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乡贤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的研究*
——以泰安平安协会为范本
2017-01-27刘龙凯
刘龙凯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8
当代乡贤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的研究*
——以泰安平安协会为范本
刘龙凯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8
当前世界范围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迅速,我国许多地区也在尝试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期推动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泰安地区的平安协会通过当代乡贤对纠纷进行调解,探索出了一套适合当地情况的模式。我们对泰安新泰市平安协会实地调查采访,对平安协会与当地乡贤文化的结合进行探究,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比,探索平安协会模式改进与完善的路径。
非诉讼纠纷解决;乡贤;平安协会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简称),其概念来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在已经被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同样发展迅速,各地存在着大量的实践经验。此次我们前往调研的泰安平安协会借助当代乡贤的威望进行纠纷化解,取得了卓越成效。平安协会模式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代表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和意义。
一、平安协会简介
平安协会最初是由泰安新泰市汶南镇的农民企业家们自发组织的,最初是为了在警力不足的状况下,维护工业园区内的治安。后来逐步发展成集参与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开展法制教育等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非营利性群众社会团体。进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是平安协会很重要的一个职能。平安协会模式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独特之处在于它吸纳当代乡贤即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以下称“三老”)借助他们的威望和影响力进行纠纷调解。多年来,平安协会运作良好,其参与的纠纷调解,化解率在九成以上。(访谈记录,20160812)
二、平安协会模式发挥作用的原因探究
平安协会模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良好运行多年,持续作出卓越贡献,在于农村乡土社会的性质等诸方面因素。试分析如下:
(一)我国广袤的农村地区依然是一个乡土社会。在乡土社会里,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礼治传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村民们的思维方式和交际方式。
相较于诉讼而言,平安协会的调解对于村民们来说更加的温和,由乡贤主持的调解是合乎礼治要求的,不会构成对“礼”的僭越。
(二)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里长大的。在这样的一个熟人社会里,当有矛盾发生时,熟人的介入调停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村委会(当前已行政化)或者政府、法院,由于差序格局的原因,往往被视为外部的力量,在政府公信力不足的背景下,他们参与纠纷调解容易引起村民们的不信任感。而乡贤则不同,他们作为熟人社会中的一分子,在这个社会中生活,了解当事人的状况。而且作为德高望重的长辈,不但有良好的声誉和威望,而且往往被视为有着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岁月累积的智慧。这些是乡贤群体在纠纷调解中所具有的特有优势。自然,相比其他的人或者组织,村民们更愿意由乡贤来主持纠纷的调解。
(三)乡贤群体调解纠纷的方式相较行政机关和村委会更加的灵活多样。裴传连会长向我们描述他化解一起婚内出轨纠纷的过程。(访谈记录,20160811A)
某男子婚内出轨,被妻子发现后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妻子坚决要求离婚。我去他们家做调节调解,一进门就佯装击打该男子,并对其责骂,“你个老侄子,多么大人了还干这么不正经的事……”以平息出轨男子妻子的怒气,并让出轨男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之后再对妻子进行劝解,讲述家庭稳定的重要。最终夫妻两人和好。
这种调解方式虽然朴素但却极为有效,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也有过类似的记载。
乡贤的身份和威望使得他们可以从道德礼治的高度对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开导疏通抑或责骂。倘若换作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如此指责纠纷当事人无疑是不合适的。若是年轻或同龄的工作人员这样做,则会被纠纷双方所反感厌恶,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四)乡村中所发生的矛盾,最重要的根源通常是利益和“面子”。利益冲突比较好理解。而某种程度上讲“面子相当于一种社会评价”。在乡土社会中,舆论对一个人的评价往往决定着他在村子里的地位和声誉。所以,村民们都非常重视“面子”,很多的纠纷矛盾都是因为双方“争面子”而产生。
除非矛盾激化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村民们不愿意去法院“打官司”。一方面,打官司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情,进入到诉讼阶段后,当事双方诉讼的案件通常会成为村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这在看重“面子”的当事人来讲是一件难以接受的事情。另一方面,据沟西村村支书说,“打官司”意味着双方的决裂,纠纷双方再无和解的可能,不管输赢,两家人甚至两个家族都会结成世仇。这会严重影响村庄的和谐(访谈记录,20160811B)。
平安协会模式由乡贤来进行调解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既解决了纠纷,又能顾全当事人的“面子”。
三、比较研究
在多年的运行中,平安协会凭借乡贤调解的模式逐渐发展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与诉讼或其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不同机制之间的差异,促进互相借鉴。
(一)与民事诉讼相比较
民事诉讼是纠纷主体在纠纷发生后寻求国家司法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最权威和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民事诉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国家强制性。诉讼是由法院代表的国家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并有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生效判决的实现。
2.严格的规范性。诉讼有着严格的规则程序,来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促进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3.法院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裁决。法律法规是法院进行裁判的最主要依据,而不是道德、传统。
这些特点使得诉讼必然作为纠纷解决最终和最可靠的手段。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的民事纠纷适合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平安协会模式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形成互补的态势。平安协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的程序也没有严格的规范,更多的依据道德和良好风俗来对当事人作出评判。这些特质使得平安协会模式更适合处理小的民事纠纷、或者法律难以评判的家事纠纷。
诉讼与平安协会调解各有其特点,应当建立起两者之间的衔接制度,比如诉讼代表的司法系统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合理合法的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平安协会模式代表的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依法进行调解,对于解决不了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二)与美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对比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美国法院系统和律师主导的ADR运动不断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逐渐获得官方的承认和支持,近年来发展迅速。美国作为当代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发源地,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着显著的特点,即制度化和标准化。
美国通过大量的国会立法和政府行政命令来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如《1988年法院附加仲裁法》、《1998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等。大量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使其制度化、标准化。
美国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活动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当前我国相关立法较少且覆盖面狭窄。国内有关ADR的立法主要是《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而《人民调解法》仅仅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及其活动,还有大量其他形式的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机制并没有纳入其中;诉讼法不可能对所有非诉讼机制都加以明确细致的规定,也不能胜任大量特殊新型纠纷解决的需要。
当前包括平安协会模式在内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多的被社会学学者们视为基层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产物(访谈记录,20160924),也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法学界对此研究较少,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例如平安协会只有组织章程和政府的命令来进行规范。我国应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使得包括平安协会模式在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化、标准化,从而使其更好地发挥自身价值。
四、展望
平安协会作为政府在非诉讼纠纷解决领域的探索,借助“三老”当代乡贤群体进行调节,吸收了古代乡绅治理的合理部分;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受到当代法治理念的影响。平安协会模式实现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乡贤治理的较好结合。
“中国共产党最有可能实施渐进的改革:到处实验新的方法,然后逐步在全国范围推广,接受那些成功的经验,放弃其他失败的经验”。期望平安协会自身能够作为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持续发挥作用,协会多年来积累的经验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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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沈大伟.中国共产党:收缩与调适[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 山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10445027)。
D
A
2095-4379-(2017)18-0075-02
刘龙凯(1995-),男,山东东营人,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