天所説的通緝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有罪當完爲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整理小組注:“命,確認罪名。《漢書·刑法志》‘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注引晉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②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5—26頁。這個解釋在這里恐怕是不準確的,仍以嶽麓簡“通緝”解釋爲是。

【5】不得爲自出

【補注】

自出,逃亡者向官府自首,一般情況下會被從輕發落。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爲盗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臧(贓)爲盗;盗罪輕於亡,以亡論。”帶著借來的東西逃亡,如果自首,按照逃亡罪論處;如果被抓獲,則按照盗竊罪論處。這種判處是基於一般情況下坐贓爲盗的處罰重於亡罪來執行的。但如果這時坐贓爲盗處罰輕於逃亡罪,則按照逃亡罪論處。總之,一定要體現出對於自出者的處罰輕於拒不悔改而被抓獲者的原則。

當然,官府對於亡者自出的處理也是針對不同情況有具體的處理措施的。《法律答問》:“隸臣妾㪡(繫)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㪡(繫)日。”《封診式·亡自出》:“亡自出: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曰:‘士五(伍),居某里,以乃二月不識日去亡,毋(無)它坐,今來自出。’問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以甲獻典乙相診,今令乙將之詣論,敢言之。”這兩個例子説明,對於自出的逃亡者,官府要問明具體原因,如果在逃亡期間躲避了徭役,即使從輕處理,也必須要把所逃避的徭役補上。

在實踐中,亡自出者在向官府自首的時候,往往也是有自己的考量的。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捕》:“爰書:男子甲縛詣男子丙,辭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賊人□命。自晝甲見丙陰市傭中,而捕以來自出。甲毋(無)它坐。’”男子甲因爲盗牛而逃亡,按照對等的原則,他如果能抓獲一個盗牛者交到官府,就可以將功折罪。但此處他抓獲了一個有命案在身的逃犯而向官府自首,顯然不但可以將功折罪,甚至還有可能受到獎賞。

但是,作爲不孝罪的子殺傷父母及奴婢殺傷主人,卻都要從重處罰,即使這些人逃亡後自出,也不在從輕發落之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告律》:“殺傷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殺傷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減。”自告,也屬於自首的一種,但與自出有所區别。後者强調在逃亡之後自動到官府投案。

1932正:

貲贖未入,去亡及不會貲贖【1】而得,如居貲贖去亡之灋。【2】023正

【1】不會貲贖

【補注】

不會貲贖,不按時繳納貲贖錢款。會,按規定時間地點履行官府所要求之事。嶽麓簡2087正:“有罪去亡,弗會,已獄及已劾未論而自出者,爲會,鞫,罪不得減。”整理小組注:“《説文》:‘會,合也。’《公羊傳·桓公十年》:‘會者何?期辭也。’秦簡‘會’指按規定日期前去官府報到。《漢書·淮南王傳》:‘臣願會逮。’顔師古曰:‘會,謂應逮書而往也。’會逮,指按照逮書規定的日期,向官府報到,即自首。不按期報到則稱‘弗會’或‘不會’。”①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4頁。嶽麓秦簡中多見不會某某處罰的規定。2044正:“不會㪡(繫)城旦舂者,以亡律諭〈論〉之。”2048正:“不會收及隸臣妾之耐,皆以亡律論之。”2101正:“不會司寇之耐者,以其【獄鞫已】論,其審當此【耐而不會,耐爲鬼薪】。”1989正:“不會笞及除,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廦(癖),卒歲而得,以闌癖,有(又)行其笞。”1228正:“興律曰:當爲求盗,典已戒而逋不會閲及已閲而逋若盗去亭一宿以上,貲二甲。”

