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7周华辰
周华辰
(542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恭城)
办理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周华辰
(542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恭城)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载超速行驶、危险化学品运输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试从立法原因、适用探讨等几方面来解读此项规定,以期抛砖引玉。
醉驾入刑;血酒精检测浓度;司法解释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超速方面同样不容乐观,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车辆事故多发,仅仅处罚直接行为人司机,不能遏制该类事故的发生,且会滋生新的刑罚不公平问题,这使立法部门在价值选择时,必然将司机的领导者也纳入刑罚考量的视野。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研究,分析其积极作用和不足,探索完善措施,是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危险驾驶罪的含义及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
其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为:①侵犯的客体为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广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着重对公众利益的保护。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里应该注意的有几点:一是行为人驾驶的地点必须是道路上,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是行为人驾驶的对象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排除在外。若行为人在道路上利用非机动车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造成了危险或严重后果,可以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成立此罪。三是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四是追逐竞驶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最高限速行驶,通过相互追逐、穿插变道等方式,严重扰乱或危及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实践中主要为机动车驾驶人员。④主观方面一般由故意构成,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二、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的司法困境
1.对酒后驾车的禁止仍未引起足够重视
第一,对醉酒驾驶入刑认识错误。部分涉案人员误认为刑法只处罚醉酒驾驶汽车的人员,不包括摩托车等,故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件数量一直高居不下。第二,存在侥幸心理。部分涉案人员误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若不发生交通事故则不会被处罚,也有部分涉案人员自认为酒量较好、驾驶路程较短、不易被发现,故因临时检查被查获时后悔不已。第三,存在逃避检测现象。部分涉案人员抱着采取强硬措施抵抗检查以期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对待公安机关的检查;如有的驾驶员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以后,将怒气发泄在执勤民警身上,故意不配合吹气检查等;有的驾驶员在被公安机关带至医院抽血化验时趁着人多逃跑等。
2.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且取保候审比例相对过高
第一,公安机关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系无证驾驶、有逃逸现象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其他大多采取取保候审,但是仍有部分采取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具有酒精含量较高或者系无证驾驶等情况。故公安机关若未完全统一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会造成执法相对不公正。第二,民众对犯罪后果的一般认识主要集中于刑期多长、是否被羁押、是否判实刑等方面,但是由于对涉嫌危险驾驶的被告人大多采取取保候审,法院判处缓刑比例也达1/3以上,导致社会大众对危险驾驶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清。
三、办理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案件适用
1.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规定的行为构成认定
一般认为,符合各种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监督过失行为就是违反监督者特别注意义务的、具有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实质危险性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从行为发生过程来看,监督过失行为到危害结果之间均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监督过失行为引起被监督者的行为,第二阶段是被监督者行为引起危害结果。
监督过失的作为主要是指监督者以积极的身体动作错误履行监督职责,直接违反禁止性规范,一般表现为错误指挥和滥用职权。
监督过失不作为就是以消极的身体动作懈怠监督职责,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擅离职守型,即行为人不遵照规章制度对职守的要求,在执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因而未尽职守。如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班组长擅离职守,致使责任事故发生的场合等。擅离职守的特点是它往往有较明确的时间和空间要求,一般是在特定的时间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第二种是放弃履行职责型,在岗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属于自己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放任不管,诸如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
本罪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行为构成同样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作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指令、强使。具体表现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指令、强使司机实施超载超速行驶、危险化学品运输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监督过失不作为就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懈怠监督职责。
2.预防与打击相结合,运用法官自由裁量,审慎适用财产刑和缓刑
目前,审判实践中“醉酒驾驶”的标准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临界值80mg/100ml或者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的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的行为。虽然此标准有一定局限性,人的体质有差异,有人喝一斤白酒都没事,有人喝一两白酒就神志不清;但没有更科学的认定标准之前,只有适用统一的标准才利于法律的实施,才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此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没有达到酒驾临界值的,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才能更好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
因此,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家庭情况,慎重适用财产险和缓刑。量刑要坚持罪行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考虑到对被告人惩治和教育相结合,又要结合注重民情,体现人权。对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交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而不是像高晓松一案,笔者认为量刑太重,初犯就判了六个月拘役,如果再犯也只能判六个月,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3.统一量刑情节,规范执法尺度
孟德斯鸠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刑法不仅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更要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然而各地对危险驾驶罪的执法尺度不一,对醉驾入刑后的处罚实刑一刀切,已然不符合当前建设法制社会的要求。为此两高院应该出台具体的量刑标准,根据醉驾案件查处时遇到的血液酒精含量高低、案发的不同地点,驾驶的车辆类型,是否持驾驶证驾驶,是否为有号牌登记等不同情节制定相应细化的操作性强的指导案例。
重视缓刑的作用。缓刑是一种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可以通过刑事和解获得从宽处罚,对符合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犯尚可适用缓刑,那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醉驾分子适用不是对其放纵,而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适用的刑罚。明确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替代处罚措施。在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和罚金并罚的同时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如终身禁驾等,这将对在现代社会生活的人们具有极大的震慑力。
4.完善相关立法,确保危险驾驶罪犯服刑后重新回归社会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客观行为上;主观上并无道德、甚至法律严以苛责的人品缺陷。因此,对于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规定,“劳动者被判处刑罚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给予开除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等规定过于以偏概全、罚过其罪。对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操作环节,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处罚的标准,综合平衡与“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畸轻畸重的标准,有利于司法部门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作出客观公正的结果,能有效地避免量刑的偏执性,做到宽严相济,最终满足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求。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年12月18日发布.
[2]王强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学术交流》,2011(11),第47页.
[3]李乐.《浅议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认定及共犯问题》,《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10期,第44页.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6页.
[5]赵秉志,张伟珂.《醉驾入罪的法理分析》,《检察日报》,2011年5月17日第3版.
注:本文系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课题《办理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