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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7-01-2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企业

刘 伟

(100162 北京华旭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

试析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刘 伟

(100162 北京华旭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

当今的世界经济已进入到知识经济的阶段,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科技进步的权利表达的一种形式和一项制度规范,已经成为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占得先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全球经济化、国际分工专业化的不断深入和细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日渐凸显,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更加明显,企业借助知识产权取得国际化竞争的优势是其选择的必然。但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起步比较晚,没有站在企业战略的高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由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等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还存在的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所以,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性,探讨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的解决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

现如今,在世界范围内快速的进行着开发和创新知识的行为,世界经济已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市场竞争日渐残酷。企业在进军国际化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了知识产权这个手段,特别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企业。能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成败的关键问题,对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安全等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是指本土企业在成为世界性企业的过程当中,要以知识经济、新经济的发展为前提,也就是说不单包括有形资本,更重要的还包括知识信息的流通,人才、知识以及信息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竞争力,即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世界经济已经和知识产权密切的成为一个整体。所以,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要不断的进行知识技术的创新,提高创新程度的同时,更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适应日趋残酷的市场竞争。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没有形状的财产,并不是拥有具体形状的物质财富,其为企业所创造的价值要远远超于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另外,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限性等方面的特点。专有性也就是独占性,即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允许或者法律的规定,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都对该权利进行使用和享有,从而能够更加充分的保护权利人对该权利的专有、独占或者垄断,避免受到他人的侵害;地域性,指的是仅仅是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其进行确认和保护的权利范围内是有效的,当然如果签定了国际公约或者双边互惠协定的情况是例外。从知识产权的保护历程来看,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所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不断的加强和深化,举例来讲,从最初的巴黎公约到TRIPS协定,对成员国的保护内容更加明确,范围更加宽泛,其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扩大到适用于服务商标,同时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将企业的专业增加到进口权、提供销售权;对未披露的信息进行保护等。这些转变表明在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正在悄然发生改变。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必然性

1.知识产权体现了企业所有权的优势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一项关键的无形资产,体现了企业所有权的优势。因此,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前提,有效的支持企业直接对外进行投资。比如,专利权的开创,对于企业的产品在差异化方面的特征能够提升是非常有利的。不可否认,科技是如今社会经济的生产力第一,是现代企业能够发展的基础之一,而且可以让企业和时代的发展紧密结合,提高企业自己竞争力关键因素。专利权还要吧让企业产生深厚的自豪感,在不断完善企业的文化、制度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一个企业如果拥有了自己的技术专利,就表示着该企业的这项技术在市场的需求方面的独占地位,如果在全球范围内都拥有些项技术的专利,那么其势必有利于企业拓展其市场范围,会更加的广泛,从而打造其自己的独占性的竞争优势,使企业利润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再比如,如果企业有自己的商标权,对于企业树立优秀的品牌形象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在商业信誉的构建和逐步提高方面也是非常有利的;而且在企业品牌战略的前提下,有利于企业产品的创新、生产以及推广计划的实施,增加客户对企业品牌的忠实度,从而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有利于企业竞争优势的发挥。因此,必然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保障企业技术的创新,企业财富增加

现阶段,在知识经济的社会,对于企业而言最为重要的资产已转变成了智力财产。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实力和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能力,二者是彼此影响的,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度的保护,可以更有利于企业提高其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水平。利用法律、法规等方法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能够激发企业在创新技术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还能够让企业通过新技术,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的减少,使企业的财富不断的增加,从而推动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进程。以美国为例,通过调查100家美国的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比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内容,在这些上市公司的所有资产的占比,持续上涨,已然成为了企业关键的一项无形资产,有利于企业财富的增加。

