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途中受伤诉至法院成功索赔
2017-01-26汪彩霞龚启鹏
□ 汪彩霞 龚启鹏
出境游途中受伤诉至法院成功索赔
□ 汪彩霞 龚启鹏
2017年6月1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577.1元;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罗某旅行团费13500元;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原告罗某等四位作为旅客代表与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自2016年3月10日至3月25日间出游澳大利亚、新西兰,因组织出境旅游的旅行社需要相应资质,故旅游者同意出境社委托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团,由其组织行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罗某按约缴纳了旅费13500元。2016年3月12日,原告在澳大利亚出游乘坐巴士时,途中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在车尾的原告从座位上摔下,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3月24日,原告罗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医院建议,因原告伤情需要,至少6周不能乘坐飞机。出院后,由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当地承租一间公寓供原告居住,原告丈夫在原告受伤后前往澳大利亚护理一个月。2016年5月11日原告及其丈夫回国,6月8日原告到医院复诊,花费诊疗费921.5元。2016年7月11日,经原告申请及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罗某胸部损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罗某误工期为伤后120天,护理期为伤后60天,营养期为伤后60天。
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具体项目为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6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及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故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本案中,江西省某A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及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故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江西省某A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