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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一妻多夫婚姻制度的原因探析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恩格斯藏族

王 芳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



藏族一妻多夫婚姻制度的原因探析

王 芳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

众所周知,世界上通行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该婚姻制度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地区同样适用。在我国西藏虽然一夫一妻制也是藏族婚姻制中最为普遍的婚姻形式,但是现今在藏族社会中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一妻多夫制以及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形式。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一妻多夫制。长期以来,很多专家学者对于藏族一妻多夫制均做过研究,产生了不同的学术观点和理论争议。本文从前人对于一妻多夫制的研究论述、笔者对该社会现象的原因分析以及针对该婚姻制度的解决措施三个方面展开述论和总结,以期推动藏族一妻多夫婚姻制度研究的进展。

藏族;一妻多夫制;自然环境;经济

有着“世界屋脊”之称的西藏,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地貌类型多样、地形多变。此外,由于地势高西藏年平均日照在1500-3250小时,又被称为“离太阳最近的地方”、“离天堂最近的地方”。然而由于气候条件恶劣、言语沟通困难、文献资料匮乏等因素,使得针对藏族一妻多夫制婚姻的田野调查还不是很规范、调查工作也不是很全面细致。这就使得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为雪域高原西藏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因此关于这一婚姻制度的研究和探析,学术界仍然存在着很多看法和争议。藏族地区的法制作为中华法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文章通过对国内外学者针对藏族一妻多夫制的研究状况做以整合和论述,以期能够把握好这一问题的基本脉络,揭开藏族婚姻的神秘面纱。

一、前人对西藏一妻多夫制的成因分析

(一)恩格斯关于一妻多夫制的研究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写于19世纪,作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19世纪恩格斯便开始着力研究西藏地区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该书的序言这样写道:“诚然除个体婚制之外,一般所知道的还有东方的一夫多妻制及印度、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可是这三种形式并不能断然而笼统的按历史顺序排列起来,它们彼此并立而没有任何相互的的联系。”[1]群婚、对偶婚以及一夫一妻制婚姻是和人类历史发展中的蒙昧时期、野蛮时期以及文明时期三个历史时期相对应的。而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制度是无法与这三个时期对应起来。因此恩格斯认为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制可能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留。可是因为恩格斯没有对其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研究,故而对于藏族地区特殊的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也并没有产生清晰而明确的论断。但是对于恩格斯关于一妻多夫制来源于原始群婚残余这一说法,很多专家学者还是较为认同的。

(二)麦克伦纳关于一妻多夫制的研究

英国著名学者麦克伦纳将研究时间的维度延伸的更长,与恩格斯的研究方法不同,他试图从原始社会时期进行剖析,进而揭示一妻多夫婚姻制度的起源。《原始婚姻》是麦克伦纳的著作,他在书中提及人类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落后,食物和劳动力都很匮乏,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杀死女婴作为食物的来源,而男婴之所以幸免于难是因为男婴长大后可作为生产力获取食物。这就使社会男女性别严重不平衡,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由此产生。麦克伦纳在书中这样写道:我们认为这种自我限制的婚姻直接和人类早期杀死女婴的习俗有关,正是由于社会当中女人的减少,导致部落内部一妻多夫婚姻制度的产生。

二、经济因素促使西藏一妻多夫制的产生

(一)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实现家庭财富积累

西藏牧区经济生活水平的落后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民主改革后牧区生活虽然有所改变,但是总体来说仍然是十分贫穷的。牧区的农业现代化整体水平不高,很多地方还是基本靠人力进行劳作,生产效率极其低下。而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有利于一个家庭财富的积累以及经济改善。此外一个家庭要想购置生产资料,人们更倾向于将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去购置。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就规避了家庭中因兄弟成婚使得财产分割的情况,与此同时这也更加有利于财富的积累。由此可见,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制是由其独特的经济背景所促使的。

(二)有利于抵御恶劣的自然环境,维持家庭生计

有着“世界屋脊”之称的西藏,有高峻逶迤的山脉、陡峭深切的沟峡以及冰川、裸石、戈壁等,地形复杂多样,自然环境恶劣[2]。这里昼夜温差大,降水稀少且光照十分充足,随着海拔的增高,空气密度越来越小,气压越来越低,含氧量也随之逐渐降低。据调查,西藏地区空气平均含氧量仅仅是平原地区的40%-50%。能力转化以及物质循环都十分缓慢。这些因素使得该地区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而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藏族部分地区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家庭结构力量就显得十分薄弱和渺小。为了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促进家庭进一步繁衍生息以及应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一妻多夫制应运而生。

三、非经济因素推进了藏区一妻多夫制的演进

(一)历史原因的推进

1840年鸦片战争使我国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西藏社会也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发展异常缓慢。原始群婚并没有消失,反而及其闭塞的自然地理环境成为了群婚残余滋生的沃土。西藏的一妻多夫制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的腐朽以及地主对农奴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的结果。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这也象征着在雪域高原上延续了上千年的封建农奴制度就此废除。西藏直接从黑暗、腐朽的奴隶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3]。民主改革后西藏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总体来说正是社会形态直接由奴隶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藏族地区仍然保留着一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二)传统藏民的认可

我们着力研究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实际上是为了通过对这一社会现象的研究来深刻反思人类文明。着眼于深切关注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田野调查以及参阅相关文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一些传统藏族的老百姓心中,一妻多夫制不但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家庭财富的积累,而且还增强了一个家庭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利于家庭和睦、兴旺发达。因其并不违反当地的婚姻习俗,同时还能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契合传统农牧业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机制,得到了一些老百姓的认同,百姓的认同使得穿着原始、落后外衣的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仍然延续至今。

四、针对藏区一妻多夫制的解决之道

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目前西藏的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主要存在于一些落后而又闭塞的西藏牧区。由于自然环境恶劣、交通闭塞、文化缺失,使得原本就落后的牧区依旧蒙昧闭塞。我们应该团结各方力量,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法制宣传工作落实落细,尤其是婚姻法相关知识,更要重点宣传,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有了法制观念,提升了法律素养,慢慢的人们自然会意识到一妻多夫婚姻制度的局限性和落后性,并逐步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取代。

另一方面,严格贯彻婚姻登记制度。虽然说夫妻双方结婚需要去民政部门登记在西藏已然得到了普遍的实行。即使是实行一妻多夫制的藏族地区也要进行婚姻登记。应明确规定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不应有欺骗的成分在其中,当事人在进行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应该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登记,同时必须要建立在真实自愿的原则之上,如果是父母亲强迫的一妻多夫婚姻,可以视为自始无效。于此同时,在有些实行一妻多夫制的藏族牧区,办理结婚手续的过程中通常是家中的长子出面与女方办理登记手续,其他兄弟则只是与其参加婚礼,即形成传统意义上的结婚。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事实婚姻,与我国一夫一妻制相违背[4]。

[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和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

[2]刘德坤.西藏地区植被净初级生产力及其对气候的响应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4.

[3]张焕华.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研究[D].三峡大学,2010.

[4]孙晗.重婚罪之事实婚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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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2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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