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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遗理论研究 引领非遗保护实践

2017-01-27蔡丰明

非遗传承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公共性文化遗产形式

蔡丰明

自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命题以来,整个世界的非遗保护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中国,随着非遗保护体系的日益完善、非遗传承机制的逐渐建立,以及非遗项目推广、宣传活动的广泛开展,非遗保护这项在人类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事业已经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但是相对大量的非遗保护实践工作而言,有关非遗保护的理论研究却较为滞后,具体表现在非遗保护的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非遗保护的理论成果还较为缺乏,非遗保护的理论队伍还较为薄弱等方面,这势必会对快速发展的非遗保护实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当前我们很有必要加强对于非遗保护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理论体系,以对当前红火兴盛的非遗保护实践起到较好的引领与指导作用。

笔者主要从非遗的本质内涵与基本特征、非遗保护的方法、非遗保护的价值等一些基本理论方面出发,提出一些思考。

1.有关非遗的本质内涵与基本特征

“非遗”作为一个20世纪后期开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学术命题,在理论上最为重要,也是最需要阐释清楚的就是它的本质内涵与基本特征。什么叫做“非遗”?“非遗”本身又包含哪些最基本的特点?这是每一个从事非遗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工作的人所必须认识的。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遗作了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这个定义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重点强调了创造非遗的主体,即“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以及非遗的主要内涵,即“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同一个文本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对非遗的内容类型作了具体的阐述,指出“非遗”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5个方面。这种对于非遗内容的表述,体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非遗概念宏观且前沿的认识,它大大突破了原来的“民间文艺”“民间知识”“民间创作”以及“民间工艺”之类较为单一的层面,将非遗的对象拓展到了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所有以口头与行为方式体现的人类文化遗产领域。这一定义的提出,不仅拓展了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而且也使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提出的这种既具有宏观性,又具有前沿性的非遗理念,得到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认同,我国作为一个历史资源丰富、文化遗产众多的文明古国,于2004年就已经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且在非遗保护的事业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值得重视的是,我国在对于非遗概念的阐释上除了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基本内容以外,又创造性地形成了一个更加具有中国本土话语特色的定义,那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第42号]这一定义中所阐述的内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表述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更加强调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等这些非遗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使得非遗的本质内涵更容易为中国本土的民众所理解。

在清楚非遗的概念、定义以及本质内涵以后,接下来是关于非遗的基本特征问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我国所规定的非遗定义,笔者认为非遗最为重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性。所谓无形性,是指“以非物态的方式”而存在的、主要以口头与行为方式进行表达与传承的文化遗产形式,它与物质文化遗产在表现方式上有很大区别。“遗产”一词最早是指私人遗留下来的财产,后来被逐渐推广引申到社会文化领域,于是便出现了所谓的“文化遗产”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1840年,法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部文化建筑保护法——《历史性建筑法案》,此后,又先后制定了《纪念物保护法》《历史古迹法》等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尤其在《历史古迹法》这部法律中,法国在原来具体的“建筑物”“纪念物”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文化遗产”的保护概念,并且进一步扩大了保护的范围。1984年,法国又正式设立了“文化遗产日”,并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日为“文化遗产日”。法国这种对于文化遗产的理念以及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做法,后来也得到了欧洲许多国家的认同与响应。但是当时法国以及欧洲其他国家提出的文化遗产保护,重点主要是在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包括古遗址、建筑物、街区、历史纪念物等等,而对于那些包括各种以非物态形式出现的,即现在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内容则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相比较而言,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把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的国家,早在1950年5月,日本就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把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建筑物、纪念物等文化遗产同时列入了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随后,韩国于1962年1月也把自己国家的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这是非遗概念产生的最早源头。

在这些文化遗产法中,已经明确提出了“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这一概念后来被翻译成英文就是“intangible heritage”,也就是“没有形的”“看不见的”文化遗产。从日本、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指的是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文化成果。另外,在日本、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中,还涉及到“民俗文化财”一项,包括衣食住、职(行)业、信仰、例行节日等风俗习惯等等,其实也是属于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结合英文对于无形文化遗产的翻译以及其实际所指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无形性”,也就是不以物质形态存在的,主要以语言、行为、技艺等各种以非物态形式出现的,以人的活动、传承为载体的文化遗产形式。

