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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策略研究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依法行政律师

李 岗

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辽宁 大连 116006



新常态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策略研究

李 岗

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辽宁 大连 116006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扎根也有十年左右的时间,存在即有意义,也正是在此期间它便彰显出了自身的优势,为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帮助,但存在的不足也不可小视。随着社会不断更新与发展,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要面对更多的难题,所以在新常态下,如何探索出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足的办法越来越重要。

新常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策略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最先是源于西方欧美资本主义,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发展,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法规也日益增多,我国也设立了此制度,因为政府处理的工作不再仅限于一些传统事务,涉及到法律法规的事项的增加使得政府对法律顾问的需求不断扩大。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帮助政府依法规范行政,成为政府不可或缺的得力帮手。而在当下,中国社会正值转型期,新常态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缺陷也越发明显,如何完善该制度,使它继续展现强大的生命力,为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智力支撑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

第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智力支撑和保障。政府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政府行政水平能力的高低直接取决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而法律顾问通过对政府事务的介入与了解,可以分析其中的弊病,更好地提升政府行政水平,符合政府转变法治政府的需求。

第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提升政府和法律威信力。我国在现阶段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利益社会中不断有各种利益方之间发生矛盾需要政府出面化解,而法律顾问可以为政府判断提供法律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会让人们更加信服,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升解决社会中的矛盾,还可以提升了政府与法律的威信力。

第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政府依法决策。政府的决策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法律顾问可以在政府做决策时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政府因为决策不科学而导致社会和人民的生活受到影响,让政府依法决策,使政府工作更加合法和科学,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发展失调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司法部就颁布了有关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但因为在当时各地政府部门领导对此规定的态度不一,还因各种条件的约束,所以一直以来各地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发展不均衡,其中大体上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表现在每个省之间的发展不一。在我国这么多个省份中,有一些省份发展快,政府法律顾问发展势头良好,但还有一些省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还在初期阶段,甚至还未开始。第二是省份内不同地方的不平衡。例如在辽宁省,沈阳、大连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在早期就开始有意识专门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来帮助政府依法行政,但在辽宁的偏远地区还有许多没有设立相关的法律顾问工作室,在区县中的数量更是寥寥无几。

(二)制度不完善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一直以来就面临着不小的难题。首先是缺乏人手与机构的不健全。有一些地方政府到现在还没有设立有关法律顾问的机构,所以更谈不上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而有的地方政府设立了一些法律顾问工作室,并没有聘请专门的律师。其次是法律顾问参与度受限。因为大部分法律顾问和政府部门属于合作关系,所以政府部门的领导在一些重要事件上限定法律顾问的参与,只有少部分政府工作可以让法律顾问全面参与,这样一来法律顾问的工作自然会受到影响,发挥不了应有的效果。最后是政府对法律顾问投入资金不足。许多政府对法律顾问的投入经费太少,甚至是不支付经费,这样一来,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投入程度低,积极性下降,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三)管理不足

有些法律顾问为了依附政府领导,在工作上缺乏自主独立性,对领导言听计从,而不是从实际出发,所以政府部门在对法律顾问的管理上缺乏透明。还有则是律师一般身兼多职,工作上可能会力不从心,或者有些律师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只是为了拓展人脉,获取利益,这样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就会有影响。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依托。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用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解决我国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省份发展不均衡、同省各地区内发展不一的情况,应该全面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对一些还没有设立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地区政府要有强制性的要求,使得他们尽早筹备设立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并在政府工作的考核中作为一项考察内容。例如在辽宁省中,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6〕2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5〕70号)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响应中央要求,到2017年底,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体系,而在已经设立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地区则要求应加快完善相关内容,保证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帮助政府依法决策与行政。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势头良好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可以总结工作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地区,让其它地区政府得以借鉴学习。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可以直接影响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建立,政府要看到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选聘法律顾问需考核

政府部门的工作涉及面非常广,这就要求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专家的知识面应该涵盖多个方面。但有些政府单位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上,并没有纳进政府采购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更多是某些律师凭借自己的私人关系或者一些行政部门推荐,这样会有大部分符合要求的律师或专家无法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职位。所以在选聘政府法律顾问上,应该经过多方面的考验,首先是自身专业知识具备多样性,具备政治觉悟与职业道德素质,要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思考与处理问题成熟等,具备这些基础条件后再经过政府部门的综合考察再聘用,而聘用律师名单也应让媒体进行公开,工作透明,接受监督。在被政府聘用之后,法律顾问应定期向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工作汇报,在为政府进行法律服务时出现的问题应该记录在案,在年底进行年度考核,对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各项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优胜劣汰。

(三)保障法律顾问的权益

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付出了便应得到相应的报偿,政府部门应该对此支付一定的酬劳,但在我国现阶段,政府对法律顾问投入的经费远远低于法律顾问的工作应得酬劳,所以这样就会抑制了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和成效。我国政府应该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把法律顾问的服务纳进政府采购,对法律顾问工作划定经费,对偏远地区和贫困山区的法律顾问工作更应该实施补偿,以此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帮助政府推进依法决策和行政,推进法治中国的转变。还有在特定情况下,法律顾问可能会面临涉及自己财产安全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有相应的策略保证法律顾问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法律顾问才会信任政府,全身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四、结语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对政府依法决策与行政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各级政府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政策中的不足,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建设法治中国,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和现实选择。

[1]范丽霞.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与完善[J].理论观察,2016(1):62-63.

D

A

2095-4379-(2017)19-0147-02

李岗(1969-),男,汉族,山东胶州人,大学学历,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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