3.有利于企业适应国际化进程的市场机制的必然

技术方面的竞争是企业之间竞争的核心内容,而技术竞争的重点就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企业采取对自己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一方面能够合理的保护新技术的独占权,实现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优势的提高;另一方面,还可以主动的运用品牌效应,不断的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在需求带动下,企业所开拓的新产品应当和市场的供求体制中最根本的需求要相符合,并且还要依靠全方面的开发,使企业能够实现经济利润的更大化,从而来激励企业在创新技术方面的主动性,特别是对于制造业、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而言,在技术方面的创新则更加的关键。企业要和国际上同行业的科研步伐保持一致,结合市场的需要,发挥自己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进行不断的创新,并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还要及时的把取得的创新成果放入到企业的具体生产实践当中,在竞争占得先机,从而能够把国际、国内市场有效的占据。

二、企业国际化进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最为主要的法律法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以往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为基础,扩大了一定的保护内容,并进行了公布,特别是强化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如果企业在国际化进程的竞争中想要占领有利的位置,就应当在法律方面紧密依靠TRIPS规定,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明确,对技术方面的创新进步进行支持,充分的维护企业的竞争能力。我国在加入世贸之后,对TRIPS协定进行了全面的实践,这就需要我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内法要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程度。可是因为发达国家自身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完善,形成体系,而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探索刚刚开始,存在立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而且在有的内容上还尚未在法律上进行规定,执法的力度有所欠缺等实际情况,因此,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权》还是有着一定的差距,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是有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

专利法方面,尽管我国已经修改了几次专利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权》的内容基本相符。可是,在一些规定能够给予专利的范围方面,还是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权》当中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权》中明确规定了不排除微生物、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还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面要有专利法、专门法或者两个组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专利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另外,在专利权的例外、强制许可两方面的一些规定,也不符合协定中的一些规定。

商标法方面,在我国执行商标法的程序、救济措施这两方面和TRIPS协定也并不一致。比如,在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异议和撤销商标过程中的裁定的程序和TRIPS协定中的规定不一致;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处理的程序,司法当局、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临时手段的一些规定也不一致。

著作权法方面,比如,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关于执行程序方面的规定基本上都是沿用了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在软件著作权执法程序中,对于采取临时手段的法律根据也未进行规定,而对于涉嫌侵权的刑事责任行为也未进行规定。

(二)反知识产权垄断法的缺失

知识产权实质上就是垄断权的一个特殊的内容,诸如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都是法律给予的独占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拥有享有、转让、使用、排除损害的权利,并具有排他性,避免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进行滥用,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因为西方国家已形成了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反垄断规定。比如,欧洲各国不仅有本国的反垄断法,欧盟对竞争法还予以了规定;就发展中国家不少也建立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律。但是,我国以前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合同法和专利法中的一些条文中规定了一些垄断的行为。比如:技术合同法中对于技术合同中存在阻碍技术进步、对技术进行不合法的独占或者对他人的技术成果进行侵犯的合同,明确规定了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垄断法在我国是缺失的,是不能够充分的维护企业的合法企业权益,这就会造成我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在知识产权上一直位于不利的位置,常常会有西方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滥用的情况发生。

(三)中国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讲,保护知识产权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自己不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而是坐以待毙,光靠国家的救济也于事无补。现如今,我国的部分企业还没有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现实竞争当中会使得企业措施先机,甚至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像美国苹果公司这样的大公司都会犯下这样的错误,不及时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最终损失了上亿元,这种案例在中国更是屡见不鲜,2015年奇虎公司斥资一个亿从德国沃达丰手中买下了360.com的域名。2011年携程花费300万元买下xiecheng.com等,这些案例都在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诫中国企业,在企业国际化的进程中,若想走的更远,必须从自我观念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对于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一定要加以保护,积极的进行国际注册,掌握主动性,在商业战场才能掌握先机,切不可再因为观念上的不重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