睡虎地秦簡中也有“不會”或者“會”某事的記載。《秦律雜抄》:“膚吏乘馬篤、捨(胔),及不會膚期,貲各一盾。”整理小組注:“膚,即臚字,評比。”②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6頁。“不會膚期”就是不按時前往參加評比。《封診式·封守》:“妻曰某,亡,不會封。”不會封,逃脱封守。《法律答問》:“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整理小組注:“不會,指徵發徭役時不應徵報到。”譯文爲:“不報到,應笞打;未滿一年被捕獲,因遊蕩罪應再笞打。”③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1、132頁。現在據嶽麓秦簡相關律令條文來看,把“不會”與“治(笞)”從中點斷,顯然是不準確的,“治(笞)”後點分號也不合適,整個句子的理解也應調整。應標點爲:“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按照嶽麓秦律的規定,逃亡不滿十二個月爲“將陽”,超過十二個月爲“闌亡”,“未盈卒歲得”屬於“將陽”,所以這條律文的大意當爲:“不按時前往接受笞打,逃亡不滿一年被抓獲,按將陽罪論處,并且補加原來的笞打。”

【2】居貲贖去亡之灋

居貲贖去亡之法,指有關居貲贖者逃亡的律令條文。如嶽麓簡2047正+1947正:“十四年七月辛丑以來,諸居貲贖責未備而去亡者,坐其未備錢數,與盗同灋。其隸臣妾殹(也),有(又)以亡日臧數,與盗同灋。隸臣妾及諸當作縣道官者、僕、庸,爲它作務,其錢財當入縣道官而逋未入去亡者,有(又)坐逋錢財臧,與盗同灋。”居貲贖去亡之法,這種表述方式類似於秦漢律文中常見的“某某律”,這種情況下指的是内容相關的一類律文的規定,而非專有律名,如睡虎地秦簡中的“平罪人律”、“職(識)耳不當之律”、“效盈不備之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中的“私自叚(假)律”、“奴婢律”、“匿罪人律”、“舍亡人律”等等。①朱紅林:《再論睡虎地秦簡中的“齎律”》,霍存福、吕麗主編:《中國法律傳統與法律精神》,山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85—593頁。

1978正+1996正+2027正+1973正+2060正+2083正:

者已刑,令備貲責(債)。亡不仁邑里、官,【1】毋以智(知)何人殹(也),中縣道官詣咸陽,郡【縣】道詣其郡都024正縣,【2】皆㪡(繫)城旦舂,槫作倉,苦,令舂勿出,將司之如城旦舂。其小年未盈十四歲者,【3】槫025正作事之,如隸臣妾然。令人智(知)其所,爲人識,而以律論之。其奴婢之毋(無)罪者殹(也),黥其(顔)026正頯,畀其主。咸陽及郡都縣恒以計時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數獄屬所執灋,【4】縣道官别之,027正且令都吏【5】時覆治【6】之,以論失者,覆治之而即言請(情)者,以自出律論之。028正【匿】亡不仁邑里、【官】者,貲二甲。029正

【1】亡不仁邑里、官

【整理小組注】

仁,讀爲認。《玉篇·言部》:“認,識認也。”“亡不仁邑里、官”,指一類逃亡者,因不知其原籍縣鄉里和所屬官者,不能通過原籍地的户籍資料和官署記録確認其姓名等情況,故簡文言“毋以智(知)何人殹(也)”。①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5頁。

【補注】

睡虎地秦簡中有“不仁其主及官”“不仁邑里”等記載,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曾解釋爲不忠實地對待主人及官府,或在鄉里爲非作歹,皆從“仁”之本義出發來解釋。《秦律十八種·金布律》:“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整理小組注:“不仁,不忠實對待。此處即所謂犯上。不仁其主疑指私人奴婢(簡文稱臣妾或人奴妾)而言。”②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42頁。《法律答問》:“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作如其所緃,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栗勁:“這里所謂‘不仁邑里者’,秦簡整理小組譯爲‘在鄉里作惡的人’,并視爲‘罪犯’。其實不然,這是指那些破壞社會秩序而又没有觸犯刑律的搗亂分子,因爲没有確定什麽罪名,不應稱爲罪犯。”③栗勁:《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01—402頁。如果從“仁”字本義出發,栗勁先生對於“不仁其主者”性質的認識是有道理的,秦律這類人定性爲“不仁”,就説明這類人并未觸犯刑律。這類人很像《周禮》中提到的“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鄭玄注:“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也。麗,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孫詒讓認爲這類人“即《司救》所云‘凡民之有衺惡者’,彼注云‘衺惡謂侮慢長老,語言無忌,而未麗於罪者’是也。”④孫詒讓:《周禮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第11分册,第2752頁。

