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保护
2017-01-27徐丽萍
徐丽萍
辽宁沈阳市法库县司法局,辽宁 法库 110400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保护
徐丽萍
辽宁沈阳市法库县司法局,辽宁 法库 110400
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其重要性无须赘述。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从“苏丹红”到“毒奶粉”,从“瘦肉精”到“地沟油”,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严重危害了群众健康,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是我国司法领域的又一进步,保障食品安全中必须做到宽严相济、加重刑罚,致使形成严密且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刑修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同时,自从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以后,食品安全问题逐渐进入民众视线,并呈现不断扩大化、严重化趋势,食品安全犯罪范围从传统的肉禽类向奶制品、调味品和保健品等新型食品扩张,领域从以往多发的生产、销售环节到覆盖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根据《中国社会发展年度报告2013》显示,食品安全问题是公众最不满意的三大事项之一。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民众丧了对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保障食品安全,迫在眉睫。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①
(一)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现状分析
就目前各级食品行政执法部门和侦查、司法机关的数据来看,我们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已经十分严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查处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的案件,2010年查处的案件数量约7.69万件,2011年查处的案件数量约6.2万件,2012年查处的案件数量约11.1万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检查机关依法批捕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2011年仅有1801人,其中提起公诉的仅为1254人,2012年移送公安机关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仅406件。②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为357件,同比2010年增长180%,判决人数410人,同比2010年增长153%;2012年仅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330件,判决人数425人;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达到2366件,呈现井喷式增长模式。③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特点
现如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领域广泛化
传统意义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现如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已经渗透到食品的整个生产销售链条,无论是种植环节,还是生产加工环节,还有销售环节。例如,农产品生产者在土地整理阶段,就将土地施以大量化肥、农药,将种子进行农药浸泡以防止虫害;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各种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包装;销售者使用重新包装等手段更改食品保质期等问题频发。
2.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成分繁复,从国有公司、企业,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合伙组织到个体工商户,从本国企业到外国企业、跨国公司、跨国企业等,不一而足,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为监管工作带来巨大困难。此外,单位食品安全犯罪情况增加,众多大型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顾法律法规约束,加入制造、销售不安全食品犯罪的大军。
3.犯罪手段多样化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全人类带来进步的同时,也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通常使用的伎俩包括加苏丹红增色、用敌敌畏防腐、用吊白块增白、用火碱清洗等,其犯罪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以往,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为逃避监督惩罚,将生产窝点设在监管力度薄弱的偏远地区,现在开始打着“知名品牌”甚至“免检产品”的招牌大行其道。④
4.犯罪空间现代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逐渐演变为实体和虚拟两个空间的系统社会,同时网络经济繁荣发展,“网购”作为现代化的购买模式兴起。虚拟空间的运用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来说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便利性,从利用网络获取生产原材料以及技术手段,到网络营销,快递送货到家,到网络资金流转,尤其以“微商”为典型代表,监管困难,是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重灾区。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确立罪刑是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刑法保护,刑法通过规制犯罪来打击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没有独立的罪名,之所以会有食品安全犯罪这一说法,是由于当今社会食品安全犯罪情况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危害到民众身体健康,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和谐,源于此,法学界相关人士提出了这个新型的经济食品安全犯罪类型。从刑法规范角度来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由于刑法未明确注明何种犯罪为食品安全犯罪类型,对于哪些属于、哪些不属于不能妄下定论,不能把所有与食品有关的犯罪种类都归结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根据现有刑法,如果依照是否直接侵犯食品安全这一客体来划分,可以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划分为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⑤
(一)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基本犯罪,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原“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表述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量刑幅度情节,《解释》第1至4条对本罪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具体规定。用“安全”一词替换“卫生”一词,可见刑事立法对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第二档、第三档量刑幅度的情节,《解释》第5至7条对本罪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具体规定。⑥
(二)危害食品安全的延伸犯罪
食品安全延伸犯罪是指并未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与侵犯食品安全制度间接关系,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时,或前置、或后续、或同步发生的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与基本犯罪共同构成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的其他犯罪,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为督促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在刑法分则“渎职罪”一章中,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新罪名,更加明确地规制了在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的行为,此规定是刑法保护领域的一大进步。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同时也是扰乱社会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源此,非法经营罪也是危害食品安全的延伸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是一般犯罪与特殊犯罪的关系,通过犯罪客体、犯罪数额等区分,也是危害食品安全的延伸犯罪。此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失职罪等都可能在具体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及,属于延伸犯罪。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之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危害食品安全问题的保护具有局限性,刑法作为保护食品安全的最后屏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保护,必须完善体系、严格法律责任、明确监管职责,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提高百姓生活质量,保证社会安定和谐。
(一)从立法角度,单设一类食品安全犯罪
对于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化法律体系,刑法是最后关口。现如今犯罪领域广泛性、犯罪主体多元性、犯罪手段多样性、犯罪空间现代性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焦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在体系上欠缺衔接性,而且量刑畸轻,不利于提高对当前食品安全领域严峻形势的控制力。在此,笔者大胆设想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单独作为一类刑法内容,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项下,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部分犯罪由实害犯变为危险犯、行为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都表明国家对此类犯罪的严肃态度,单设一章食品安全犯罪也是恰如其分的。此外,增设过失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也是未来修法的方向之一。
(二)从执法角度,明确行政监管刑事责任
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要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区分,其界限主要体现在定量要素(即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这项内容的完善不仅需要完备全面的法律体系加以规制,也在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及时联系,出现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如发现已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对符合犯罪构成的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接受刑法的规制。其次,对于行政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行为,建立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以“法”治“法”,在“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定罪标准更加明确完备以后,坚决执行。此外,建立食品安全联动大数据体例,将所有危害食品案件纳入数据库,标明数量、后果,符合刑法制约的直接进入到司法部门,这项工作需要组织牵头、部门联动。
(三)从司法角度,发挥刑法保护最强力度
刑法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采取从严处罚手段,威慑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不敢处动食品安全底线,确实保护食品安全领域的长期有效生存。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经济类型犯罪,罚金刑的适用能够达到良好的惩罚犯罪和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我国的刑罚是相对确定的刑罚体例,在审判实践当中,部分地区轻适用罚金刑,部分地区重适用罚金刑,笔者赞同全国统一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适用重罚金刑,能够罚当其罪,破除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刑仍获利的侥幸心理,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危害食品安全的再犯罪,加大其威慑力度。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2009-4-9.
②舒洪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J].法学,2013(8).
③陈涛,潘宇.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治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④刘红,杜菊.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及成因分析[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10).
⑤胡洪春.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犯罪研究,2012(1).
⑥卢宇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个基本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N].检查日报,2013-7-5.
[1]舒洪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J].法学,2013(8).
[2]陈涛,潘宇.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治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3]刘红,杜菊.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及成因分析[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10).
[4]胡洪春.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犯罪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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