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
2017-01-26张永强周俊超
张永强 周俊超
(475000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
张永强 周俊超
(475000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确定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是对其保护的前提,保护范围确定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利害关系着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获得救济的程度。本文通过分析部分大陆及英美国家在保护范围方面的制度及原则设定,并分析我国在纯粹经济损失保护范围方面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纯粹经济损失;保护范围;侵权;合同
一、德、法及英美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
合理确定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是对其保护的前提。总览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对待纯粹经济损失大多采取一般限制,例外保护原则。典型的如德国、法国及英美。
德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是建立在绝对权模式基础之上,所谓绝对权模式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绝对权的侵害而引发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可得利益的减损。有学者称其为绝对权通道,即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借助绝对权通道,才能受到德国法律保护。例如人身权侵害、物权侵害等。关于人身权侵害,《德国民法典》第844条提及“侵害他人致死,应当支付丧葬费及被抚养人遭受的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在合同法领域,因违约导致的合同外第三人可期待利益的丧失,通过德国完善的合同责任体系予以保护。德国合同法体系中履行利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贯彻,使得合同外第三人的纯粹经济损失能够得到保护。
相对于德国而言,法国对待纯粹经济损失,采取了更为开放的保护模式。《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如果对其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义务”。多数学者认为,这里加害人承担赔偿义务,不仅包括一般的经济损失,还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另外,这种宽泛和抽象化的描述,使得各种侵权行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都存在救济的可能性。其实,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纯粹经济损失都能得到保护,法官往往通过分析纯粹经济损失与加害行为的因果联系性、加害人的主观状态等要件来判定,是否予以保护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法国模式,批评较多,一方面由于其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的表述,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范围未加以限制,这种保护模式极易引发诉讼泛滥和加害人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加害人的主观状态、因果联系性等标准不容易把握,严重依赖法官的理论水平及审判经验。
在英国,深刻贯彻着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的原则,无论是侵权致人损害还是因违约引起的损失,一律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一律不赔,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显得缺乏公正。随着“过失侵权理论”在英国的发展,法院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例外的对少数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予以保护,承认并逐步确立了例外情形下的赔偿规则。关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方面,美国法与英国法大致相同,也是以不予赔付为原则,少数例外情形下承认并保护。但美国法除了承继英国法上述对纯粹经济损失基本的处理原则外,又进一步的发展。在侵权法领域,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及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中,逐渐摒弃了不予赔付的原则,而是运用传统的过失侵权的规则方法,即通过对侵权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近因和损害的要见构成进行分析,判定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二、纯粹经济损失保护范围在我国的体现
在合同法领域,《民法通则》第111条、112条第一款所提及的“损失”,大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损失涵盖了纯粹经济损失,但并未明确其保护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条款限制了在合同领域的保护范围。
在侵权法领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责任,有部分学者认为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纯粹经济损失。例如,聂鑫博士在其论文中说道“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但是亦没有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明确,不能很好的为现实法官判案提供依据。满洪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采用高度抽象的“民事权益”概念,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上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纯粹经济损失在整体上能够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的“民事权益”并不包含纯粹经济损失。一方面,第二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所列举的权利均属于绝对权的范畴,纯粹经济损失不属于绝对权。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案件,通常将其视为特定类型的损害加以认定,而并不是依据上述第二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其更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
三、结语
通过上述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范围的分析,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合同法领域,在侵权法领域,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除个别特殊情形(护理费、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外,仍被法律排除在外,缺少请权基础。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论研究以及社会实际生活需要,合理界定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领域的保护范围。现有阶段,在立法、修法困难的情况下,除了发挥已有的类型化的处理方式,通过司法解释来为新型的案件提供指导。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樊涛.《中国商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李长兵.《论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载《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4]聂鑫.《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构建》,载《求索》,2016年第5期.
[5]满洪杰.《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