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
2017-01-27阴亚微
张 妍 阴亚微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浅析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
张 妍 阴亚微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随着互联网的传播与普及,网络已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要渠道,内容涉及社会多个领域。相较于传统虚假信息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主体泛化;散布型网络传播及传播力更强等特点。加大了我们对其规制的难度,本文将从现有法律法规入手,探求创新、完善法律规制手段,从而对建立互联网虚假信息规制体系提出自己的见解。
互联网;虚假新闻;法律保障
传统媒介时期,受技术手段的限制,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和传播速度有限。但如今,以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平台为代表的新媒体蓬勃兴起,形成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交相互动的信息传播格局。虚假信息也借助网络进行快速传播,轻则中伤事件当事人,重则引发民众恐慌,影响社会正常运行秩序。
一、互联网虚假信息传播的四个特点
(一)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信息可以实现实时传播。区别传统媒体需要复杂且耗时的编写、排版、印刷工作,互联网时代下消息传播门槛降低。4G和光纤的出现,使消息做到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接收、同步与传播。
(二)发布成本低廉化、传播主体广泛化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每一个网民都直接参与其中,兼具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的双重身份。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兴起,使得网民只需简单完成注册工作,便可以在各类平台上发布信息,传播成本大大降低。
(三)传播呈散布型网状传播结构
网络传播融合了单向传播(大众传播)和双向互动(人际传播)的信息传播特征,在总体上形成一种网状结构。虚假信息的传播者并不局限于传统媒介的编辑工作者,还有许多受众和网友,这也使得虚假信息在这张“网”中迅速蔓延、传播。
(四)“传播力”吸引更多关注
虚假信息本质为脱离客观事实而进行的虚构,内容稀奇怪异,能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因而更为媒介和受众所关注。同时,互联网由于缺少规范的内部审稿制度和“把关人”,无法从传播源头过滤虚假信息。
二、规制互联网虚假信息宣传的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互联网虚假信息传播、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修订的法律。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明知为虚假消息而传播或者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015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强调“网络空间主权”原则,規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5年8月29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从一般的治安行政处罚上升至犯罪层面,增加了新条款,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刑罚处罚。
同时,为了解决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案件中,由于较为隐秘的个人信息而引起的举证难问题,《刑(九)》中增加了配套措施,受害人可以先行向法院起诉,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时,由法院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关于规制网络虚假信息宣传,2011年11月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对网络虚假信息传播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最高法、最高检通过的司法解释。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体明确细化了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综上所述,我国从2000年起便开始对互联网虚假信息规制传播进了相关立法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一套互联网虚假信息传播的规制体系。主要体现以下两个特点:
1.规制制定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正式法律;也有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相应法规、管理办法;还有最高法、最高检做出的司法解释,三者共同解决面临的新情况。
2.法规条文上与其他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所兼顾,交叉构成了一个较完备的体系,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涉及到突发事件预防、互联网虚假信息管理、事后问责和证据保存等方面。
三、对于规制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意见建议
我国将互联网信息传播内容的管理这一领域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适应了当今互联网发展的新趋势,但这些只是关于网络法制化的初步规制,多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具体细致化,只是停留于框架层面。而对于一个日益庞大的互联网群体性社会,不仅网络虚假信息方面,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比率也呈逐步上升趋势。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网络虚假信息进行系统地规制:
(一)完善现有的网络虚假信息规制体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订、审查网络新闻传播措施,确定网络新闻传播原则和方法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网络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二)加快网络实名制的落实进程,建立起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网络实名体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在保障言论的自由的同时,有效遏制谣言的产生,限制蓄意而起的“假舆论”。
(三)加强在网民中关于网络文明、网络道德内容的宣传力度,提高网民的网络监管意识和维权意识,提升网民对不良、不实信息的辨别能力。
(四)建立起配套的互联网用户监督举报体系,积极鼓励网民监督举报违法信息。
(五)建立起有关证据保存和获取规则,设立专门执法机构,在法律规定下和保障后台居民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不被泄漏的前提下,遏制不良信息,惩治不良信息的发布者,从而营造良好的网络新闻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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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610299322W)。
D
A
2095-4379-(2017)18-0085-02
张妍(1996-),女,汉族,北京人,江苏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阴亚微(1996-),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江苏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