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会在工伤维权中的职能发挥
2017-01-26杨海华
杨海华
(113004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 辽宁 抚顺)
浅谈工会在工伤维权中的职能发挥
杨海华
(113004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 辽宁 抚顺)
依法受理工伤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法定职能,工会组织在工伤维权过程中既要有情操作,又要统筹兼顾;既要履职尽责,又要按权限受理;既要依法合规,又要稳妥高效,才能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发挥职能作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企良好局面的加快形成。
工会;工伤维权;职能发挥
新形势下,企业职工因工受伤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工会组织参与工伤处理的法定职能。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法制体系的相继完善,在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工会组织面临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新课题。
一、工会组织参与工伤维权的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职工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从此看出存在三种维权主体,即用工单位人事部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具体实践中,限于人力物力等因素,各地社保行政部门,均实行对公不对私形式,由人事部门或工会部门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事宜。
二、工会组织参与工伤维权的工作原则
(1)有情操作。一是工会组织要及时对工伤员工看望和慰问,让其困难时刻感受到企业和组织的关心与关爱,不能让员工身体受伤,精神上再受伤,以消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二是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职工的疑问,不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要及时受理,按法定程序上报。
(2)双向受益。具体实践中,在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还要与用工单位企业党政沟通汇报,分析原因、剖析利弊,当好参谋,取得领导的理解与支持,在统筹考虑职工权益和企业利益两方面找到最佳平衡点,力争把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局面。
三、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未能享受法律保护的四种情形
(1)职工的法律知识淡薄。因职工自身法律知识淡薄,或职工慑于企业的强势地位,主观上不懂得亦不敢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权益保护。再者,经济下行的压力也导致就业大环境不容乐观,迫使受伤职工怕申报工伤影响目前的工作现状,致使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却不敢主张应享有的权益。
(2)受伤后未及时确诊。职工因工受伤后,就诊医院因医疗设备、技术水平等原因未及时确诊或受伤部位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者初诊的医疗单位不符合市级以上医院(三甲医院),而失去工伤申报认定的条件。
(3)自动放弃工伤认定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考虑上级部门的业绩考核、社会负面影响等因素,对受伤职工在看病就医、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之达成一定承诺,导致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放弃工伤认定的权利。
(4)维权资料缺失。工伤事故发生后,因受伤情况不同、受理时限较长等原因,导致当事人工伤原始资料丢失、损毁等情况,从而失去合法的申报依据,致使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四、工会组织参与工伤处理的政策把握
(1)做好前期准备。一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为企业党政做好决策参考;二要严格把关。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事故调查、细节核实,确保上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三要与上级社保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及时沟通、协调。
(2)受理程序规范。自事故伤害发生超过30天至一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及家属要向用工单位的工会部门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由工会组织代为办理,并按要求将材料报送到上一级部门审批。
(3)证据应合法有效。实际工作中,在向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和人身损害赔偿时,工伤保险机构或用工单位往往都要求申请人提交就诊医疗和其他费用的原始票证及复印件。反之,其合法权益则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4)工伤保险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此条款一是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工伤保险关系;二是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综上,依法受理工伤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法定职能,更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工会组织在工伤维权过程中既要有情操作,又要统筹兼顾;既要履职尽责,又要按权限受理;既要依法合规,又要稳妥高效,才能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发挥职能作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企良好局面的加快形成。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注解与配套[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37).
[2]《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工伤保险条例[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北京:2003.
[4]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Z].辽宁:2005.
杨海华(1970.8~),男,汉族,山东省嘉祥县人,大学本科。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政工师、劳动关系协调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研究方向:工会管理、班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