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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网盘时代网络版权发展模式探究
——以“网盘关停潮”为视角

2017-01-26朱武毅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网盘避风港著作权人

朱武毅

南方医科大学,广东 广州 510515



后网盘时代网络版权发展模式探究
——以“网盘关停潮”为视角

朱武毅

南方医科大学,广东 广州 510515

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网盘服务的创新,但同时网盘也成为了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本文以2016年“网盘关停潮”为切入点,对后网盘时代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创新网络环境版权发展模式,构筑“著作权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三位一体的数字版权生态系统以及促进网络版权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网盘;网络版权;避风港原则;利益平衡

日本学者川北善太郎认为“互联网是24小时开放的著作权社会”[1],但这个社会却处于“亚健康”状态。网盘的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功能使其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与此同时,个人云存储行业自我监管不力,盈利无法预期等导致个人网盘生存空间狭小,最终带来大规模的“关停潮”[2]。网络环境使信息共享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一、“个人网盘关闭潮”原因探析

网盘,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由用户通过登录特定网站进行信息数据上传、下载、共享等操作的信息数据存储空间。比如:国外的DropBox以及国内的百度网盘和360云盘。以信息存储空间为代表的ISP在通过“存储—分享”模式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的同时,也对版权保护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网盘服务商监管难度大

由于网盘存储与分享的天然特性,加之网盘用户的自发分享行为,网盘上充斥着大量侵权盗版作品。但网盘作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工具,并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环境中,技术中立原则被广泛运用:如果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就不能根据侵权用途推定制造商和销售商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二)网盘服务商盈利模式无法预期

个人网盘向多数用户提供了免费服务,这带来了宽带服务和硬件服务器的巨额成本。同时,网盘通过会员制和广告来盈利,但其免费本身就在制约会员[3]。付费会员的优势需要以限制普通用户为基础,但过多的广告业务也会降低普通用户的体验,这必然不利于网盘服务商争夺市场。

二、我国网盘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避风港原则的困境

十年前我国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全面移植了美国千年法案的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加删除”。除非事先明知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或断开连接,网络服务商对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今,互联网高速发展使之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但我们在界定何种行为能够进入避风港以及免于赔偿责任的要件方面却难以明晰。

(二)网盘侵权规制的困境

网盘在本质上是信息存储空间,它方便用户存储信息,也为用户下载、转码、分享等提供了多项技术支持,但这些技术支持是否侵犯版权难以认定。

(三)网盘维权救济的困境

网盘维权救济困境主要表现为:第一,网盘用户注册信息不具体,未采用实名制,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很难找到直接的侵权人;第二,网盘服务商通过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间接侵权人不被追究;第三,我国对于著作权人的救济长期处于乏力状态,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来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

(一)针对避风港制度的重建

我国避风港规则移植美国千年法案的避风港制度,弊端较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有以下改进建议:

1.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司法实践多照搬“复制发行”的概念,但针对网络作品的传播特点,建议进一步明确:当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某信息网络使用、下载等途径获得作品时,该网站就成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4]。

2.明确避风港规则保护的是尽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商。我们需借鉴美国的避风港制度,除“通知删除”之外,还应包含网络服务商在最大监管能力范围内搜寻到的侵权信息,若不履行则承担侵权责任。

3.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应当将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取消,这样可解决利用“网络用户”名义实施侵权行为的问题。

(二)针对著作权人的救济制度

当前,我国主要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解决作品使用等授权问题,但我国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对版权人的利益保护依旧乏力。版权补偿金制度是一种通过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方式向复制设备和空白存储介质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网络存储载体服务提供商收取费用来给予版权人一定经济补偿的规则,这是针对版权人利益损失的一种经济性补偿,是平衡版权人与使用人利益的一种制度[5]。

(三)针对网盘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为了平衡权利义务,网盘服务商可以进行以下优化:

第一、网盘服务商可以运用收费制度平衡权利义务,同时创新商业模式。我国的网盘营运基本是免费模式,多由有较强实力的互联网公司提供网盘服务,但网盘运营大多处于亏损状态。对于网盘侵权行为,网盘服务商有义务加强审查,这有助于节省版权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但同时增加了网盘的运营成本,这使网盘服务商免费运营模式难以为继。所以,后网盘时代可以基于付费对象的不同向个人和企业两个方向进行拓展,逐渐培养起付费习惯,建立新的商业模式。

第二、网盘服务商应当要求细化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存用户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同一侵权用户再次上传侵权盗版作品。

第三、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侵权用户处置机制,根据用户侵权情形,给予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置。

(四)针对网盘用户的自我审查

网盘涉及用户的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用户的“私域”。因此,保护著作权人和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冲突情况无疑加大了网盘服务商检测用户上传分享的内容的难度。2015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通知》中要求禁止网盘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及分享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出版、影视、音乐等专业机构出版或者制作的作品以及其他明显感知属于未经授权提供的作品。由此可见,网盘用户在享受网盘服务的同时,也应遵守上述规定,在私域空间内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关于互联网有句著名论断: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必须以价值理性修正工具理性,以法治之堤圈住奔腾的技术之水。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沿领域,网络著作权保护由互联网技术催生,同时与商业的因素更加紧密。从表面看,“个人网盘关停潮”是一个市场被关闭,但实则是市场环境在改变,利益平衡始终是网络著作权的重要支点。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在制度设计中应兼顾版权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发展,努力构筑协调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的利益平衡机制。

[1]川北善太郎.著作权交易市场——信息社会的法律基础[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92-93.

[2]露草.后网盘时代最值得关注的个人云服务Top20[J].互联网周刊,2016(15):56.

[3]司晓,刘政操.网络云盘版权侵权问题及规制对策[J].中国版权,2015(06):26-29.

[4]赵红仕.新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法修订——以“快播侵犯著作权案”为视角[J].科技与出版,2014(03):9-11.

[5]郝婷,郑雪洁.论新媒体时代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及在我国的建立[J].出版广角,2016(13):28-31.

D

A

2095-4379-(2017)09-0225-02

朱武毅(1995-),女,汉族,山西长治人,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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