嶽麓簡整理者之所以釋“仁”通“認”,主要是由於嶽麓簡律文後半句有“毋以智(知)何人殹(也)”“令人智(知)其所,爲人識”等與之相呼應。這樣看來,似乎嶽麓簡的解釋更加合理。

【2】都縣

【補注】

都縣,當爲郡治所在縣。《後漢書·輿服上》:“長安、雒陽令及王國都縣加前後兵車。”①范曄:《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第3651頁。王國都縣,即王國國都所在縣。里耶秦簡8-6有“都鄉”,陳偉等注曰:“都鄉,縣治所在之鄉的名稱。《奏讞書》案例十六記新郪縣令信之語云:‘五月中天旱不雨,令民揵,武主趣都中,信行離鄉。’都中當包括都鄉,與離鄉(都鄉以外諸鄉)相對。據里耶16-5號等簡所載,遷陵縣有都鄉、啟陵鄉、貳春鄉。”②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0頁。“都縣”與“都鄉”詞例相同。

【3】年未盈十四歲

【補注】

十四歲是一個年齡界限。除簡1996外,還見於嶽麓簡0187正:“道徼中蠻夷來誘者,黥爲城旦春。其從誘者,年自十四歲以上耐爲隸臣妾,奴婢黥(顔)頯,畀其主。”簡1377:“行書律曰:毋敢令年未盈十四歲者行縣官恒書,不從令者,貲一甲。”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於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爲半作。”嶽麓簡提到的“十四歲”大概與銀雀山漢簡“十四歲”含義相當,是一個半作的年齡,而且同時也開始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與十八歲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相比,也許可以稱爲“半刑事責任年齡”。睡虎地秦簡中正常服役身高,男子是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倉律》説:“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爲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也就是説,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以下至五尺二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下至五尺二寸,皆爲半作,同理,也屬於半刑事責任年齡。

【4】執灋

【補注】

執灋,還見於嶽麓簡2111正“執灋屬官”、1295正“必先請屬所執灋”、1304正“□會獄治,詣所縣官屬所執灋”、0019正“黔首爲故不從令者,貲丞、令史、執灋、執灋丞、卒史各二甲”、0561正“縣官上計執灋,執灋上計冣皇帝所”、0532正“上攻所執灋,執灋上其日”、0533正“屬、尉佐、有秩吏,執灋免之”、0018正“上其校獄屬所執灋,執灋各以案臨計,乃相與校之,其計所同執灋者,各别上之其曹”、0099-1正“狱□校者各上其校屬所執灋”等。彭浩先生認爲:“執法在法律、法令執行過程中實施監管、協調,匯集各地司法、官吏任免等文書,接受各地上計文書并摘要呈皇帝,是下情上傳的樞紐。同時,執法擁有的施政合規審查權對郡縣有相當的影響力,這也是不同於御史、廷尉的重要職能。”他還推測,嶽麓簡的“執法”或與《商君書》中所記的“法官”有關。①彭浩:《談〈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的“執法”》,“第六届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暨慶祝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成立三十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2016年。這種認識是值得重視的。《左傳》僖公二十七年:“(晉)於是乎大搜以示之禮,作執秩以正其官。”昭公二十九年:“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爲被廬之法。”嶽麓簡的“執法”,與《左傳》“執秩”這樣的職官,或許也存在著一定的歷史演變關係。

【5】都吏

【整理小組注】

都吏:官名,二千石官的直屬官吏,相當於漢代的督郵。《漢書·文帝紀》:“二千石官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顔師古注引如淳曰:“律説,都吏今督郵是也。閑惠曉事,即爲文無害都吏。”②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6頁。

