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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行政法原则发展现状浅析

2017-01-27谷昕柔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行政法原则行政

谷昕柔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中国的行政法原则发展现状浅析

谷昕柔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氛围影响,中国行政法正处于意义深远的转型之际,在充分认识这一基本社会事实的基础上,本文中国现行行政法制作以反思,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使中国行政法稳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中国行政法;比较法;原则

由于各国的历史发展背景以及思想基础不同使得各国在行政法上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基本结构,在西方发展成了两种行政法模式,即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模式与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模式。随着中国对和谐社会的需求不断增多,行政法的完善与发展不容忽视,中国对此问题亦是日益重视,本文通过对两种法系的行政法特点作以比较,对本国的行政法以及“行政”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以便更好的促进本国行政法的发展,加强宪政建设,建设和谐社会。

一、现状及问题

而与其他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行政法发展的起步是比较晚的,因此在行政法原则的确立上通常会借鉴他国的优秀经验,这是无可厚非的。首先与普通法系国家比较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的根基既不是根植于议会,也非如美国那般更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所以在基本的行政法理念上会有所不同,但是在具体规定中英美两国的做法对我国而言还是有很多借鉴之处的。“越权无效”虽然是英国行政法的根本原则,但也是中国行政法界公认的一条真理;而在行政公开方面,我国也在大力发展“阳光政府”的建设。而且在我国的合法性原则中就有“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的有关规定。

其次,我们也注意对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法原则上的学习,在合理性原则中也有“信赖保护”的成分存在,例如在行政许可法中我们有规定: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赔偿。①

以上我们也不难看出,在中国的行政法原则中,合法性更强调从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管及控制;而在合理性原则方面又给了行政机关更大比重的自我控制及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就是要有利于公共利益。

但是,不管是合法性原则还是合理性原则,我国的行政法就目前来说,依然处于被动阶段中的初级阶段。我们依然将行政法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工具,而缺少将整个社会的管理、运行纳入法律运行的范围之中的意识。就如在合理性中对于“信赖保护”的借鉴中,我们是从强调公共利益出发,但我们是否也注意到控制权力下放的力度而不至使行政强权的出现?再如对合法性中对“越权无效”(在我国体现为“职权法定”)和“行政公开”的原则指导中,我们不可否认存在着对于程序规定的繁冗复杂,这里的程序不但没有真正起到对行政权的控制,反而成为了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借口。要认识到,国外的一系列成功的原则也是由一套现实可行并成体系的程序所支持的。

二、中国行政法原则现状

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释行政法的主要本质及矛盾,指导和约束行政法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同时弥补行政法规的漏洞。

由于国家法制的行政法制的显示不同,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学者因为有着不同的语境。他们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认识也是不同的,根据以往的研究,大陆法系学者会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公共权力”、“公务”等,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多从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作用出发,将行政法的原则概括为“越权无效”等。中国也同样会这样对行政法的原则予以总结,在王周户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一书中,就将中国行政法的原则总括为两点,一点是合法性原则,另一点为合理性原则。

结合历史看发展:我们需要的是怎样的行政法原则?

对于中国来说,想要发展行政法,使之日趋完善,首先要认识到什么样的原则才是“基本原则”?如果一项原则不能对行政法发展起到指引作用,不能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运用,则对原则的研究也将是无意义的。笔者认为,就如前文所述一般,要想正确定位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并尊重本国历史发展是无可厚非的。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才正式提出了要扩大民主,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依法行政”的口号。就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我们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依法行政的基本框架。

但在今后发展中如何落实把其他国家的理论研究成果由选择的“拿来”,充分消化后再结合我国具体现实加以借鉴吸收②,为我所用,就要在其行政法的形成、发展、文化背景及运作状况层面予以分析,而这也是笔者前文对各国行政法加以简要叙述的目的。

我们需要的原则,是持开放、务实态度的③,在此种原则的指导下会使行政法本身更加积极,是既有他律也不乏自律的,而非使行政法原则成为海市蜃楼的僵化的、教条的舶来品。

时代发展环境不同,法律的规则总是不断变化、推陈出新的,而作为一项法律的原则却是需要贯穿始终的。如何构建一套“与本国宪政发展趋势相符的情况下建立的自律与他律并行的行政法原则”是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向我们展示出的他们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与运用的内涵④,而这种内涵是在其本国实践中逐步成熟而颇具自身特色的。

在世界宪政发展的大势下。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积极、能动的行政要求下放给行政机关更广泛、更主动的行政权和自由裁量权。通过对其他国家的借鉴学习,我们也可以认识到对于行政法原则的确定,既要注意“控权”(他律),也要注重公共利益不致偏颇(自律)。这种原则体系可以让行政机关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能动反映,同时这种反映是符合行政目的并且没有超出其职权的。

显然,对于这一系列原则的制定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我们应该知道,只要方向对,前途就是光明的。中国行政法原则的确定要想真正为国所用、为民所益,就应当尊重本国法史、符合本国现状、顺应世界潮流。这样一来我们方能建立一套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同时又可为实践所用的行政法原则体系。使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又好又快的日趋完善,使行政法真正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②陈同军.浅论各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7).

③同上.

④苏仲庆.两大法系行政法的比较与启示[J].盐城师范学院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1).

[1]王名扬.比较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陈同军.浅论各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7).

[7]苏仲庆.两大法系行政法的比较及其启示[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D

A

2095-4379-(2017)18-0201-02

谷昕柔(1992-),女,汉族,天津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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