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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书报告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边沁导论功利

赵 美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书报告

赵 美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英国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改革者边沁(JerryBentham)的重要著作,该书中,边沁首次对功利原理作了系统的阐述,以快乐和痛苦为基点,提出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进而将功利原理视为伦理学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为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基础。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书报告;功利原理

一、功利原理

在边沁看来,感觉经验是包括道德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最根本而又最真实的基础,因此伦理道德也不能不建立在人类经验所认可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和自我利益的追求的基础之上。“快乐与痛苦是人的主宰,只有他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应当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关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他以快乐和痛苦为基石,认为功利是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快乐或者防止其遭受痛苦的性质,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而功利原理是“按照增大或者减小、促进或妨碍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私人行动与政府措施。”据此,符合功利原理的行为就是应当做的,是对的,至少不是不应当做的,不是错的。一个人对任何行为的赞许或非难都建立在他对该行为是否符合功利的法规或命令来决定。

二、功利原理与惩罚

在边沁看来,避苦求乐的功利原理不仅是个人行为的基础,也是政府活动的准则。政府的业务是通过赏罚来促进社会幸福,而“罚”构成的那部分业务尤其是刑法的主题。从功利原理出发,一项行为越趋于破坏社会幸福,越具有有害倾向,其产生的惩罚要求就越大。

首先,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须严格以功利原理为标准,即行为产生的快乐小于它制造的痛苦。有害行动的损害结果有正面和负面之分,正面产生实在的痛苦,负面指丧失快乐。关于有害行动的对象,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甚至是整个政治社会或国家。同时,边沁认为所有的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这与法律“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的一般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相悖的。根据功利原理,只有当为了排除某种更大的恶时,一项惩罚才会被允许。为此,从防止罪过,缩减损害和最小支出的惩罚目的出发,边沁提出了十三条关于惩罚的规则,如“惩罚之值在任何情况下,皆需不小于足以超过罪过收益之值。”从目的到规则,每一条都折射出功利原理的影子,以保证犯法行为与惩罚之间保持恰当的比例。在一套惩罚所应有的十一种特性中,通约性、表示性、儆戒性、改过自新以及使之丧失能力之效这几种特性尤其适合于增大惩罚所要造就的效益;节约性、补偿倾向、大众性以及可减免性,尤其适合于减小惩罚的代价;可变性和稳定性,则有助于实现这两方面的目的。

除了明确哪些行为当罚以及惩罚的规则和限度,边沁还从反面列举了四种不应当施加惩罚的情况,也即我们今天常说的刑罚阻却事由:惩罚无理由;惩罚必定无效;惩罚无益或代价过高;惩罚无必要。除“醉迷”和“误料”两种情形外,边沁有关阻却事由的列举与我们现学的刑法内容并无大的差异。

三、我对功利原理的认识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对“功利”一词有着很狭隘的认知——功名与利益,我们经常会形容一个人“功利”,主要是说他太过关注眼前的功效与利益,是在贬低这个人的人格。如今看来自己太过肤浅,在边沁的理论中,功利不仅不是道德的沦丧,反而是道德的声张。倘若现在有个人站我面前说我功利,我应该也可坦然接受了,因为避苦求乐确是人的本性,而功利原理旨在追求个人、社会、人类整体的幸福。事实上所有人都在功利原理的指导下生活,正如我们每天都要做的各种选择,在选择过程中你会当然的权衡利弊,而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在遵循功利原理了。

不过即使这样,我对边沁功利原理中的有些观点还是有点小小想法的。首先,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都是可以被计量的,听起来就觉得机械冰冷,快乐痛苦都是非常主观的,不可能或者至少是很难找到一个量化的标准,花30块钱吃的路边摊一定比花3000块去高档餐厅吃大餐获得的快乐少么?其次,边沁认为只要每个人真正的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结果必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显然与实际不符,人际的利益冲突集体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存在,并非“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消解的,“只要…必然”的设定前提是每个人的最大幸福在本质上一致,也许共产主义社会状态下可实现这一设想。再者,也许在他那个社会矛盾激化的时代,站在统治者的角度,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最佳答案。但在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进步的现代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已经出现了漏洞,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背后是少数人利益的牺牲,为了“公共利益”而忽视甚至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在我看来无异乎“多数人暴政”,用单纯的“量”来作为判断一个行为的是非对错,在特殊时期主要是实现其秩序价值,如今看来是太过草率了,这在一个自由民主保障人权的社会应该是不允许的。

[1]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D

A

2095-4379-(2017)19-0250-01

赵美(1993-),女,汉族,江苏宿迁人,江南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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