【補注】

關於秦代“都吏”的職能,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有關於都吏覆案的規定,《奏讞書》中也有相關的案例,都可提供一些參考。《二年律令·具律》:“气(乞)鞫者各辭在所縣道,縣道官令、長、丞謹聽,書其气(乞)鞫。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效律》:“縣道官令長及官(?)比(?)長而有丞者□免、徙。二千石官遣都吏效代者。雖不免、送(徙),居官盈三歲,亦輒遣都吏案效之。效案官而不備,其故吏不效新吏,新吏罪之;不盈歲,新吏弗坐。”《興律》:“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毋庸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録,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

【6】覆治

【補注】

覆治,指對案件進行深入調查,此處是指對已了結的案件進行覆查。在秦漢簡牘記載中,有時候一審案件中使用“覆”這個詞,也有時候在對案件進行重審的時候使用“覆”這個詞。也就是説,“覆”這個詞本身不能表明案件是一審還是再審,要看它具體的使用環境。

一審中使用“覆”的案例舉例。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覆》:“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亡,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爲報,敢告主。”《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注:“覆,籾山明(1995):和《有鞫》一樣,《覆》也是以在縣廷審訊嫌犯爲前提而發出的文書。和再審訊無任何關係。”①陳偉主編,彭浩、劉樂賢等撰著:《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71頁。張家山漢簡《具律》:“治獄者,各以其告劾治之。敢放訊杜雅,求其它罪,及人毋告劾而擅覆治之,皆以鞫獄故不直論。”整理小組注:“覆,《爾雅·釋詁》:‘覆,審也。’參看《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之《覆》條。”②張家山二四七號墓漢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24頁。籾山明之所以强調“覆”并没有特指對案件進行再審訊的含義,是因爲秦漢簡牘在記載案件重審的案例中使用了“覆”字,有學者據此認爲“覆”有重新審理之意③籾山明:《秦代審判制度的復原》,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上古秦漢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57—260頁。。

重審時使用“覆”一詞的案例舉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案:“七月甲辰淮陽守偃刻(劾)曰:武出備盗賊而不反(返),其從跡類或殺之,獄告出入廿日弗窮訊,吏莫追求,坐以㪡(繫)者毋㪡(繫)牒,疑有奸秼(詐),其謙(廉)求捕其賊,復(覆)其姦秼(詐)及智(知)縱不捕賊者,必盡得,以法論。”又如“城旦講乞鞫”案:“覆視其故獄。”這兩個案子中“覆”顯然是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嶽麓簡此處也説的是上級“執法”對所轄地區及部門上呈的案件卷宗進行審查,對其中有疑問者重新審理,因此。這裏的“覆治”有重審之意。

2129正+2091正+2071正

奴婢㪡(繫)城旦舂而去亡者,㪡(繫)六歲者,黥其(顔)頯,【1】㪡(繫)八歲者,斬左止,㪡(繫)十歲、十二歲037正者,城旦黥之,【2】皆畀其主,其老小不當刑者,【3】㪡(繫)六歲者,㪡(繫)八歲;㪡(繫)八歲者,㪡(繫)十歲;㪡(繫)十歲者,㪡(繫)十二歲。皆038正毋備其前㪡(繫)日。039正

【1】黥其(顔)頯

【補注】

黥(顔)頯,又作“黥頯(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奴婢毆庶人以上,黥铛,畀主。”整理小組注:“铛,面顴。《説文》:‘铛,權也。’”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3頁。《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今按:‘黥頯’,刺青於臉頰。‘畀主’,將犯罪奴婢返還其主人。秦律及《二年律令》中,對於私家奴婢的犯罪,常採取‘黥頯’、‘畀主’等措施,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七四號簡、《二年律令·告律》一三五號簡。”②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02頁。