(2)公共性。非遗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文化遗产,它与私人的遗产有很大不同。非遗的这种公共性特点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①非遗事象创作主体的公共性。②非遗精神价值的公共性。③非遗享有权利的公共性。所有非遗事象都是由社区民众所创造,并且为社区民众所共享,这就是非遗公共性特征最为重要的内涵。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非遗定义的表述中,对非遗创作主体的公共性以及非遗精神价值的公共性问题有着许多方面的强调。例如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这一文件现已被视为国际社会提出非遗保护理念的前身)指出:“民间创作(与现在的非遗概念相似)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希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在这里,有关“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由某一群体所表达”“符合社区希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等一些文句的表述,都重点强调了非遗与民众及其所生活的社区之间的紧密关系。非遗事象大多是在民众的社区生活中所创制的,并且反映了社区民众的共同价值追求、思想情感与审美情趣,这是对非遗公共性问题的最好诠释。这就要求我们在非遗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要尽量避免拍脑袋、主观臆断的现象,真正注重对于那些符合社会民众需要、愿望与利益的非遗资源与项目的保护。

除了非遗事象创作主体的公共性以及非遗精神价值的公共性以外,非遗的公共性还表现在它享有权利的公共性方面。非遗既是由广大的社会民众创造的,又是为广大的社会民众所共享的,因此,所有与非遗有关的权利与利益,都应该建立在社会公共性这样一个广阔的平台之上。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问题,是非物质文化在该传承社区的当代社会发展和可持续的问题;是文化传统生生不息、不断发展创造的问题;是不同社区民族传承群体文化自信、自觉性提升增强的问题;是文化资本向文化创造转换延伸的问题。非物质文化其社会的公共性,必然超越个人及地方本位的利益。国家作为社会的主体意识,首先应当确定文化权益和文化利益的基本归属性,和文化在社会价值认同中的公民所属权益的平等性。国家应当在社会公共领域不断完善、兑现公民文化权益应有的法律、法规、文化政策及产业化管理规划,以及文化公共性所需的社会交流、传播等信息使用方面的基础设施。”在这里,作者把非遗保护与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从维护公民文化权益的高度阐述了非遗享有权利的公共性问题,这是十分值得重视的。

总之,非遗是一种有着鲜明的民众性特点的文化遗产形式,有着深厚的民间性、民众性等与“民”相关的基本属性,说得直白一些,也就是说非遗姓的是“民”。

(3)生活性。任何非遗的形式,实际上都是一种一定区域中人的生活方式,它来自生活,取自生活,体现了人们在一定的生活方式中所形成的文化模式与生存智慧。需要强调的是,非遗本身不仅仅是一种历史留存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一种活态的生活方式,是人们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所习得、所形成的一种活动样式。它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情趣、生活场景紧密结合在一起,没有了生活活动,非遗事象就失去了依托,失去了自身的本质。因此,非遗可以说就是一种“活着”的遗产,“动态”的遗产,与实际生活紧密结合的遗产,在这方面,非遗与那些传统建筑物、纪念物等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大的不同。例如,民间剪纸作为一种民间美术类的非遗形式,是中国非遗门类中十分普遍的形态,尽管民间剪纸的形式众多,但是它们都与各个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有的是为了刺绣花样,有的是为了美化环境,也有的是为了祈吉求祥等。总之,所有的民间剪纸,都有着丰富的生活涵义,它们是传统社会民间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间生活情趣表达与民间生活实践和体验的一种重要形式。非遗事象总是与生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任何一种脱离了生活的非遗事象都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我们在对非遗进行保护的时候,不能够把非遗事象与现实生活割裂开来,或者将其从生活中剥离出来,而是要从生活方式的整体性上去认识非遗保护的意义,让非遗事象继续生活化、活态化,并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融为一体。

2.有关非遗的保护方法

随着非遗保护实践的深入推进,当今世界已经在非遗保护的领域中形成了诸多方法,其中有些方法与理念已经被国际学界认为是特别重要的,应当在今后的非遗理论研究中予以充分重视。

