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初探
2017-01-26张存勇
张存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平阳 325400
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初探
张存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平阳 325400
基层检察室的建设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先天缺陷,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职能定位不明晰的困境。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了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贴近群众便于化解矛盾的优势,可以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公诉作为基层检察室的核心工作来抓。本文探讨了基层检察室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权力的来源,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各地的实践以及该制度的基本设计。
检察室;法律监督;轻微刑事案件公诉
基层检察室是促进检力下沉,加强对基层法律监督,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经过多年的运行,基层检察室充分发挥了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对促进基层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基层检察室的建设依然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先天缺陷,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职能定位不明的困境。很多地方的检察室工作随意性大,没有具体的刚性的工作,法律监督主要靠抽查卷宗,监督效果较差;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室的职能更是大为减少。那么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呢?笔者认为把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的公诉权赋予基层检察室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办法。
一、基层检察室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来源
检察室的职能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均对检察室的任务做了规定。指导意见规定了检察室的七项任务。其中第五条“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可以看做是基层检察室轻微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的来源。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案件是基层检察室介入群众间的矛盾化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重要抓手。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对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有明确的规定,法无规定即自由,基层检察院能行使的职权,基层检察室也能行使。在这一思想的支配下,有的地方基于使基层检察室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使法律监督更有刚性并适当减少本院工作压力的考虑,选择让其参与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二、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由于职能定位不明,很多地方的检察室不知道具体干什么工作。由于没有直接办案,诉讼中的问题难以发现,法律监督主效果较差;化解社会矛盾没有依托;特别是在自侦和预防部门转隶监委委员会后,检察室的职能更是大为减少。因此,必须找一个工作的抓手,才能真正发挥检察室的优势,从而带动其全面工作的顺利开展,而这个抓手就是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基层检察室的核心工作来做。
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串起检察室的所有重要工作。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上述指导意见规定的检察室的七项任务,第二项(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第三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已不存在。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依托,前可以接受举报、控告等,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后可以对人民法庭的审判以及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其本身可以通过办案,通过出庭进行法制教育,宣传的效果更为显著。这样,通过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就可以把检察室的所有重要工作结合在了一起。通过基层检察室适当分担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使其有了日常性的工作任务,便于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刚性,有利于基层检察室就近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节省司法资源,方便了基层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同时通过基层检察室办理刑事案件,减轻了本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而且这一模式也增强了检察室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吸引本院优秀人才加入到检察室队伍。
三、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基本制度初探
在确定了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基层检察室的中心工作来做之后就是要确定这一模式的基本制度了。山东、浙江、江苏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参考和借鉴。山东省检察机关出台了《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导派驻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基层检察室业务对接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强化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基层检察室的业务指导和对接、确保案件质量作出了具体规定。浙江省、江苏省的部分检察院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为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基本的制度规范。
所谓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并非是把公诉部门接收的所有的这一类案件都由检察室来办理,而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交由检察室办理。首先必须是在检察室辖区内发生的案件,才可能由检察室来办理。不在检察室辖区内的案件,就不能发挥检察室贴近群众,方便群众诉讼的优势了。其次,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一般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检察室对其告知、讯问等都很方便,不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派出院所在地去进行。第三,还需要符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等轻刑;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多为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等条件。
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还需要重视和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要取得法院的配合和支持。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法院同意到检察室所在乡镇巡回审判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庭主要是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或经济案件,而没有一般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因此基层人民法院推行巡回审判方式到基层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是一个很好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式。
其次,加强和派出院公诉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的配合。检察室参与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公诉后,案件是否还交由派出院公诉部门审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检察室有了员额检察官,员额检察官在其办案权限内有独立处理审批案件的权力,何况检察室办理的都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无需经过公诉部门的审核即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公诉需要得到派出院公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没有公诉部门和分管公诉部门的领导审批,案件不能提起公诉,其理由是认为基层检察室办理刑事案件公诉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办理公诉案件的主体仍然应该是派出院公诉部门。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在实践中可把在办案中出现特殊情况,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轻微刑事案件标准的案件,由检察室办理后,由公诉部门和分管公诉部门的领导最终把关,这样比较稳妥,其他案件可由基层监察室独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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