【2】城旦黥之

【補注】

城旦黥之,又見嶽麓秦簡0186正:“歲,完爲城旦舂。奴婢從誘,其得徼中,黥(顔)頯;其得故徼外,城旦黥之;皆畀主。”1959正:“(顔)頯,其得故徼外,城旦黥之,皆畀主。”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人臣甲遣人妾乙盗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殹(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整理小組注:“城旦黥,據簡文應指與城旦相同的黥刑。古時黥刑刺墨的位置和形式可有不同,城旦黥是按城旦刺墨的方式施黥。”③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94頁。

【3】其老小不當刑者

【補注】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贖罪以下,及老小不當刑、刑盡者,皆笞百。”“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䙴(遷)、耐以上而當刑復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爲城旦舂,及奴婢當刑畀主,其證不言請(情)、誣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䙴(遷)、耐罪,黥(顔)铛畀主,其有贖罪以下及老小不當刑、刑盡者,皆笞百。”整理小組注:“老小,指不到或超過法定年齡者。”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25頁。

2106正+1990正+1940正+2057正+2111正+1941+2031正:

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人及䙴(遷)郡、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053正男女去,闌亡、將陽,來入之中縣、道,【1】無少長,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請(情),以律䙴(遷)之。典、伍不告,貲典一甲,伍一盾。不智(知)其054正請(情),主舍,貲二甲,典、伍不告,貲一盾。舍之過旬乃論之,舍,其鄉部課之,卒歲,鄉部吏【2】弗能得,它人捕之,男055正女無少長,伍(五)人,誶鄉部嗇夫;【3】廿人,貲鄉部嗇夫一盾;卅人以上,貲鄉部嗇夫一甲,令丞誶,鄉部吏主者,與鄉部056正嗇夫同罪。其亡居日【4】都官、執灋屬官、禁苑、園、邑、作務、官道畍(界)中,其嗇夫吏、【5】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057正免老、小未傅、女子未有夫而皆不居償日者,不用此律。058正

【1】中縣、道

【整理小組注】

中縣,當指秦關中所轄之縣道。從簡文看,所謂“中縣道”或即指“襄武、雒、商、函谷關”所劃定的地域。其中襄武在隴西,故中縣道或包括隴西郡所轄的若干縣道。據此,這裏所説的“關中”可能是指《三輔舊事》中所記的“西以散關以界,東以函谷爲界,二關之中謂之關中”的狹義的關中。②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8頁。

【補注】

《嶽麓肆》釋文對“中縣道”的標點不統一,或作“中縣道”,或作“中縣、道”,當統一斷作“中縣、道”。如:簡1978“中縣、道官詣咸陽”,2106正“來入之中縣、道”,2017正“皆毋得來之中縣、道官”,0325“郡及關外黔首有欲入見親、市中縣、【道】”。

《漢書·高祖本紀》:“(十一年)五月,詔曰:‘粤人之俗,好相攻擊,前時秦徙中縣之民南方三郡,使與百粤雜處。會天下誅秦,南海尉它居南方長治之,甚有文理,中縣人以故不耗減,粤人相攻擊之俗益止,俱賴其力。今立它爲南粤王。’”如淳曰:“中縣之民,中國縣民也。秦始皇略取强梁地以爲桂林、象郡、南海郡,故曰三郡。”①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73頁。

【2】鄉部吏

【補注】

“鄉部吏”還見於嶽麓簡2037正+2090正:“□□,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鄉部吏”即“鄉部吏主者”的省稱。

【3】鄉部嗇夫

【補注】

鄉部嗇夫,即“鄉部官嗇夫”。“鄉部官嗇夫”屢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如:《二年律令·賊律》簡5:“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201+202:“尉、尉史、鄉部官嗇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罰金四兩。”《户律》簡322:“代户、貿賣田宅,鄉部、田嗇夫、吏留弗爲定籍,盈一日,罰金各二兩。”《户律》簡327+328+329+330:“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户及年籍爵細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罰金各一兩。”《户律》簡334+335:“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三辨券書之,輒上如户籍。”不過,《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在句讀方面,簡5、201+202、322中的“鄉部官嗇夫”“鄉部田嗇夫”分别斷作“鄉部、官嗇夫”、“鄉部、田嗇夫”,而簡327+328+329+330、334+335中的“鄉部嗇夫”皆連讀,很明顯,斷句標準不統一,“鄉部、官嗇夫”“鄉部、田嗇夫”斷句不合適,當如“鄉部嗇夫”連讀,“鄉部官嗇夫”即“鄉部嗇夫”,“鄉部田嗇夫”屬於“鄉部官嗇夫”中的一種。

