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理论在防止公诉权滥用中的运用策略研究
2017-01-26丛培松
徐 维 丛培松
(155700 黑龙江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 双鸭山)
分权理论在防止公诉权滥用中的运用策略研究
徐 维 丛培松
(155700 黑龙江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 双鸭山)
自从公共权力产生以来,权力的滥用就给人民带来了苦难。分权理论是防止公诉权滥用的基本方法之一,公诉权附属于行政权,是一种与其他政治权力分立制衡的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由于公诉权滥用的现象不断发生,通过分权理论对公诉权滥用进行解决的必要性也逐渐被重视起来。
分权理论;公诉权;滥用
一、分权理论概述和公诉权中使用分权理论的意义
在西方的法律建设过程中,著名的学者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提出,要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其中立法权就是指建立全体国民都需遵守的日常行为准则和法律条款的全力,执行权指根据法律的设定对实际事物进行执行的权利,而对外权则是指对其他国家进行交流、战争、贸易等方面的权利。孟德斯鸠在其基础上创立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即: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在此之后,西方国家的建设都强调了权利的对立与制衡,最终形成了西方依依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也就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治国理论。
国家层面的任何权利一家独大都会导致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通过分权理论,对权利进行制约与平衡,让权利之间互相监督,防止一家独大,成为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司法领域,公诉权是指对犯罪进行进一步和追诉和审判的权利,在维护社会和平和保障人权、深入的对犯罪事件进行处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滥用公诉权,会导致公民日常生活遭到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公诉权进行分权和约束,是对国家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法律合理性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范围不断地拓展,检察官在法律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高,一旦检察官的地位到达一个危险的高度,缺乏对于检察官的约束,有可能会导致检察官的地位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人操作法、人滥用法的形式产生。因此对于公诉权的分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各国的法律建设中,分权理论都对公诉权产生着巨大的制衡作用,通过公诉权的分权,可以有效的防止公诉权滥用的行为出现,而对于公诉权如何正确的分权,还有相关的讨论和实践要进行。
二、宪法框架下公诉权的外部分权
公诉权的外部分权制衡,是指将公诉权附属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众多权力之中,通过与其他权利的彼此制衡,达到限制公诉权的目的。在一个国家中,公诉权如何与外部分权相制衡,要考虑到该国的实际情况,与该国的政治结构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
我国的政治制度中,检察机关往往有人民代表大会选择,检察机关也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检察机关行使制约权,但是由于我国的检察机关长期独立于权力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应该注重区分职能独立和机构独立的区别,在机构并不独立出现的前提下,要对自身的职能进行独立化处理,应该产生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有最高的权利,并且检察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检查机关在行使职能时不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任何一个部门负责的效果,最大限度的发挥检察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自由度,促进我国法治体制建设的健全和发展。
三、司法权力内部的分权
司法权的内部分全也就是指司法权中,检察权、公诉权和审判权之间形成对立和制衡,更好的保障公诉权的合理使用,防止公诉权滥用的现象产生。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在其中起到枢纽的作用,检察官在其中既要制衡法院中法官的权利,也要制衡警察局中警察的权利,通过司法权内部的互相制衡,达到更好的推动我国法律发展、防止公诉权滥用的目的。
1.检察权与公诉权的分权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为了避免公诉权过于介入侦查活动,从而导致偏见的产生,影响案件的处理,因此要讲公诉权与侦查权进行分权处理。一方面,警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得使用公诉权,因为警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明显的情感偏好,一旦警察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使用公诉权,则会使案件的审理更带有情绪化,有失公允。由于警察是最不能滥用职权的群体之一,因此废除警察的公诉权,可以更好的保障和促进公诉权的正常使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不能介入案件的调查之中。一旦检察机关过度深入到案件之中,难免受到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罪假设的影响,在案件审理之前就给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先天想法,这会导致公诉权出现不公正现象的产生。因此在我国的公诉权上,要做到检察权与公诉权相分离,更好的促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减少人为情感因素等方面的影响。
2.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权
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权势在必行,在司法过程执行的过程中,要避免审判权与公诉权集中的情况,防止出现司法权过度集中,而对被告人产生人权侵犯的可能性。一旦审判权与公诉权相结合,则会出现法官或检察官对于判决权力的高度集中,会产生在心理或情感上的偏向。通过审判权与公诉权的相分离,要让检察官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彼此制衡、超然的态度,更好的促进司法的公正,减少因情感因素导致的误判现象产生。
四、公诉权的内部分权
公诉权的内部分权也就是公诉权行使权力主体的多元化,也就意味着犯罪事件的公诉权将要交给不同的主体,以防止公诉权过于集中和强大引起的公诉权滥用的现象发生。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公诉权的多元化和内部分权,可以使公诉权分散在不同的检察官之中,不光在机构之前形成权力的对立,还使机构内部的不同检察官也形成了权力的对立。
总之,分权理论是西方早起诞生的权力理论之一,对分权理论的合理使用可以更好的减少一权独大的现象产生,通过权力的分化和制衡,可以让公共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所用。在我国的公诉权领域,通过对于分权理论的使用,集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减少公诉权滥用的现象,让公诉权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个人权利,从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让我国的法律更好的为人所用,保障人民的权益。
[1]林钰雄.谈检察官职监督与制衡——兼论检察一体之目的[J].政大法学评论,2011,4(10):200-201
[2]谢小剑.分权理论在防止公诉权滥用中的运用[J].河北法学,2011,29(2):133-134
徐维(1993~),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研究生,黑龙江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公诉;
丛培松(1971~),男,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本科,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研究方向: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