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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思考

2017-01-2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依法贫困地区

王 林

(5414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资源)

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思考

王 林

(5414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资源)

检察机关尤其是脱贫攻坚任务重地区的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要求,充分认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脱贫攻坚工程作为第一民生工程,紧紧围绕本地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切实找准履行检察职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服务;保障;精准扶贫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后召开的第一个中央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坚强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推进脱贫攻坚的重大意义,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脱贫攻坚任务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大政方针、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重大举措。检察机关尤其是脱贫攻坚任务重地区的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要求,充分认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脱贫攻坚工程作为第一民生工程,紧紧围绕本地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切实找准履行检察职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一、严厉打击妨碍精准扶贫各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平安扶贫

顺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围绕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大局履行职责,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贫困地区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积极应对贫困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为贫困地区的发展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危害一方的团伙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诈骗、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危害农村老人、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牲畜、诈骗农产品、制售假农资和坑农害农等妨碍精准扶贫实施的犯罪;依法打击阻碍农牧业和特色林果业发展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从事农产品加工、开拓农村市场的龙头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经营权和品牌受损、产品受损的犯罪;加大对优秀创新型人才和小微企业的法律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切实保障农村群众和投资者的人身安全、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大力宣传毒品危害,有效遏制和预防毒品犯罪。依法处理发生涉及扶贫开发建设中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以及强揽工程、强买强卖、聚众哄抢、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程施工和管理人员等手段扰乱项目建设秩序、阻挠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案件。强化扶贫开发工作中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

二、加大精准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力度,深入推进廉洁扶贫

围绕保障“五个一批”、“六个精准”的实施,依法查办和预防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饮水安全、易地搬迁、农村合作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紧紧围绕“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贫困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侵犯小微企业、自主创业者等合法权益的犯罪,保障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依靠自己的双手、立足当地资源就地脱贫。紧紧围绕“异地搬迁脱贫一批”,依法严惩搬迁资金发放、安置区建设、搬迁群众就业等环节的犯罪,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搬迁区土地出让、安置区工程建设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生态补偿脱贫一批”,依法惩治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领域的犯罪,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土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建设、土壤污染修复、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紧紧围绕“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依法严惩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的犯罪,尤其是贪污挪用向贫困地区倾斜的国家教育经费,以及在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过程中失职渎职犯罪,加强对留守儿童、留守青少年的司法保护。紧紧围绕“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依法惩治和积极预防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等领域的犯罪,真正让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兜底。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职务犯罪,真正让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开展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特别是要严肃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深化职务犯罪综合预防。检察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农业、扶贫、财政、发改、卫生、社保、民政等具体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当地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政策举措以及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情况,及时完善工作思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要针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扶贫对象识别和扶持、扶贫规划编制和落实、扶贫项目审批和实施等重点环节,查找制度缺陷和疏漏,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隐患,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帮助惠农扶贫主管部门和镇村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保障精准扶贫项目顺利实施。依托乡镇检察室和精准扶贫工作队,建立预防联络员制度,推动惠农扶贫政策及相关资金分配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探索检察巡查、专项督查、廉政监察相互配合的惠农扶贫资金监督机制,保障惠农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利用办案资源,围绕涉农领域发案单位和易发案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预防和个案预防,强化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坚持深挖蛀虫与推动源头治理双管齐下,健全侦查与预防相互衔接的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三、扎实开展涉及精准扶贫各项诉讼监督工作,深入推进司法扶贫

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司法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查扣财物、冻结银行账户等影响贫困地区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重点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中,行政机关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法律监督,保障行政权力正确规范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举报制度,推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违法办案、滥用强制措施、侵犯人权等问题,防止司法权滥用。完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确保刑罚依法正确执行。

全面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继续完善推进诉讼结果、诉讼过程和执行程序“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对于侵害贫困地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裁判、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裁判,要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认真办理行政申诉案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的方式和途径。重点监督纠正实施“五个一批”扶贫攻坚行动计划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研究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审判违法行为,推动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

四、积极参与贫困地区依法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深入推进法治扶贫

积极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加强释法说理,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健全农民工维权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强迫劳动等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财产利益的犯罪,积极引导和促进贫困人口充分就业。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等措施对轻微犯罪人员,特别是由于贫困引发的,偶发侵财性未成年犯罪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积极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同步监督机制。完善网上信访与举报电话平台、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突出抓好扶贫开发工作中涉法涉诉信访办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扎实推进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将控告申诉举报接访的阵地前移,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探索救助工作与涉法涉诉案件善后息诉、刑事和解等工作的衔接机制,多方法、多途径开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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