【4】居日

【整理小組注】

居日,居貲償日,即以居貲服役的方式來抵償役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其當繫城旦舂者,作官府償日者,罰歲金八兩,不盈歲者,罰金四兩。”注曰:“作官府償日,在官府服勞役以抵償刑期。”②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8頁。

【補注】

睡虎地秦簡有“貲日”處罰,或與嶽麓簡此處“居日”含義相近。《屯表律》:“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貲日四月,也是以在邊境地區居作四月作爲刑期。《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整理者譯作‘罰居邊服役四個月’。劉海年(1985A):直接標明了刑期。蔣非非釋作‘逃役一日貲戍邊四個月’。”①陳偉主編,彭浩、劉樂賢等撰著:《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第174頁。

【5】嗇夫吏

【補注】

“嗇夫吏”當斷作“嗇夫、吏”,即“鄉部嗇夫、吏主者”的省稱。嶽麓簡1410正:“鄉亭嗇夫吏弗得,貲各一甲。”“鄉亭嗇夫吏”亦當斷作“鄉亭嗇夫、吏”。簡1224正“不如令,官嗇夫、吏貲各二甲”,簡0993正“當居弗居者貲官嗇夫、吏各一甲”等,整理小組則把“官嗇夫、吏”用頓號斷開,這是正確的。“嗇夫吏”的斷句不統一問題,在嶽麓簡修訂再版時很有必要引起注意。

2011正+1984正+1977正+2040正+1979正+2043正

盗賊旞(遂)者及諸亡坐所去亡與盗同灋者當黥城旦舂以上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舍人060正室、人舍、官舍,【1】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贖耐。【2】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歲者及典、田典不告,貲一甲。伍061正不告,貲一盾。當完爲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舍062正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貲二甲。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歲以上者及典、田典、伍不告,063正貲一盾。064正以故捕,除。065正

【1】人室、人舍、官舍

【整理小組注】

人室,私人住宅。《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杸(殳)梃伐殺之,所殺直(值)二百五十錢,可(何)論?當貲二甲。”人舍,私人開的旅舍,與“官舍”相對應。官舍:官府開的旅舍②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8—79頁。。

【補注】

人室,私人家庭居所。

人舍,私人所開的客舍。《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扁鵲者,勃海郡鄭人也,姓秦氏,名越人,少時爲人舍長。”《索隱》曰:“爲舍長,劉氏云:‘守客館之師。’”①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2786頁。

官舍,官方所開設的客舍。《史記·韓信盧綰列傳》:“豨常告歸過趙,趙相周昌見豨賓客隨之者千余乘,邯鄲官舍皆满。”②司馬遷:《史記》第2640頁。

【2】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贖耐

【補注】

商鞅之法,不論是私人客舍還是官舍,客人入住必須提供身份證明。《史記·商君列傳》:“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③司馬遷:《史記》第2236頁。瀧川資言曰:“驗,印信傳引之類。”④【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文學古籍刊行社1955年,第3416頁。這就意味著,秦國規定,不論是私人住户,還是官私客舍,留宿客人都必須驗證客人的身份。嶽麓簡的這條律令規定,也是商君之法的具體實踐。

2012正:

