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国民待遇含义之辨析
2017-01-26常玲毓
常玲毓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国民待遇含义之辨析
常玲毓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在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印度尼西亚诉美国有关丁香味香烟案的过程中,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国民待遇的含义和适用作出了较为详尽的阐释。其在以往对GATT第3条的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对国民待遇在本协议下的适用标准作出了创造性的解释,在发展了WTO法律体系下国民待遇规则内容的同时,也使得两项规则之间产生了潜在的冲突。
国民待遇;同类产品;不低于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非歧视性原则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WTO自由、平等、公平等现代法治精神,成为WTO法律体系的基石。在WTO法律体系中,国民待遇条款蕴含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大领域之中。具体而言,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集中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3条,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主要规定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7条,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条款主要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的第3条。同时,多边贸易协议中的《政府采购协议》(GPA)第3条也规定了国民待遇。然而,WTO尊重成员国国内管理的自治性,希望在维持贸易自由化和成员国政策独立之间保持平衡。因此,纵使GATT和GATS中的众多条款共同构成了国民待遇这一规则,但却没有对其进行精确定义,使其在具体适用中,需要争端解决机构根据条约法和现实的情况作出客观的解释。
同为WTO体系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也是如此,其中的第2条即规定了与国民待遇规则相关的内容。2011年至2012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美国:影响丁香味香烟生产销售的措施案(以下简称“美国丁香味香烟案”)中涉及国民待遇规则的条款,在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系统的解释。本文的第一部分将简要介绍该案事实和争议点,第二部分将对该案中涉及国民待遇条款的部分进行总结和评述,第三部分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
一、案情介绍
2009年6月22日,美国在其颁布的《防止家庭吸烟与烟草控制法》(FSPTCA)中规定,任何香烟或其组成部分均不得含有除烟草味与薄荷味外的特征性风味,否则将受到食品药品管理局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制裁。本条的目的是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尤其是防止青少年因受到风味香烟的引诱而增加年轻烟民数量。从2000年到2009年,丁香味香烟在美国市场上占香烟总数的0.1%,而这些丁香味香烟大多数来自于印度尼西亚。该项规定导致包括印尼生产的丁香风味香烟的出口量大幅降低,而同样含有特征性风味薄荷味香烟却因此市场份额大幅增加,且这些薄荷味香烟大部分为美国本地生产。印度尼西亚方面认为涉案该法规使美国从印尼进口的丁香烟相比美国的同类产品受到了差别待遇,违背了《TBT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基于此争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并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二、争端解决机构的分析
作为GATT和TBT中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其相关规定都适用于美国丁香味香烟案的涉案措施。然而,印尼方面选择将TBT项下第2.1条作为主要的诉请依据,仅将GATT第III:4条作为替代的(alternative)诉请。因此,WTO专家组依据印度尼西亚的诉请,先对TBT项下的国民待遇规定展开分析。
(一)同类产品
1.GATT与TBT对“同类产品”的释义
GATT第3条第4款规定,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法律、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TBT第2.1条规定:“各成员方应保障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从语言表达上看,TBT与GATT的文字释义十分相近,二者均针对进口产品提出了“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这一要求,因此,在理解“同类产品”这一要点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往关于GATT的判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专家组对“同类产品”解释过程