(1)本真性方法

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本意是指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事物)。20世纪60年代,“本真性”被引入遗产保护的领域,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理解与共识。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奠定了本真性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在这部宪章中,明确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

本真性应该是非遗保护最为重要的方法与原则。我们必须保护真实的非遗财产而不是虚假的非遗财产,即要保护那些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完整的非遗信息,这是非遗保护的基本前提。这一点对于当前非遗保护的工作实践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如今,由于年代久远,许多产生于古代社会的非遗形式,如手工纺织技艺、传统民俗庙会等等已经很难在当代社会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形态,留下来的只是一些残存的、不完整的历史印迹。因此,我们在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很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偏差,只是保护了它们的一些旁枝末节,而把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丢掉了。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非遗事象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与研究,认真考察它们的来龙去脉,力求还原它们的本来面貌,从而将这些非遗事象妥善、完整地保护与传承下去。提倡本真性的保护方法与保护原则,更是为了防止那些珍贵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资源的异化、泛化与虚假化现象。在当代社会中,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一小部分人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一些历史文化遗产被模仿、假冒,或者被改头换面、移花接木,严重破坏了文化遗产的价值,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这些文化遗产的崇尚感与认同度。例如上海的杏花楼月饼、老凤祥金银细工首饰、老饭店本帮菜、龙凤旗袍等等老字号品牌,它们的技艺都被列入了上海非遗保护的名录之中,但是当前社会上对这些老字号的产品也有一些假冒仿造的现象,以致影响了这些老字号本身的声誉。因此,在对大量的非遗资源与项目进行保护时,必须坚持本真性的方法与原则,力求运用科学的保护手段,维护非遗资源中那些能够代表其本质内涵与基本特征的成分,去除那些以假乱真,或者似是而非的“假遗产”“伪文化”,以维持非遗形象的纯洁性与神圣性。

为了较好地实现对于非遗本真性的维护,我国政府在近10多年来所采取的相应的保护措施主要有“非遗资源普查”“非遗资源存档”“非遗数据库建设”等等。通过这些方法与手段,较好地实现了对非遗资源进行客观、全面、真实记录以及保护保存的目的,其历史功绩值得充分肯定。

(2)整体性方法

所谓整体性方法,就是在对非遗资源与非遗项目进行保护时,不但要保护这些非遗事象的本体,而且还要保护与这些非遗事象本体有关的生态环境以及其他诸多相关因素,如社会生产方式、历史人文资源、传承人群及其活动等等。这些因素虽然不是非遗事象的本体,但是却对非遗对象的形成、发展、传承,乃至风格特点等等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有的甚至会直接影响到非遗事象的生命延续。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对(非遗)具体文化事象的保护,要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和生命特点。不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性环境。”因此,我们在进行非遗保护的具体实践时,并不能将非遗本体与整体的文化形态及其相关的生态环境完全割裂开来,使其成为一张张文化碎片,而必须同时注重对非遗生态环境以及其他诸多内容因素的保护,并将它们与非遗事象一起列入专门制定的保护体系之中。

整体性保护的方法在当前我国非遗保护的工作实践中有着大量的运用。例如,在对上海的民俗类非遗项目——哭丧哭嫁歌实行保护时,我们不仅仅需要对这些歌谣的唱词、音乐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对这些歌谣演唱时的场景、风俗、仪式进行保护;又如在对上海的民间舞蹈类非遗项目——舞草龙实行保护时,我们不仅仅需要对这种舞龙形式的动作、音乐、表演形式进行保护,而且也需要对与这种舞龙形式相关的一些重要的民俗活动以及宗教仪式,如祭祀、求雨、巡游等实行保护。总之,对于像哭丧哭嫁歌、舞草龙等之类具有较为深厚的民俗内涵的非遗项目,只有同时实行了对其事象的本体以及与这些事象相关的各种民俗活动与宗教活动的整体性保护,这些非遗事象的信息才能称得上是完整的与全面的。

整体性保护的方法更多的是体现在非遗文化生态园区保护的这种保护模式之中。所谓非遗文化生态园区,就是指非遗资源较为集中,并能以整体性的文化生态形式呈现的非遗文化区域。在这些非遗文化区域中,非遗的各种形式、内容、场景以及相关的展示与活动被集中地聚集在一起,整体性地呈现了非遗形态的特色与风格。这种通过建立非遗生态园区的形式来实现对非遗资源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办法,目前已经在我国许多地区推广,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3)传承性方法

