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完善相关法律 打造高学历警察队伍
2017-01-26
日本:完善相关法律 打造高学历警察队伍
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根据日本警察厅历年所公布的《警察白皮书》,我们不难分析出日本经济犯罪的三大发展趋势:智能犯罪的比例增加; 犯罪的隐蔽性增强; 行贿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总数中仍占有较大的比重; 犯罪走向全球化。主要表现在:
违反禁止垄断法的经济犯罪
日本《禁止垄断法》经2000年修改,是保证自由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违反该法情节比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构成经济犯罪,应受到刑事制裁。《禁止垄断法》的作用是防止市场垄断行为以及各种卡特尔,保护消费者的经济生活、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触犯该法实际上主要是卡特尔事件以及串通投标事件,对于违反该法的行为,公正交易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作为行政违法事件对待,给予行政处罚。极少数严重的违反该法的案件作为犯罪控告由法院给予刑事惩罚。
自从禁止垄断法制定以来,仅有1974年的石油价格卡特尔事件、1999年的棉布价格卡特尔事件以及两起串通投标事件被检察机关检举,由法院对当事人作出了有罪裁决,95%以上的违反该法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给予了行政处分。
涉及大众投资方面的犯罪
涉及大众投资方面的犯罪主要是违反《出资法》《限制连锁交易的上门推销法》《有价证券投资顾问行业法》《特定商品委托交易合同法》《抵押证券行业法》《商品投资行业规制法》等法律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至泡沫经济破灭的过程中,不了解经济问题、不懂投资风险的人,很容易受到恶劣企业诈骗性食利投资销售方法的欺骗,从而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关于大众经济犯罪最典型案件是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的期货交易诈骗事件以及1981年至1985年的丰田商事案件。这种食利性推销方法所造成的损害每次均引起社会问题,但是这些恶劣公司人员很少作为违反行业法的刑事犯罪被检举,当大多数老百姓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失时,才以诈骗罪被检举由法院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侵犯消费者利益以及生活的犯罪
侵犯消费者生活以及利益的犯罪主要是违反了《分期付款法》《上门推销法》《贷款业法》等法律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日本经济进人了高速增长时期,国民的消费水平也迅速提高,这样在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以及贷款者和借贷者之间出现了许多纠纷。威胁消费者生活的事件频繁发生,成为十分严重并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本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的行业法。
随着制定和修改的一系列的行业法,高利贷、未登记贷款人以及违反上门推销法的犯罪行为逐渐减少。1984年到1989 年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每年平均192件,1990年至1995 年平均每年减少到106 件。
侵害知识产权的经济犯罪
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有专利权犯罪、侵害商标权的犯罪、侵害著作权法的犯罪、对半导体线路配置权进行侵犯的犯罪、对“周知商标”以及“周知商号”进行侵犯的犯罪等。在多种多样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犯罪中,居于首位的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其次是侵犯商标权的经济犯罪。
贪污贿赂的经济犯罪
由于经济界、政治界、官僚界三者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这样就导致了大量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发生。自1948年以来经济贪污案件就陆续发生,其中大约20件成为政治性社会性问题。“昭和电工事件”和 “里库路特事件”分别使芦田内阁和竹下内阁下台,“洛克希德事件”使位于总理大臣的人受到起诉,被法院判为有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有关公司经营的犯罪
有关公司经营的犯罪有特别背信罪、危及公司财产的犯罪、伪装汇人股款及向股东会痞子提供利益罪、逃税罪等。
金融犯罪以及与金融犯罪相邻接的犯罪
该类犯罪包括不法贷款罪、违反《银行法》《取缔导人存款法》的犯罪以及洗钱罪、电磁卡犯罪等。
证券犯罪
该类犯罪包括提交虚假有价证券报告书罪、操纵股票价格罪、内幕交易罪、不法交易罪、保证损失罪、补偿损失罪等。
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和经验
日本对于经济犯罪国际化不仅对日本国内法进行完善,在国际租税回避方面,采取了黑名单方式,使纳税义务人很容易完成纳税义务。1992年又采纳了申告方式。
同时,日本为了建立一支具有能战胜现代经济犯罪的高度智力结构的经侦警察队伍,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其中一项就是逐年提高具有大学文化水平经侦警察的比列,在日本经侦警察队伍中,大学生的比例六十年代为2%,七十年代为12%,现在已经达到二分之一。在日本,经侦警察系统中中级警官必须是本科毕业,在高级警官中硕士、博士也不乏其人,所有新警员都要经过县、市警察学校的培训。日本经侦警察在预防和侦破经济犯罪的同时,又尽一切能力为市民解决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警民双方建立起了一种良好的关系。日本对经济犯罪的侦查主要体现在:
经济犯罪的发现
在日本对经济犯罪的侦查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有时警察也可以做为经济犯罪的侦查机关,但是这种案件占的比例比较少。侦查机关发现经济犯罪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控告和检举是发现经济犯罪的主要来源。控告是被害人向侦查机关申述犯罪事实,表示要追究犯罪人的意思。检举是被害人以外的人向侦查机关表达要追究犯罪人的意思;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其他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三是某些公司内部人员举报信以及内部的揭发材料也是侦查机关发现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
经济犯罪的侦查过程
侦查机关发现经济犯罪以后,就开始进行侦查,在日本侦查分为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任意侦查即所谓的秘密侦查,是指从掌握了侦查线索之后到强制侦查之前,在被侦查者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强制侦查是在被侦查人已经知道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而进行的侦查。对经济犯罪的侦查包括以下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应该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经济犯罪行为,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提出传唤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进行新的鉴定和勘验等申请时,只要对查明案件有意义,侦查人员应当同意,讯问被告人时应制作详细的笔录,最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同时侦查人员也必须签名。
二、询间证人和被害人。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时,应当首先让证人和被害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做详细的叙述,然后根据案件应查明的事实和重要情节,向证人和被害人提出问题,让他们做进一步的陈述。对于证人和被害人所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清其材料的来源和根据,并注意查明证人和被害人得知案件情况时的主客观条件。询问证人和被害人也必须制作笔录,最后由证人和被害人以及侦查人员签名。
三、勘验和检查。勘验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地点和犯罪的有关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进行提取并加以记载和拍照的一种活动。勘验分为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身体检查,复核检验以及侦查实验。通过勘验和检查,可以发现、搜集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找出与经济犯罪行为有联系的各种事实情况,了解犯罪分子作案的动机、目的、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判断案件的性质,可以发现线索,明确侦查方向和调查搜集证据的范围。
四、搜查。搜查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检查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者或他的家属、邻居在场。搜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搜查笔录。通过搜查可以发现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获经济犯罪人,制止其继续犯罪。同时也可以促使有犯罪证据的人对犯罪人进行揭发和检举。
五、扣押物证和书证。扣押的物证包括犯罪工具、做为犯罪对象的物品、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 扣押的书证包括会计帐簿、货单、内部帐簿,有关人员的备忘录、笔记等。扣押物证和书证对于核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真伪,对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判定案件的性质,对及时查明案情,揭露与证实犯罪,保障无罪人不受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鉴定。在对经济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鉴定主要包括痕迹鉴定、物证鉴定、文件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侦查人员进行鉴定时,应当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和科学的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鉴定进行后应写出鉴定书。
七、通缉。通缉是当经济犯罪分子应当逮捕但是外逃时,由警察机关发布通缉令,缉拿其归案的一种措施。通缉对于抓获在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制止其继续进行犯罪,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以上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或警察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对经济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处理和提出处理意见,这时侦查活动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