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教唆罪的论述
——兼论刑法第29条第2款
2017-01-26周杨
周 杨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独立教唆罪的论述
——兼论刑法第29条第2款
周 杨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我国《刑法》条款中,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的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犯教唆罪应当受到的刑罚。学术界对独立教唆罪的论述从未间断,本文也将谈论独立教唆罪的相关问题,并给出自己的意见。
刑事责任;独立教唆罪;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该问题,其他国家给出了不同刑罚。波兰刑法典规定:犯罪未实行的,教唆犯与从犯,负未遂罪责任,但法院的特别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罗马尼亚也规定可以不受刑罚处罚。要接受刑罚,就有必要讨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我国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责任”一词首次出现在刑法中是德国法学家S.von Samuel von Pufendorf提出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虽然学术界至今对于刑事责任的定义未达成统一,但是所有的定义中都对触犯法律后承担处罚的因果关系表示确认。
前苏联国家刑法家契柯瓦就认为具有刑事法律所认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该犯罪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其他法学家也提出不同的看法,无论是哪一种学说,都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触犯了法律所规定禁止的内容,这就是“踩红线”,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我国构成教唆罪的条件
从刑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教唆罪的构成需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第一,教唆者在实施教唆是必须有主观的故意性,被教唆者因教唆者的教唆而产生犯罪的意图。第二,教唆者在客观上必须具备有教唆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言语或者文字等多种方式。第三,被教唆者必须是特定的人,这是区别于煽动罪的根本。煽动罪是针对的一群不特定的人。第四,被教唆者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就不构成教唆罪。规定明确提出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与教唆行为的关联性
(一)学术界对教唆罪的分类
由于我国刑法学界,根据被教唆的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实施的是教唆者所教唆的犯罪,把教唆罪分为共犯教唆罪和独立教唆罪。
共犯教唆罪,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教唆罪。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形成的了共犯的关系。被教唆者犯罪的与教唆者的教唆有着之间的因果关系。
独立教唆罪指被教唆者在实施犯罪时,没有犯教唆者教唆的罪,与被教唆者没有形成共犯的关系,犯罪结果与教唆者的教唆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独立教唆罪与共犯教唆罪的不同之处
虽然共犯教唆罪与独立教唆罪都是教唆罪的一种,但是二者却存在以下本质上的区别。第一,二者的犯罪本质不同,一个是形成了共犯的关系,一个是没有形成共犯的关系。第二,二者犯罪的本质属性在是否依附别人也存在不同。共犯教唆罪的成立必须依附被教唆者,而独立教唆罪不依附教唆者,是被教唆者的独立所决定。第三,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犯罪存在的因果关系不同。独立教唆罪中被教唆者的犯罪与教唆者的教唆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共犯教唆罪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二者在审判定罪量刑时也是不同的。
(三)独立教唆罪的判定
一项实行犯的罪责认定,应该事以该实行犯的犯罪性和可刑罚性为前提条件。但是针对教唆罪而言,从客观主义的基础来看,它不具备独立的犯罪性和可刑罚性。
我国刑法典将教唆罪放在刑法总则里面,而根据各国的刑法典和国际惯例,刑法典的总则规定是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是指导刑法实施的理论基础,不应该出现具体的罪名。教唆罪是针对的是教唆者而言,他的定罪具有强烈的依附性,依附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停止犯罪,或者没有犯罪意图,那么教唆罪就自认不成立。法律是不会刑罚这类情况。
独立教唆罪,是被教唆者没有根据教唆者的意愿实施犯罪,最后所犯之罪与教唆者没有直接关系或者是间接的因果关系,甚至是没有关系。虽然教唆者利用不同的方式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可能引起了犯罪者犯罪的意愿或者说加重了犯罪者犯罪的意愿,但这只是一种辅助性的作用。真正实施犯罪的还是犯罪者自身的主观因素所决定的。更何况这种心理影响只是具有可能性,也还存在没有影响。如何判定教唆者的教唆起到的作用,这是我们应该努力探讨的。
四、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建议
无论是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来看,还是独立教唆罪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来看,独立教唆罪都不是直接影响被教唆者犯罪的直接因素。本着刑法的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法治精神和国外法律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教唆罪的规定应该修改为: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1]赵秉志,魏东.论教唆犯的未遂-兼论新刑法第29条第2款[J].法学专论,1999,03:28-39.
[2]张睿.论独立教唆犯[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3:65-70.
[3]郝守才.论独立教唆犯[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05:32-35.
D
A
2095-4379-(2017)22-0254-01
周杨(1991-),男,汉族,四川苍溪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