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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6曾镇杰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劳动法实习生权益

曾镇杰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实习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曾镇杰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实习,是每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所必须面临的实践活动。目前,中国每年都有着几百万的大学毕业生,并且呈现逐年递加的趋势。如此数量庞大的大学毕业生,在他们进入到社会角色中,成为一名真正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前,都必然经历一个实习的过渡阶段,在这过程中,实习生的权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作为保障权益的实习合同也应当得到重视。但是目前状况是实习合同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我国法律法规又无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而实习生在踏入社会之前的又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加上就业压力,许多实习生并未考虑到实习合同重要性的问题。本文将从实习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角度进行整理归纳,分析论证实习合同能否成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为保障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提出立法建议。

实习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一、实习合同性质的认定

实习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首要的是对实习合同性质的认定。鉴于我国法律并无对实习合同进行专门规定,因此对其性质的认识是存在多种见解。因此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实习合同性质。主要通过实习生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分析,和实习生与用人的单位之间实习关系的认定。

一般认为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因而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合同,在无合同的保障下,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义务责任。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成为了用人单位逃避承当对本单位实习生应有的责任义务的法律依据。虽然该《意见》于2011年废止,但我国法律法规也并无对此另法说明实习生的身份属性,对实习生是否可作为劳动者作出规定。可以说关于实习生的法律规定是一片空白。法律法规既无规定实习生是劳动者,也无规定禁止实习生可成为劳动者,在此前提下,并从保护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实习生具备劳动者的一般特征,笔者认为将实习生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被包含于劳动者之中较为妥当。

二、关于规范实习生及实习合同的法律建议

大学实习生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无法被现行有关劳动法律囊括为劳动者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仍然具有学生身份,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是为了规范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防止违法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的合法权益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名义上虽然是还是学生身份,但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能否进入该单位的要求也基本与正式员工无异,除了薪资方面,其他在工作方面一般也不会有差别对待。况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身体健康、心智正常,能够辨别是非,具备一般劳动者的特征,因此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无可厚非。我国《劳动法》有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所以,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之所以视为特殊,一来是因为我国大学生人数众多,二来是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将实习生权益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有关实习生问题的争议,另一方面能够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

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是进行专节设置的,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这样的模式,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保护规范。法律可以参照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功的立法模式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们要注意到的是,假如我们在法律上对实习生过于特殊保护,而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恐怕所有的用人单位势必不肯轻易招收实习生。笔者建议在某些方面作出特殊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但比例不应高于该单位正常员工数量的百分之十,同时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并不得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另外,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于此同时法律可以对企业终止或者解除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对于实习生而言,这是实习生对于自己专业技能的检验和真正进入社会的过渡平台。所以国家应该鼓励和支持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对于能够接收和使用实习生的先进单位应当给予支持,譬如在减免税费、贷款优先等等。同时对于违反使用实习生损害实习生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处理并纠正。学校的教学成果是通过学生体现的,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以及负担在实习期间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邵灵如.规范劳动合同主体范围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11).

[2]姚会平,邬瑾.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的思考[J].职业咨询,2010(7).

D

A

2095-4379-(2017)09-0245-01

曾镇杰(1991-),男,汉族,广东人,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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