然而,即使在适用GATT第3条时,因所涉事实不同,所适用的解释方法也会有所不同。GATT在其适用案件中,对认定同类产品所采用的最常见的办法是是GATT工作组在其有关边境税调整报告中衍生出的一系列标准(以下简称“BTA标准”),包括(1)产品的性质、品种和质量;(2)产品的最终用途;(3)消费者偏好和习惯;以及(4)税则分类。除此之外,在加拿大诉欧盟限制石棉产品进口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同类产品的认定从根本上来讲是要考察产品之间竞争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同时,TBT受其所规制的内容的限制,其国民待遇原则所适用的客体限于技术措施,而GATT所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因此,在美国丁香味香烟案中,不能直接照搬以往对GATT的文义解释方法。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的解释还应结合上下文并且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因此,专家组进而结合TBT协议的序言和附件,从整体上对国民待遇原则进行解读。TBT协议的附件一规定了技术壁垒的定义和TBT协议订立的目的,从而能够有效地帮助专家组理解TBT项下的国民待遇规则。由于TBT协定的序文和附件对“正当目的”的强调,再加上本案争议措施907条款声称以保护公共健康为目的,专家组认为这一目的是其所必须考虑的。同时,TBT协议的序言中明确表示,本协议意图促进GATT宗旨的进一步实现。专家组认为,既然是“进一步”(further)实现,即应在GATT的基础上作出不同理解。因此,在理解“相同产品”时,不应从“竞争关系”这一角度出发,而是应当考虑美国在实施这一政策时的公共健康因素。
3.上诉机构的不同意见
但是,上诉机构在这一问题上与专家组持不同观点。上诉机构认为TBT和GATT中体现的利益平衡从原则上来讲是相同的。上诉机构认为,依据美国丁香烟案,TBT是对GATT相关条文的进一步发展(step forward)。TBT在序言部分即表明其致力于平衡各方利益,即避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限制与承认成员方监管自由之间的平衡。GATT也有类似规定,具体体现在第III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和第XX条规定的例外。一项技术措施的颁行往往具有多重目标,裁判者或争端当事人都难以单纯通过对措施的笼统分析而穷尽列举此措施所涉及的所有目标。若某产品所处的市场中,与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十分激烈,但从措施的管理目的角度判断并不在“类似产品”之列,则后续的“较差待遇”比较对象就不再完整,最终结论的客观性也将遭到削弱。因此,仅以争议措施的目的为依据用以区分类似产品则显得有失妥当。
上诉机构认为TBT第2.1条对“同类产品”的诠释,在本质上是在解释该案中进口产品和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这一诠释实际上也就上诉机构遵循GATT第III:4条项下的法律原则的做法。但同时,上诉机构也表明如果前述“监管目的”影响前述竞争关系,也应当将其考虑在内。然而,上诉机构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完全忽视“宗旨与目标”在认定同类产品时的价值,而是采用了一种更为温和的方式,即涉案措施的目标只有在其可能影响相关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情况下才应当被视为相关的因素予以考虑。
(二)“不低于”待遇
美国丁香烟案上诉机构基本上是采取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判例中有关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即认定涉案措施是否违反TBT第2.1条时应当考虑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关系是否发生了改变,从而导致进口产品相比国内同类产品受到了损害,同时也在此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
三、结论
美国丁香味香烟案中针对TBT中国民待遇规则的解释是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次系统性的阐释。对于判断第2.1条意义上的同类产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原则上遵循了GATT第III:4条的解释原则,二者争议的焦点仍然是涉案产品竞争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对监管措施的目标的考虑影响本案所涉竞争关系。与专家组意见不同的是,上诉机构在认定“同类产品”时更倾向于减少适用障碍。在分析“不低于”待遇中,一方面,上诉机构继续遵循WTO以往在处理涉及GATT第3条时的分析方法进行剖析。另一方面,上诉机构采取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依据TBT的序言和第2.2条在TBT协议中概括出一个类似于GATT第20条的例外条款。然而依据第2.2条,TBT国民待遇原则似乎从非歧视义务扩展到较少贸易限制的层面。TBT协议中可供抗辩的事由范围似乎比GATT第20条更大,因此,TBT的国民待遇规则与GATT的国民待遇规则在适用上存在冲突。然而,这种冲突的产生取决于申诉方的主张,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避免。
[1]杨向东.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1.
[2]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Clove Cigarettes,WT/DS406/R.
[3]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Clove Cigarettes,WT/DS401/AB/R.
[4]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AB/R.
[5]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94.
[6]The Report of Working Party on Border Tax Adjustments,BISD 18S/97.
[7]Kore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resh,Chilled and Frozen Beef,WT/DS161/AB/R,WT/DS169/AB/R.
D922.29;D
A
2095-4379-(2017)09-0120-02
常玲毓(1992-),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公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欧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