在对非遗资源实行保护时,还有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传承性保护。因为所有非遗事象与非遗形式都是通过人的传承而得以存在与延续的,只有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非遗的内容与形式才能得以保持,非遗的生命才能得以延续。因此,在非遗保护实践中,必须坚持以人为载体的活态传承原则,强调传承机制的完善以及积极发挥传承人的作用,并通过各种能够促进非遗事象进行有效传承的方法与途径使非遗在当今人们的生活中更好地“活起来”。

我国较为主要的非遗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传承、师徒传承和学校传承等几种。其中家族传承与师徒传承是较为传统的非遗传承形式,它们主要是通过某个家族或者某些师傅与徒弟之间的关系来实现非遗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与延续目的。相对而言,这两种传承模式传承范围较为狭隘,社会影响较为有限,但其优点是能够形成较为稳定的传承关系,传承人之间的情感与关系较为密切,往往能较好地达到传承效果。学校传承是当代社会中采取的较为常见的非遗传承方式,它引入了现代教育的教学方式,即通过规范的课程设置、教材编写以及专业教师讲授等方式在学校中开展非遗传承与教育,社会影响面广,系统性强,对当代的非遗传承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尤其是在传承的范围与广度方面,与传统的家族传承与师徒传承相比有着很大优势。但学校传承的方式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其传承关系不像家族传承与师徒传承那样稳固,难以维持非遗传承的持久性。因此,在开展非遗传承工作时,必须几种方法并用,根据实际情况发挥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学校传承的各自优势,以达到最好的非遗传承效果。

(4)分类性方法

分类性方法是针对我国非遗资源与非遗项目形式丰富、门类众多的特点而提出的一种可行性方法。非遗作为一种独特的具有较强民间文化特点的文化遗产形式,不同的非遗形式与非遗门类在内容特点、表现形式、生存条件、发展前景等方面都有一定差异,因此,对所有的非遗形式与门类仅仅采取一种统一的保护模式是不科学的,必须根据不同的非遗类型与特点制定不同的保护方法与保护措施,实行分类性保护。

就目前我国非遗资源与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究竟应该如何来确定这些不同的非遗分类方法呢?有关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和统一的意见。其中一种较为有效和现成的做法,就是根据现有的非遗分类体系来确定不同的非遗保护方法。例如,对口头文学类的非遗形式采用具有符合口头文学类非遗形式所具有的特点与规律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法,对手工技艺类的非遗形式采用具有符合手工技艺类非遗形式所具有的特点与规律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法,对民俗类的非遗形式采用具有符合民俗类非遗形式所具有的特点与规律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法等等。当然,除了这种分类性保护方法以外,还可以有其他的分类性保护方法。例如按照非遗保护的不同保护取向,可分为“抢救性非遗保护方法”“整体性非遗保护方法”“生产性非遗保护方法”“传承性非遗保护方法”等等;按照非遗具体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戏曲类非遗保护方法”“民歌类非遗保护方法”“剪纸类非遗保护方法”“工艺类非遗保护方法”等等。总之,应当对不同类型的非遗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这样才能使非遗保护工作更为科学、有效地实施与推进。[从中国非遗的特点来看,笔者认为将其分为“文艺类非遗”“民俗类非遗”“手工技艺类非遗”“自然知识类非遗”等这样几类是较为合适的。]

3.有关非遗的保护价值

经过10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在政府与知识界的层面对非遗的保护价值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但是,要想进一步形成广大民众对于非遗保护的自觉,使非遗的保护工作成为一项为整个中华民族所重视的事业,其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在当前,加强对于非遗保护价值的认识以及从理论思想上加以阐述与研究依然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在有关非遗的保护价值问题上,应该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理念:

