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须成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主阵地
2017-01-27肖玉敏
□肖玉敏
(延边日报社,吉林 延吉 133000)
党报须成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主阵地
□肖玉敏
(延边日报社,吉林 延吉 133000)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舆论、宣传教育,这是党报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党报之所以成为党委机关报的标尺。当前,安全生产成为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党报必须发挥其应有作用,成为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工作的主阵地。
党报 安全生产 宣传报道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也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末,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也已开始执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背后的根本原因,除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低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等“硬件基础薄弱”外,更重要的还是全社会的安全政策法规了解深度、安全知识技能掌握程度、安全意识稳定提升高度等亟待增强,对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发展以及责任教训等的宣传普及还远远不能达到警示教育的需要等“软件建设不力”。特别是随着“一岗双责”制度的深度落实,不懂安全但管行业必管安全、在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艰难抉择的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急需补上“安全”这一课。
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包括知识常识的普及、事故进展的跟踪、监管措施的报告等,不仅关系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警示教育,同时也涉及民众的知情权、社会的和谐稳定等。因此,具有公益性、教育性以及舆论引导性,必须以权威媒体——党报为主阵地。
党报是一个政党的喉舌,是宣传政党的纲领、路线和政策的工具。在我国特指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的机关报,如中央级的《人民日报》;省级的《大众日报》《河南日报》;地市级的《延边日报》《济南日报》等等。党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其“发”出的声音,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引导性和教育性,具有作为安全生产宣传主阵地的天然属性。
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主阵地的党报,首先必须在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出台的第一时间,进行刊载发布,并对关键内容进行解读,以供包括监管部门、企业主体以及安全岗位从业人员乃至最普通大众等,能够及时掌握最权威的法律规范“武器”,同时也让被监管者“有法可依”,将生产经营行为主动限定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促进“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其次,要将安全生产知识常识的宣传普及形成常态化,让广大党员干部以及人民群众随时都能学习了解到安全生产的技能方法,促进“我要安全”到“我会安全”的转变。再次,要及时适度地将正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公开报道,包括事故救援进展、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故原因调查结果等,在满足广大受众特别是涉事人员家属等相关人员对事故情况的关切,同时,党报权威的发布,也能够及时遏制由于信息公开不及时造成的谣言、猜测以及不负责任媒体的不实报道等给企业、部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当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绝大多数为责任事故。因此,党报要及时对各种事故的发生原因及经验教训乃至涉事单位、人员的处理进行及时的公开,一方面作为“红线”,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让相关单位和个人看到不安全生产的严重后果,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作为“标杆”,发挥督促教育作用,让所有单位和个人从中对比自身、吸取教训,以督促他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在党报上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在形式上可以采用专刊、专版以及专栏等形式。其中,专刊、专栏具有内容涵盖量大的优势,可以就某个专项行动如“秋冬会战”、“隐患排查治理百日攻坚”等,或者某个时段,如“安全生产月”、第三季度等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综合性报道,采用的图稿方式也比较灵活,包括数据图表、动态图片、新闻消息乃至综述盘点等均可。但相对于即时性的专栏,专刊在时效性上相对处于劣势。因此,可以常态化开设安全生产专栏,及时对政策法规的落实、事故隐患的原因乃至违法行为的监督等,进行跟踪报道。
在党报这块主阵地上宣传安全生产,也要把握适度原则。这既是党报本身的特性所在,同时更是安全生产工作特殊性决定的。适度原则主要包括准确性、正反报道的均衡性以及画面文字的正向引导性。如,对正在处理中的事故,在报道中要确保文字语言的准确性,以免引起大众对事故性质、责任划分等的误判;对事故报道的频率不宜太高,除典型教育性、较重大或者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事故要及时报道外,其他事故可选择简报或不报,以免在社会上造成事故频发的不安定形象;事故中的惨烈现场、涉事人员的不理性语言等,不能随意公开,更不能大肆渲染、哗众取宠,以维护安全生产这项工作的严谨、严肃和严格性。
(编辑:高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