取罪人、羣亡人以爲庸,【1】智(知)其請(情),爲匿之。不智(知)其請(情),取過五日以上,以舍罪人律【2】論之。075正

【1】取罪人、羣亡人以爲庸

【補注】

“取罪人、羣亡人以爲庸”,這裏的“罪人”和“羣亡人”都是亡人,前者是因有罪而逃亡,後者是因逃亡而有罪,兩者又合稱爲“亡人及罪人亡者”。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亡律》:“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 當 黥贖耐;完 城 旦 舂 以 下 到 耐 罪 ,及 亡 收 、隸 臣 妾 、奴 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贖耐。”“取亡罪人爲庸,不智(知)其亡,以舍亡人律論之。所舍取未去,若已去後,智(知)其請(情)而捕告,及詷(詗)告吏捕得之,皆除其罪,毋購。”《二年律令·亡律》的這兩條規定很明顯是繼承了嶽麓簡所載秦律的内容。

【2】舍罪人律

【補注】

舍罪人律,擅自收留罪人的法律。這裏的“罪人”,即前面所説的“罪人、羣亡人”。《二年律令·亡律》所説的“舍亡人律”同樣包括這兩類人。“舍罪人”與“匿罪人”性質不同,前者屬於過失犯罪,後者屬於故意犯罪。嶽麓簡所謂的“舍罪人律”,當指2011正+1984正+1977正+2040正+1979正+2043正所記載的一類内容:“盗賊旞(遂)者及諸亡坐所去亡與盗同灋者當黥城旦舂以上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贖耐。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歲者及典、田典不告,貲一甲。伍不告,貲一盾。當完爲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貲二甲。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歲以上者及典、田典、伍不告,貲一盾。以故捕,除。”

1945正:

免奴爲主私屬【1】而將陽闌亡者,以將陽闌亡律【2】論之,復爲主私屬。077正

【1】免奴爲主私屬

【補注】

奴在被主人免除“奴”的身份之後,稱爲“主私屬”。這就是説,私屬并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他們在一定程上仍然屬於主人的依附人口。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亡律》:“奴婢爲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爲庶人,皆復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屬爲庶人,刑者以爲隱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復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論之。”我們在分析張家山漢簡《亡律》中免除奴婢身份的私屬和庶人的特點時,曾經説到過他們的依附特點①朱紅林:《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三)〉札記》,《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四輯,中西書局2015年,第45頁。,現在嶽麓簡的材料證明了秦代免除奴婢身份的人口也具有這一點。這説明在這點上漢律也是繼承了秦律的規定。

官府的徒隸被免除徒隸身份之後,同樣也并不是完全獲得了自由,而是仍然在原官屬的管理之下。這也是值得注意的。嶽麓簡0782正+2085正+0796正:“佐弋隸臣、湯家臣,免爲士五(伍),屬佐弋而亡者,論之,比寺車府。内官、中官隸臣妾、白粲以巧及勞免爲士五(伍)、庶人、工、工隸隱官而復屬内官、中官者,其或亡……□□論之,比寺車府。”簡1975正+0170正+2035正+2033正:“寺車府、少府、中府、中車府、泰官、御府、特庫、私官隸臣,免爲士五(伍)、隱官,及隸妾以巧及勞免爲庶人,復屬其官者,其或亡盈三月以上而得及自出,耐以爲隸臣妾,亡不盈三月以下而得及自出,笞五十,籍亡不盈三月者日數,後復亡,軵數盈三月以上得及自出,亦耐以爲隸臣妾,皆復付其官。”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工隸臣斬首及人爲斬首以免者,皆令爲工。其不完者,以爲隱官工。”工隸臣被免除隸臣身份後,仍爲工或者隱官工,也説明他們并没有脱離原來的手工業管理機構的管理,只是身份上有所改變而已。