(1)维护文化生态多样性理念

维护文化生态多样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1条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第2条又指出:“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属于多元的、不同的和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关系和共处。主张所有公民的融入和参与的政策是增强社会凝聚力、民间社会活力及维护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这种文化多元化是与文化多样性这—客观现实相应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与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于文化交流和能够充实公众生活的创作能力的发挥。”由此可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很早就认识到了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并用官方文本的形式对其作了十分具体的阐述。这种文化理念充分阐明:世界上的文化生态应该是多样化和多元化的,这是世界文化繁荣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有了各种文化的多样化、多元化存在,人类世界才能够繁荣与进步。在世界文化多样性这种理论的背后,实际上蕴藏着的思想基础是生态平衡理论与文化共生理论。它主张文化生态应该是平衡的而不是冲突的,文化机制应该是共生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很显然,这种思想理念为非遗保护事业的提出与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文化多样性的理论不但对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促进民族尊重、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等当前重大的世界性话题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充分体现了对于各种文化的尊重、平等,以及相互理解的思想,而不是让整个世界陷入一种对抗、争执和冲突的泥潭。现在我们将非遗保护事业提高到这种高度来认识,其意义也就显得更为重要与深远。在当今社会中实行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实际上正是维护与体现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需要,它不但能够促进世界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能够促进各个民族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以及人类世界和谐大家庭的建构。

(2)提高民族文化认同感理念

非遗是一个民族的符号,体现了深厚的民族基因。在非遗的各种形态中,蕴藏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基因与精神特质,包含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心理特征、气质情感,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与文化核心。因此,对大量的具有民族基因特色的非遗资源进行全面的保护与传承,有利于提高民族文化认同感,进一步提高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凝聚力,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与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这一点尤其重要的是体现在青少年教育的方面。非遗作为一种历史文化遗产,主要产生于传统的农业社会与农业文明时代,与当前社会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思想情感、审美情趣已经有了很大的距离,对当代青少年而言,缺乏对非遗的了解、兴趣与情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等于说非遗对当代青少年是没有意义的,恰恰相反,非遗内涵中所蕴藏的许多优秀的思想精神,例如和谐精神、群体意识、诚信观念等等对于当代社会的青少年来说是十分需要的。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与形式,让我们的青少年更好地了解、熟悉、喜爱非遗,以增强他们对于民族文化的认同感,提高他们对于中华民族的自信心。

(3)促进当代文化可持续发展理念

当代文化代表了一种时代的新型文化,反映了当代人的价值追求、情感方式与审美理想,与传统文化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当代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就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当代文化的发展,必须以传统文化作为基础。只有以传统文化为基础,并充分利用传统文化中的各种有利因素来充实、完善当代文化的内容与形式,才能使当代文化更好地彰显民族文化的特性,具有更为持久与强大的生命力。

具体到非遗领域,我国现有的各种具有传统文化特点的非遗形式,正可以在当代文化的发展与探索之中起到重要的奠基作用,并为当代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增加更多斑斓的色彩与独特的风格。目前,我国已有很多地方进行了将非遗项目引入当代文化领域的实践,如利用非遗项目中的某些内容与形式来举办各种文化节、文化展览、文化大赛、文化表演以及娱乐游戏等等,它们对促进当代文化的可持续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尤其是在像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中,利用非遗资源来发展当代文化,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的常态。仅以非遗节庆活动为例,就有南汇桃花节、徐汇桂花节、奉贤菜花节、崇明灶花节、奉贤羊肉烧酒节等各种形式。它们无不以其浓厚的地方特色与丰富的文化内涵,充实了当代上海城市居民的文化生活,为当代上海城市文化的繁荣发展增添了诸多亮色。

当然,在论及非遗对促进当代文化发展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强调非遗事象本身在这一过程中的创新与重塑的重要性。非遗事象大多是传统社会的产物,具有较为鲜明的农业文明与传统时代的印记,因此,当它们被利用来为当代社会的文化发展服务时,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创新与重塑,使之更符合当代人的价值追求与审美情趣,为更多的当代民众所接受、所喜爱,而不可原封不动地完全照搬或者模仿原来的样式,否则就很难在当代的文化环境中充分地发挥自身的作用。这样的做法并不是为了让非遗抛弃自身的核心价值而去迎合社会的需要,而是为了让非遗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使非遗更好地融入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之中。一方面要保护本真,一方面要创新发展,这就是我们当代社会对于非遗的辩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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