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2017-01-26李睿靓
李睿靓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构建我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李睿靓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为充分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现我国用人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机制,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文章运用问题分析的方法,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纳入法治轨道,提升我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公示法治化速度,确定适格的公示主体,力图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建设等方面有所突破。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监督
“残疾人就业”似乎是当下中国社会民生评判的一个标准,也是当今中国社会乃至乃至政治生态的一大病灶。残疾人就业分为三类:自主择业、政府集中安置、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文章拟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方面入手,就该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该问题的解决思路提出建议。国家2016年8月1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通知>)》提到:“研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该文件表征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试图从制度的视角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以监督和完善,提出以公示制度来监督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问题。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现状
从全社会范围看,就业问题一直以来是全国各地民生工作中的一块硬骨头,特别是残疾人就业更是成为社会就业的“顽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一政策便显得尤为重要。不尽人意的是,“按比例安排就业”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该项政策在实施中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因此,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模小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方式,其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力量相对有限。2009年以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仅为120万左右,相对于全国8300多万残疾人来说,简直微不足道。可见,在现实中,按比例就业方式并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按比例就业方式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岗位单一
残疾人就业尽管有国家政策的扶持,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不高,就业结业结构单一等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时,只会安排一些工作内容简单,就业待遇低的职位。
(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环境滞后
当今社会报以残疾人的并非友好,对残疾人的歧视随处可见。多数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负担。有些用人单位甚至设置招聘杠杆,将“身体健康”作为招录条件的屏障,把残疾人拒之门外。殊不知,让残疾人就业就是对他们的关怀和尊重,就业是残疾人增强自信心、走出生活困境、参与社会分工、融入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更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二、构建按比例残疾人安排就业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一)构建公示制度的由来
就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的中国而言,“抓民生,促就业”是党中央花大力气努力的方向。2016年8月1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更是明确提出了“构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①可以说我国的民生就业工作在已有的历史基础上又一次向纵深方向踏步前进。借鉴已有公示制度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的任务已经刻不容缓。
(二)可以实现单位领导干部职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再平衡
干部的职权是公开的、相对的,公众的知情权是公开的、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更大利益的需要,在相关工作中,用人单位必须公开职权信息,放弃一部分职权隐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利和职责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所以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因此建立残疾人公示制度,有效减少了用人单位和就业主体之间矛盾摩擦。建立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是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民生长足发展的必经之路。
(三)可以引导用人单位的领导干部坚守公平用工的道德底线
残疾人就业在社会就业中本身就是一道难题,由于自身的缺陷,社会给予异样的目光让残疾人在社会就业中困难重重。国家出台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就是为了减轻残疾人就业压力,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氛围。然而虽然有这样的政策却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用人单位怠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暗地设置就业屏障,将残疾人置于门外,加重了残疾人就业压力。显然,这些现象在社会中屡见不鲜,用人单位的领导应该坚守公平用工的道德底线,同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②有这些法律规定加上制定完善的公示制度,相信能够使残疾人就业更加顺利公平的就业。
(四)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公示制度不可能独立于其他的制度建设而独立存在。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公示制度就必须积极推进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我国其他公示制度的经验形成横向配合、纵向有序的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律维度。借鉴这些成型的做法,我国在全面铺开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公示制度建设时,必然也要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具体涉及有: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登记制度,建立残疾人信用卡制度,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共享信息网络平台制度,贯彻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无疑将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优化我国法治环境,推动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完备。
三、构建按比例残疾人安排就业公示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我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的法治化进程
纵观我国其他政策公示制度的建设,法治化是其重中之重。例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当中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它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都不能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③同时2016年的《纲要通知》提出构建我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和监督用人单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从而树立公开公平的用工作风和社会风气,不断完善我国公平公正的用工政策。《纲要通知》其内容都是党政内部规定的形式出现的,虽然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官方性,但就其法律效力而言毕竟有限,其约束范围并没有真正扩大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借鉴其他政策的经验,在落实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同时,构建相应的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使其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具有法律效力。将公示制度纳入法治轨道,让残疾人就业更多了一重法律保障。
(二)确定适格的公示主体
公示制度是一个正规的、严谨的制度,确立公示制度,首先要确定适格的公示主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的条例对公示主体进行规范和约束,也没有具体的公示要求,这就给该制度的公示主体预留了较大的确定空间。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的公示主体制度。国家授予残联公示主体的资格,确立等级公示主体。即由县级残联公示县级及其县级以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市级残联公示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以此类推,级别对应,完善公示主体的制度建设。
(三)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公示内容
残疾人就业内容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保障水平密切相关。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那么公示的内容就越清晰完善。既然提出了要构建我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公示制度,那么需要公示的内容并没有最终确定。因此,我在这里提出几点公示的建议:就业主体的岗位、津贴、奖金、补贴等;本人以往从事相关的工作情况;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子女的工作情况。在今后完善的过程中如升迁、福利变动、工作调配等也应一并纳入公示范围。目前我国有关政策的实名公示形同虚设,政府信息公开也还在探索发展阶段。在现有公示制度的背景下,我们要彻底地梳理公示过程中所有可能导致公示障碍的环节,并将这些阻碍逐一解决。
(四)完善公示制度的细节建设
1.建立公示通报批评制度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是一个新的构想,新的构想便意味着有太多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通报制度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机制。当用人单位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联也没有及时进行公示时,就业主体可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公告,并将怠于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和残联进行通报批评,以期达到监督和惩治相关单位不作为的目的。
2.建立公示主体追责制度
在构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时,公示主体负责人即残联领导人要负担公示的责任,当公示主体怠于公示时,我们要进行追责。新闻媒体可针对不作为主体进行公告,公之于众,让群众参与评判;违反公示义务的有权机关,对其可以予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或者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若公示主体仍无改过迹象,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工会出面,追究行为主体的行政过失责任;同时法院可将公示主体拒不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严重时可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3.建立自下而上的信息公示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信息公开制度是一大热点,然而在一系列的工作中,信息公开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相关政策方针也没有在阳光下运行。借鉴以往的经验,我们可制定一套自上而下的公示制度:首先要保障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获取就业信息、参与和监督就业保护的权利。其次是信息发布,国务院残疾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重点就业部门以及其他重点就业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就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残疾人就业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就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就业主体的身体状况、职位、津贴以及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第三,加快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就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息记入社会公示栏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四、结语
面对残疾人就业难题以及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紧迫性,国家提出了“构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的意见,以期通过“公示制度”这一措施,使残疾人就业问题有所改善。“公示制度”作为一种信息公开的方式不仅对落实该项政策具有监督作用,更能促进社会民生保障工作顺利进行。让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加快实现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目标。
总之,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是一个构想,同时对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势在必行,我们要从制度层面上构筑起社会公平公正,民生保障的厚墙。这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用人单位拟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残疾人就业法治化进程,从而使相关民生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 注 释 ]
①<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
②<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8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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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D669.69;D
A
2095-4379-(2017)09-0086-03
李睿靓(1993-),女,汉族,四川雅安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