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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提升检察建议的实效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检察检察机关

李 瑜

(225300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 江苏 泰州)

浅析如何提升检察建议的实效

李 瑜

(225300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 江苏 泰州)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一方面使得现有的检察职能面临大幅度的调整和配置,但另一方面也给检察机关大力发展法律监督带来了机遇,而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的武器,理应发挥最大的法律监督功效。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检察建议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规范性不强等问题,制约了检察建议功效的充分发挥。本文试图挖掘影响检察建议实际效果的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提升检察建议的实效提出对策和建议。

提升;检察;建议;实效

一、检察建议的概念和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不同于起诉书、批准逮捕决定等检察文书,检察建议书并没有在基本法律中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它只是检察机关针对相关单位、行业存在的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是一种准“司法文书”。由于其灵活性强、针对性强,也易于被建议单位接受采纳,所以被检察机关几乎所有的业务部门都作为一项法律监督的重点手段在工作中大力推进。但是在实践中,却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建议内容质量不高等原因,导致建议很难真正落实,检察建议的实效不佳。

二、导致检察建议实效不高的原则分析

原因之一:法律依据不明确,建议缺乏司法权威。不同于起诉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检察文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权,检察建议仅仅出现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等检察机关自制的规范性文件中,这使得检察建议书的法律依据不明确,“书出无明”成为其不被受建议单位重视或认真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原因之二:属于准司法文书,建议不具有强制效力。检察建议是一种“准司法文书”,其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加之法律也没有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执行保障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检察机关无权要求受建议单位落实建议内容,更无权强制执行。

原因之三:调研不够深入,建议针对性不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的基础上,分析相关单位存在的机制、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漏洞,并在其基础上提出具体、详细和明确可行的建议。但在实践中,一些检察干警往往没有深入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没有排查漏洞的根本原因,而是简单的就事论事,导致检察建议针对性不强,不能得到受建议单位的认可。

原因之四:专业知识贫乏,建议的可操作性差。“隔行如隔山”,检察干警的知识面是有限的,面对其他行业、领域中的专业问题,往往很难依靠自身的知识能力,分析出深层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也存在可操作性、实用性不强的问题。

原因之五:文书管理不规范,建议的公信力不高。检察机关的侦查、预防、刑执、民刑、公诉等多个部门都有制作检察建议的职能,但是不同部门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文号、内容等方面都缺乏统一规范的要求,加之为应付考核的需要,甚至出现了多个部门在不同诉讼阶段,向同一单位发出了多份内容相同的检察建议书,这些都严重降低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三、提升检察建议实效的对策

一是推动检察建议的立法工作,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明不正则言不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尽快将检察建议权纳入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同时,要进一步厘清检察建议权的概念,并明确制发检察建议的对象范围、工作流程、落实保障和补救措施等相关事宜,尤其是要统一检察建议的文号、制发部门,以提升检察建议书的规范性、合法性,从而确保检察建议权行使适当,规范统一,落实有据。

二是加强检察建议的前期调查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要杜绝“闭门造车”式的检察建议,制发建议前,要深入剖析案件或者行业、领域中的存在的犯罪风险、社会管理漏洞,要深入工作的第一线,全面了解情况,进行深层剖析,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抓住要害,对症下药,提出有建设性的、针对性强的治理整改意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是建立建议的专家会诊制度,确保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检察干警只是法律专业人员,对法律以外的其他业务知识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提出的问题和对策往往是“外行人说外行话”。因此要建立建议的专家会诊制度,在针对一个行业制作检察建议前,务必要吸收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共同会诊,充分借助专业人士的知识,帮助我们找准“病灶”,开出良方,拿出操作性强的对策,提升建议的质量。

四是强化建议发出的回访工作,确保建议的落实和反馈。要明确检察建议的发出不是检察建议工作的终点,而是通过检察建议权实现法律监督的起点。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回访活动,及时了解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整改效果如何等。对检察建议不重视、敷衍塞责的,向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共同督促落实。对于被建议单位领导思想上不重视检察建议作用的,加强沟通,对其详细分析该单位存在的隐患,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整改。

[1]杜文海.《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年10期

[2]陈筑珺,魏文波.《法制博览》,2014年24期

[3]高欣欣.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2013

[4]张谜.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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