1.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当变通执行中国参加的知识产权条约

我国还需要在遵守国际条约的过程中,需要和我国整体的科技创新情况、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等相关因素相结合,制定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前,我国的国家创新指数在世界上40个主要国家中的排名位列19位,在制造业出口中的高技术产业出口占比位居世界第一位。这些尽管说明,我国的创新能力正在平稳的提高,然而我国的国家创新指数的综合得分只有65.2分,位于竞争最为惨烈的第二梯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物质基础还是比较薄弱。在这种基础比较差的前提下,国家在不断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多方面努力不断的提高综合创新能力,还需要制定和当前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相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另外,从1980年至今,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30多个,可是这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起草与制定是在发达国家控制世界经济的背景之下,由发达国家主导和掌控的,所以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从制定的最初就是国家利益之间争斗的手段。不过,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并不是绝对不变的,在执行时还是存在可以变通可能性,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以实现工业产权能够普遍在成员国间受到保护为主旨的,可是在具体的保护方法上还是以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为依据,没有对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予以排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明确规定了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保护的范围、权利执行、争端解决等内容上要享受国民待遇,可是由于发达国家掌控了世界上大多数的产业竞争和技术创新,所以国际贸易的主导权实质上被操控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在享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则只能对本国的利益进行减损甚至是牺牲。所以,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条约)在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规定的同时,常常准许缔约国可以运用比较高的保护标准,这种具有弹性的条款则给各国运用对本国经济发展有利的知识产权法律,给予了能够变通执行的空间。因此,我国在进行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制定时,可以在和国际条约宗旨、原则不相违背的原则下,运用变通执行相关知识产权条约的方式。

2.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法

在选择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要采取适当宽松的知识产权长度和宽度。具体而言,需要对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类型、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发生侵权行为的频率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提出合理的保护专利的长度与宽度,并且还要与引进的国外直接投资、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力度等因素相结合,修订我国在国际条约框架下弹性条款的专利法内容,而不能够使用比国际条约高的标准对专利进行保护。另外,在开放的传递知识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关,在适度保护专利的条件下,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推动成果转化和技术扩散,为加快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提供必备的依据和保障。比如,对于我国专利法当中没有的部分规定。例如在商标法没有的一些规定,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商标法的法条,使之和TRIPS协定相一致。

(二)加强反知识产权的垄断法,保护研发主体

2016 年我国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一些规定,但是还是需要加结对创新主体的保护,明确《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能够运用到知识产权的范畴。一方面,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反垄断法,要继续履行WTO中的规定,“适用除外”的相关制度,保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国外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先进经验要进行有效的学习和吸收,比如,欧盟的《技术转让规章》、日本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南》等,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构建有用、合理的法律制度。

对于研究开发主体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具体包括申请保护、技术保密和技术公布等选项。申请保护是指研发主体采取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方式,从而获得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垄断的权力进行保护。技术保密则是为避免泄露或被模仿,采取控制传播的手段来保护其技术方法、配方等,以提高技术成果的独占性,从而取得垄断利润。技术公布则是和专利垄断或技术保密不同的一种方式,技术主体采取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成果,使得任何公众都能够享受这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进而实现阻止他人采取同样技术进行专利申请被授权,确保其对发明创新成果的自由使用。创新主体都会采取各种主动保护措施来对其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可是过度的保护手段势必会减弱知识的溢出和扩散效果,因此,国家在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既要鼓励支持创新主体的合理行为,还要从平衡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适当对利益均衡因素进行考虑。比如,对运用财政性的资金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我国可以采取文献公开、强制许可、区域限制等措施,对创新人员提出扩大其社会开放度的要求

(三)企业自身应当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光依靠国家的政策支持而自己不采取行动是愚蠢的,企业在国家化的过程中,面临着形形色色的对手,若想利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自己要懂得保护自己。老干妈在国外甚至已经成为了奢侈品,受到了广大华人和外国人的追捧,正是由于其市场广阔,才会在一时间出现了无数仿冒的老干妈,其创始人陶碧华在最初就是因为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导致了巨额损失。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必须掌握主动权。首先,为自己的企业积极的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一定要加强自己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域名等进行国际注册,只有这样,在国际市场上才能收到保护。其次,在知识产权收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即使是在国外,也无所畏惧,我们相信法律会站在正义的一面,同时我们也相信强大的祖国会成为中国企业在国外最强有力的保护。

四、结语

知识产权在企业国际化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并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按部就班,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吸取国外的有用经验,逐渐的构建完善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方式,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让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能够在国际市场中,拥有一隅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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