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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解释中贪污情节规定的解读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定罪党纪司法解释

谢 园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关于司法解释中贪污情节规定的解读

谢 园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正式颁布,其中对于贪污行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性规定,明确了其具体的定罪情节,也是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衔接补充性解释,具有实际操作性,本文试通过解读《解释》中关于贪污的情节规定,以更好把握贪污罪的相关司法适用。

司法解释;贪污;情节

一、《解释》中贪污情节规定的背景

《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由具体数额修改为数额加情节的认定方式,便于实践中此类贪腐案件的惩治,但缺乏较为统一的认定标准。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颁布,明确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情节”的具体认定。两者相辅相成,无疑是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力组合。对于《解释》中的具体情节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是尚需明确的问题。

二、《解释》中贪污“情节”的理解

此次《解释》中明确了贪污的几种定罪情节,具体认定时,只要达到一定比例(通常为一半)又同时具有规定的弹性量刑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适用相应档次的法定刑。①可以看出,贪污罪不是典型的“情节犯”,情节只是辅助的考虑因素。

(一)针对特殊的犯罪对象情形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是国家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事项所采取的救济性措施,是社会救助的重要保障,必须用于该特定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这些特定款物需专款专用,专项专用,仍然贪污的,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作为一类定罪情节。

(二)针对曾有关联性的罪前处罚的情形

一类是《解释》中将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作为定罪情节。其合理性在于,之前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虽未达到刑法入罪标准,但是在受到党纪、行政处罚之后,不知悔改再犯,人身危险性较大。这里的党纪、行政处分不需要同时具有,但仅限于有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为。由于这些行为类属于贪腐行为,如果随意增加其他行政行为例如因工作失误等受到党纪、行政处罚的,势必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另一类是,《解释》将曾犯故意犯罪作为一类情节。从客观来看,之前受过刑事处罚的故意犯罪与贪污犯罪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实践中其实施的故意犯罪,常常是借助自己的权力地位和职务便利,相比过失犯罪,这与之后的贪污行为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加之,国家工作人员更应遵纪守法,却先后多次犯罪,其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已经较大,应当作为一类处罚情节。

(三)针对犯罪所得的处理及追缴情形

一般情况下,贪污得来的赃款赃物大多用于个人挥霍,但也有的用于赌博、洗钱等明显的非法活动,严重践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影响较为恶劣。这里的非法活动不限于犯罪行为,应当包括治安管理等行政法规所处罚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中对于财产类犯罪,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予以追缴,以从客观上减少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贪污行为侵犯的是国家财产利益,危害性更大,更应对作为贪污的赃款赃物进行追缴。这里应当指出,并不是被告人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工作,就属于其他情节,关键还要看是否致使无法追缴这一后果。②理由是定罪与量刑的情节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将行为人案发后的不坦白行为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应当予以限制性适用。

(四)兜底性条款

《解释》对于贪污行为的定罪情节中有一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这一兜底性条款,是为应对实践中贪腐行为的日趋多样化,而法律不能完全列举性的规定所有可能情形,也不可能朝令夕改,频繁制定和解释。

三、小结

通过《解释》中关于贪污行为的情节规定可以看出,这些情节的设置考虑到犯罪对象的特殊性、犯罪主体的特定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最后的兜底条款,以确保有效应对贪腐行为日益多样化的复杂情形。这些情节需要予以准确把握,以助于实践中贪污罪的具体司法适用。

[ 注 释 ]

①刘宪权.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J].法学,2016(5):82.

②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J].法学,2016(5):70.

[1]刘宪权.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J].法学,2016(5).

[2]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J].法学,2016(5).

[3]赵秉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D

A

2095-4379-(2017)22-0247-01

谢园(1990-),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北方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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