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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思考

2017-01-2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债权人财产夫妻

向 忻

(610207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思考

向 忻

(610207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由于日常生活的复杂多变,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也多种多样,因此确有必要对此种标准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

共同债务;认定;清偿;建议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及其认定

由于夫妻日常生活会产生多种法律关系,而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债权债务关系,又因为债务性质不同,所赖以清偿的责任财产也有所不同,而当该项债务面临清偿时,首当其冲的就是需要判断该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许可夫妻多种财产制并存的国家,由于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和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也存在整体和个体的概念区别,即便是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仍然涉及是用于个人需求还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此种司法现实的处境下,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如何划分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阶段应借鉴国外的做法,不仅要兼顾夫妻双方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又要借助相关配套措施来识别和确定某些债务是否可以归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对于家事代理的行为,即使双方婚前约定财产,考虑到夫妻双方有“钥匙权”,且主要用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也应当将其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目前国内颇有争议的夫妻单方行为所生债务,则应首先考虑债务是否主要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其次再考虑其他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困境

(一)立法缺陷

1.规范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意见》中第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中第二十四条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这样一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就有了两个不同的标准,如果以债务主要作何用途为标准判断,债权人若能举证当事人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以债务的形成时间为标准,则权利人只需证明该债务产生于婚姻生活期间,则可推定为共同债务。由此可见,由于立法的技术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双重标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的局面。

2.法律漏洞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现行立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进行规定,而由于对个人债务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的扩大。司法实务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有如下几种归类:①夫妻一方个人不合理开支,比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②为他人利益所负债务,例如在未经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抚养没有抚养义务的人,又如未经得配偶同意,私自筹措资金用以生产经营,且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③夫妻一方因接受继承或赠与所负债务等情形的,属于个人债务,而这在司法解释中却未涉及。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立法技术问题,加之婚姻家庭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复杂性,如何妥善区分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在眉睫的难题。

1.举证难

首先,由于债权人所处位置及婚姻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债权人于形成家庭的夫妻来说属于外人,要想证明自己的债权是夫妻双方借来用于家庭生活等共同使用目的显得较为困难。如若举债一方想借离婚之机转移财产给配偶,通过削减自己的偿债能力来逃避债务清偿,增加债权人实现权力的阻碍,进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其次,夫妻一方要完成就“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提供反证来反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推定的证明责任也是很难的。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稳定存续时,一般情况下,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由其中一方保管,而另一方对于财产状况或者负债状况并不清楚,更何况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的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擅自对外负债的行为更可能并不知情,因而导致无法举证。

2.裁判难

(1)真实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难。当前司法实践的离婚案件中,债权人提供的欠条通常来自于夫妻一方的亲朋好友,根据证据采信的标准,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不承认有过负债行为,则该项债务是否真实,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是难以认定的。在这一点上,如果债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进一步说明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家庭开支,法官若能确定情况合理,也可认定债务成立。但在实践中,对于债务的真实去向,债权人通常只能口头说明,并无确切证据。因此,认定债务的真实性显得既艰难又重要,甚至会排除掉许多真实的共同债务。

(2)虚假债务处理难。受缺乏诚信和利益驱使等多方因素影响,有的当事人还通过在离婚诉讼中制造虚假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和逃避债务的目的,而债权人多为债务人的近亲属或朋友。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支出等进行反驳,否则法院很难审查这些借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证据采集能力不足,当事人对这些证据只能是口头说明,而这样又极易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制造了机会,因此,提出确凿的反驳证据显得既艰难又重要。

三、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若干建议

我国现阶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标准并不统一,对于债务的种类和标准规定过于单一,作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补充完善实体法规定。

(一)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在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以人为本,总结归纳出一般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况,主要有:①不动产处分。②处置重大价值的财产。③处置夫妻一方专属个人财产性权利。比如放弃继承权、领取劳动报酬等。带有明显个人的人身属性的,不应归于日常家事的范围。

(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界线

由于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使得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纰漏,因此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意见》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四种情况,而且也应相应增加一些例外条款,另外可适当建立适用于分居期间形成的债务和对夫妻单方高额债务进行严格限定等相关评价区分标准及处理方案。

向忻(1990.7.21~),女,籍贯:四川省达州市,年级: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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