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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017-01-26吴凡云龚启鹏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1期
关键词:石某本金利息

□吴凡云 龚启鹏

以案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吴凡云 龚启鹏

2017年1月2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吴某向原告孙某归还借款本金224500元及利息;被告石某、吴某向原告孙某支付律师代理费 12000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4年7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4年7月25日始至2014年10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石某账户分别转款两笔 9500 元、85500 元,合计95000元。2014年8月24日,两被告再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6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0日,自2014年8月24日始至2014年9月2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石某账户分别转款 50000 元、2000 元,合计 52000 元。2014年9月25日,两被告欲再向原告借款9万元,考虑到前面两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共计16万元未偿还,双方于是签订一份总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9月25日始至2014年12月24日止;贷款的利率为月息2.4%;借款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通过交通银行账户向被告石某账户转款77500元。2015年年底,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 50000 元,后未能偿还本息。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先后三次向其借款共计25万元,但原告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并将已扣利息计入本金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的借款本金应为三笔95000元、52000元、77500元,合计为224500元。原、被告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一份总的借款合同,对双方之间的三次借款事实进行了概括约定,双方应依据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权利义务。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依法确认借款金额为224500元。该合同约定借款时间自2014年9月25日始至2014年12月24日止,依法予以确认。该合同约定利率为月息 2.4%,原告主张被告已于2015年年底归还利息50000元,已归还利息计算适用该利息约定,经计算被告支付50000元利息应支付到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4日以后的利息依法应依照月利率2%计算。

【点评】《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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