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考作文的著作权
2017-01-26杨玥
杨 玥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论高考作文的著作权
杨 玥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高考作文虽然具有时空特定,内容、题目、形式限定的特征,但是它仍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并且著作权人是考生本人。高考作文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考生对著作权的行使也缺少途径。笔者认为可以将优秀高考作文编成教科书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统一出版,辅之以高考作文考生查询系统,鼓励考生主动行使著作权,同时加强教育系统内部人员管理,从根本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高考作文;著作权;侵权;统一出版;查询系统;内部管理
每年高考阅卷刚落下帷幕,便有各色各样的冠以“高考满分作文”的书籍横空出世,这些书籍的出版发行很少有经考生同意的,甚至不知道作者是谁,该行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对此我们不得不去思考高考作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是谁?侵权现状如何?我们又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对高考作文著作权加以保护?因此,本文将就上述问题对高考作文著作权进行探讨。
一、高考作文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著作权人是考生本人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情感表达且能通过有形形式复制。高考作文作为文字作品属文学领域范畴,考生通过文字的形式书写于试卷,使作文能被有形的复制,是不言而喻的。虽然高考作文是考生在统一的组织下于限定的时间以相对限定的题目、内容创作的应试作品,但也不应否定其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虽然高考作文创作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高考作文是考生在考场上基于自身的思想情感体验,运用所学的写作技巧独立构思创作的,符合独创性特征。因此,高考作文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所具备的条件。
一般著作权人是作者本人,特殊情形下才也是其他相关人。特殊情形包括影视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等。在此,高考作文因其创作时间题目形式受到的限制,易被误认为是特殊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然而高考作文不是特殊职务作品。因职务作品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虽然高考作文是在教育部门的支持下完成的,但是考生与其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创作作文并不是在完成工作任务。最后,由于考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也就不属于委托作品。
综上可知,高考作文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著作权人是考生本人。
二、高考作文著作权问题现状
高考阅卷结束后,高考满分高分作文铺天盖地的在网络报刊以及各种作文教辅上传播,虽然载体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点:说不清来源。作文多数只写着“某地考生”或“佚名”,这是对考生署名权的侵犯。单就出版作文书籍来说,出版商并非从正规的渠道获取高考作文,也没有征得作者的许可,这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首要权利:发表权,因此对于著作权人的其他财产性权利的侵犯也就不言而喻。原因就在于各地考生在高考结束后往往离开原籍,出版商挨个联系考生的高额成本促使他们不经考生许可而直接使用,该现象已司空见惯。
获得作品原件,是作者行使发表权的前提。高考结束后所有的试卷都被封存不予公开,考生很难查阅及获得原件。于是,有权力使用高考作文的著作权人手中没有作品;手中掌握作品原件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于对作文不享有著作权而没有权利使用作品,出现著作权与作品的分离现象。这既不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也不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三、高考作文著作权保护制度构想
1.将优秀高考作文编成教科书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统一出版
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将优秀高考作文编成教科书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统一出版。高考优秀作文是学生运用所学、融入自身思想情感的创作的具积极影响的文章,将其编制成教科书,使广大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认真学习,对于学生学习写作,传播正能量都有益处。高考试卷一般都由各省教育考试机构统一保管,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非常便捷地联系上作文高分的考生,对于考生同意出版的作品进行汇总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然后在教育部的领导下,由教育部直属单位人民教育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并向作者支付报酬。整个过程工作量不大且节省成本,还保护了考生的著作权,符合《著作权法》鼓励优秀文化传播的宗旨,实在可行。
2.建立高考作文考生查询系统,保障考生主动行使发表权
上文说到教育部门主动向考生抛出橄榄枝的制度构建,但是考生也应有权决定通过人民教育出版社之外的书刊、报刊或杂志发表文章。建立高考作文考生查询系统,使得考生在成绩公布后能凭着自己的准考证和密码在该系统查询到自己的高考作文及得分情况,以便行使自己的著作权。这样就能有效克服著作权与作品分离问题。对此加以借鉴,可与前所述统一出版相结合,即当考生不愿意统一出版,想自寻出版商时,可以通过高考作文的查询来保护考生著作权。
3.加强教育系统内部人员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泛滥
出版商获得的高考作文基本都是通过教育系统内部人员违规泄露而来的,因此只有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才能根本解决出版商侵犯高考作文著作权问题。就阅卷老师来说,通常是运用手抄或手机拍照的方式把高考作文透露给出版社。阅完卷由阅卷负责人掌握最后密封,所以阅卷负责人与出版商进行交易的可能性也很大。不管怎么说,相关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素质,对广大考生负责,对于侵犯考生权利的行为我们应当加以严惩。
四、结语
著作权的保护是知识经济下值得重视的问题,很多学生和家长只看到了分数,却没有看到出版商的出版发行行为对考生著作权的侵害,这说明我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很薄弱。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在高考作文保护方面的制度构建并不完善,但是我们应该在正确认识高考作文著作权的基础上,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笔者期待我们能在这方面取得长足进步,能够向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迈进一个新台阶。
[1]杨巧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9页.
[2]韦杨杨.《论高考作文发表权的行使》,《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
[3]谢承国.《论高考作文的著作权利用问题》,《法治研究》,2010年第12期.
杨玥(1996~),女,汉族,四川遂宁人,现为西安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本科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