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
2017-01-26王建军
王建军
(130012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吉林 长春)
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
王建军
(130012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吉林 长春)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随着大量的社会问题产生,各种劳动关系的矛盾急剧恶化,过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及其调整方法已经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劳动法特殊的调整方法是彰显劳动法功能的关键所在,为此,本文专门就劳动法的一般逻辑思考和调整方法进行了阐述。
劳动法;调整方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广泛,也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是国家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其赋予了劳动者诸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求我们不要维护权利,还要履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固定、单一、行政化的特点。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要通过劳动合同或者是自愿协商的形式来建立劳动关系。这种自主协商、灵活就业的方式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现实。同时,因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很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调整劳动法,来保障这些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学界必须研究的课题。
一、劳动法的调整方法的一般逻辑思考
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在劳动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劳动过程的实现是劳动关系的直接目的。劳动关系的组成结构对于促进社会不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主要形式必须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问题解决。
总的来说,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其是以雇佣关系为重要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作为雇佣关系的个别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受雇于劳动力使用者以后才有的。劳动关系是通过给付劳动形成的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因此,给付劳动具有一定职业化特性。通常,劳动法的主要作用是合理确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发挥监督合同有效实施的重要作用。
在经济社会法中,法同其他规范都是采取一定的调整措施规定人们行为准则和人们违反或者遵守准则。在法律手段的运用上表现为以行政手段为主,并辅之于刑事的手段。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不同的部门法的处理规定各有特色。可见,法就是一方面规定人们行为准则。
二、新形势下我国劳动法的调整策略
根据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法的功能来看,法的调整方法并不等同于法所规定的制裁方法。法的调整方法是由法的调整对象的种类、性质以及法的基本任务决定的。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过去把制裁方法当作全部调整方法是十分片面的。不过,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以至把法的调整方法狭义地指为制裁方法。
(一)方式上的调整
1.横向和纵向的调整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理念一度代替法律调整成为主要方式,法律在计划经济后期虚无主义盛行,反而是政策对劳动法的影响更为强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为劳动法调整创造了契机。市场经济要求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改变了以往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形成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模式。然而,这一转变法律效力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法治化进程。劳动法在调整方式上的转变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准则。在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很好的例证。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但是它具备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实质特征。《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从字面意思上来看,两个“应当”导致实践中产生的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一度被认为是非法劳动关系而排除在劳动法规范之外。用人单位想借此规避其所应尽的劳动法义务使这部分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填补这一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继而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目前,非典型劳动关系是适应了市场需求的灵活性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而出现的劳动关系,如:承包经营、劳务派遣、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但是实践中长期派遣、自我派遣、再派遣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条件不高。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松散,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易受侵害,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不足之处,为此非全日制用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归根到底是劳动者素质的竞争,不断提高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群体的分层越来越明晰,让劳动者有尊严、受尊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在赔偿金的给付上不宜按照民事赔偿中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来履行支付义务,通过三方协调的方法使矛盾和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在劳动关系多元化、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已由初期普遍受益局面转变为部分受益。就业问题和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是导致社会群体事件增多的直接原因。为此,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并不断完善三方调整,三方调整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的方法。一是在横向关系基础之上的调整,这里的横向关系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二是建立在纵向关系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这里的纵向关系是建立在参加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的基础之上的。要求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的劳动行为特供劳动条件,在赔偿金的给付上不宜按照民事赔偿中可以强制劳动者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来履行支付义务。《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做出了调整,为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立法依据。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对违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劳动权在平等的理念下,学界针对社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以及原有立法的不足,进行了深入研究。
2.劳动法的重构
几十年的改革,劳动关系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向着市场化方向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发展上还没有比较合适的法制环境和运行机制。因此,注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构建会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下的劳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的最重要隐私,因此,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和劳动法学科的重构有助于避免劳动矛盾被激发。个别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是劳动法律的重要核心,集体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调整重点是劳动法学科重构的重心,也是当前劳动法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
(二)定位上的调整
计划经济下实行“劳资大统一”的管理模式。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国家和劳动者,劳动者进入单位后劳动关系固化,呈现出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国家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不同的劳动标准。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中私的因素被忽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用人位有了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劳动法》突破了所有制界限而赋予各类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的调整确立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实行双向选择。国家和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制定最低劳动标准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设定最低限度,且不能突破这一限度否则约定无效。
1.对弱势群体中的自然人的倾斜保护
劳动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如:《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缺乏统一规范,使得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
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法律应该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种独特的调整方法,通过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来实现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弱势群体包括劳动者、失业者、退休人员、残疾人、被拆迁人以及其他因为各种突发灾难而失去生存能力的自然人群等。基于此,专门针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加以保护的法律包括大量的提倡性法律规范。如:在劳动法中,由于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以及保障争议权等,在其法律技术的设计上主要采取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为主。
2.补偿或者援助的调整方法
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有多层表现:第一层次根据劳动关系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补偿法。第二层次是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使得这种协商难以完全作为一种个别劳动关系来平等进行。因此,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添了一重保障。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克服了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第三层次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即使劳动者有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是在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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