【2】將陽闌亡律

【補注】

所謂將陽闌亡律,并不是一項專門的法律,而是有關處罰將陽闌亡的一類法律條文的統稱。嶽麓秦簡關於將陽闌亡的律文不少。0185正:“闌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爲將陽,㪡(繫)城旦舂。”這是關於將陽闌亡最直接的界定與處罰規定。1989正:“不會笞及除,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廦(癖),卒歲而得,以闌癖,有(又)行其笞。”2088正:“廿五年五月戊戌以來,匿亡人及將陽者,其室主匿贖死罪以下,皆與同罪。”2106正+1990正:“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人及䙴(遷)郡、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男女去,闌亡、將陽,來入之中縣、道,無少長,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請(情),以律䙴(遷)之。”簡1234正:“尉卒律曰:黔首將陽及諸亡者,已有奔書及亡毋奔書盈三月者,輒筋〈削〉爵以爲士五。”1305正:“(徭)律曰:發(徭),自不更以下(徭)戍,自一日以上盡券書,及署於牒,將陽倍(背)事者亦署之。”

睡虎地秦簡有一條關於將陽罪處罰的法律條文,現在據新出嶽麓秦簡的資料來看,當時的斷句及理解都存在著問題。《法律答問》:“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整理小組注:“不會,指徵發徭役時不應徵報到,參看下條。將陽,見《尚書大傳》,係疊韻連語,在此意爲遊蕩,參看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未盈卒歲得”以下也可能不是律本文。①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1頁。《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繼續採納了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的斷句,并吸收了嶽麓簡早期的一些研究成果。①陳偉主編,彭浩、劉樂賢等撰著:《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第245頁。但現在據正式出版的嶽麓簡的材料來看,睡簡當時的斷句及理解都是有問題的,應當斷作:“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意思是,不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去接受笞刑(逃亡),不到一年時間内被抓獲,按照將陽罪論處,并補上原來的笞刑。按照嶽麓簡律文的規定,逃亡時間在十二個月及以上,按闌亡罪論處,不滿十二個月,按將陽罪論處,所以這裏提到的不會笞者在逃亡“未盈卒歲而得”時,按將陽論處,同時還補上了原來的笞刑,屬於二罪并罰。

“不會笞”這樣的斷句方式,現在看來是没有問題的。嶽麓簡中還有很多不會某某刑罰的法律規定。如簡1932正:“貲贖未入,去亡及不會貲贖而得,如居貲贖去亡之灋。”2044正:“不會㪡(繫)城旦舂者,以亡律諭〈論〉之。”簡2048正:“不會收及隸臣妾之耐,皆以亡律論之。”簡2101正:“不會司寇之耐者,以其【獄鞫已】論,其審當此【耐而不會,耐爲鬼薪。】”簡1228正:“·興律曰:當爲求盗,典已戒而逋不會閲及已閲而逋若盗去亭一宿以上,貲二甲。”

2107正+2122正:

□□□罪而與郡縣道及告子【1】居隴西縣道及郡縣道者,皆毋得來之中縣道官。犯律者,皆093正作其數,及命者旞(遂),盗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094正

【1】告子

【補注】

告子,被父母告發不孝的子女。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告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往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遷子》:“䙴(遷)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五(伍)丙足,䙴(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䙴(遷)所,敢告。’告法(廢)丘主:士五(伍)咸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䙴(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䙴(遷)所。論之,䙴(遷)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法(廢)丘已傳,爲報,敢告主。”這兩份爰書中被告發并處理的不孝子都屬於嶽麓簡所謂的“告子”一類的人物。

0161正+0186正+2065+0780正+0187正:

【1】之亡徼中蠻夷而未盈歲,完爲城旦舂

【補注】

嶽麓秦簡0185規定:“闌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爲將陽,㪡(繫)城旦舂。”之亡徼中蠻夷而未盈歲,即屬於將陽的範圍,所以所受的處罰“完爲城旦舂”也近於對將陽的處罰“㪡(繫)城旦舂”。

【2】誘

【整理小組注】

從誘:誘,指誘導他人逃亡至特定地域的行爲。“從誘”,跟從誘導。“來誘者”,指前來誘導他人逃亡的人。《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第3簡:“【從諸侯】來誘及爲閒者,磔。亡之【諸侯】。”

【補注】

引誘人口逃亡者,黥爲城旦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記載,高祖十年“臨淄獄史闌誘女子南”案,奏讞之後,上級回復,闌當黥爲城旦。與嶽麓秦簡此律判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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