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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抵押的财产在破产企业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的研究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顺位抵押权清偿

张 晨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设立抵押的财产在破产企业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的研究

张 晨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这篇文章主要讨论了设立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遇到的问题。我国的《破产法》对于破产财产顺序的清偿有着详细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以及尽可能多的保护职工的利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几乎全部的破产企业都面临着主要资产抵押的情况。

抵押财产;破产清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补充规定:对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完全受偿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这两条的规定确定了设立担保的财产优先于其他顺位受偿的地位,这一规定却与其他一些规定有着极其明显的冲突。

一、抵押财产与税收优先之间的矛盾

破产顺序清偿中设有抵押权财产的优先清偿与税收征管办法中税权征收优先之间存在顺序矛盾。根据破产法中的对于抵押财产相关法条的规定以及实际案例中法院支持的情况来看,为了保护抵押权的可实施性及安全性问题,抵押权的财产会优先于其他破产财产清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先就抵押物在抵押物范围内受偿之后,才会归入破产财产去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税收位列破产财产第三顺位,只有当抵押权优先受偿了之后进行税收的缴纳,但是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在将抵押物或拍卖或将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后很少有能力去清偿完前两顺位的破产财产再去进行税收缴纳。但是在税收征管办法中规定税收应该优先于担保债权也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法律位阶,破产法高于税收征管管理办法,所以,一般法院都会认定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财产的受偿与工程价款支付的冲突

对于发包商而言,承包商都会在发包商工程价款到位之后给具体的承包商发放农民工的工资,所以,当发包商面临破产危机的时候,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工的利益,避免社会混乱,所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应该最先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在发包商面临破产之时,在清偿抵押财产之前优先支付工程价款,但是问题是在法律位阶中很难讨论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哪个位阶更高一点,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都适用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比较符合现实情况,保护了最迫切需要法律保护的人群的利益。可是问题是,我国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现在在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人们很容易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一个立法机关,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能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也有着同样的效力,而现实中不可避免的就是各级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作为自己判案的参考,这其实是法律界无可厚非但是又不符合一般法理的尴尬现象。

三、抵押财产与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冲突

从政府层面而言,破产企业最应当解决的是职工的安置问题,这也是政府对于一些没有跟上时代步伐,单靠银行贷款和政府借款度日的企业,宁愿背负大量债务也要将这类没有能力扭转困局的僵尸企业维持下去的原因。因为一旦企业破产,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将是困扰政府的最强大的因素,不仅如此,大量的工人失业将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旦职工丧失了最基本的工资保障,将会加剧该职工的心理恐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从法律保护角度而言,抵押、质押等经济手段,作为经济流通中担保物权的重要一环,必须要保证这些权利的稳定实施,否则,担保物权的保护将会失去法律公信力,这样就其就丧失了作为稳定经济流通的手段高效利用率,对于经济发展将是重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结合相关法律和法院的实际判例,真正的抵押权人实现其权利的顺序应当位于支付承包人承包工程价款之后,但是在税款征收以及职工保险和工资之前,至于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应当从政府的社会保障角度来看,提高基本工资已经是大势所趋,为职工的下岗做好基本的社会、生活、医疗、养老等一系列的保障。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在再就业上下足功夫,避免因为大规模工人下岗造成的社会动荡和恐慌。李克强总理最近也提出:中国的经济增长过快,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为经济增长减速。提高下岗工人的社会福利也是经济减速的重要命题。

[1]郭丁铭.我国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之完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

[2]邹杨,荣振华.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优先受偿之思辩[J].行政与法,2012(08).

D

A

2095-4379-(2017)06-0267-01

张晨(1992-),女,汉族,山东聊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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