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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2017-01-26廖张龙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不法共犯犯罪人

廖张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刍议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廖张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我国传统方法进行共同犯罪的认定通常混淆不法和责任、正犯和共犯,将正犯结果以及参与人行为的因果联系不进行分别针对性考察,所以此种方式对于疑难案件很难合理处置。

共同犯罪;认定方法;刑法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劣势方面

我国传统刑法认为,共同犯罪应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共同犯罪主体均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主体可以是人或者单位;第二,共同犯罪主体应至少二人施行了共同犯罪行为,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特点,否则不能按照共同犯罪进行认定;第三,共同犯罪主体应达到二人以及以上,产生的共同的、一致的犯罪故意。所以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传统上:一、并不能明确的分出共同犯罪的各种形态,将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作为参照;在满足了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判定行为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即被称为共犯。这三方面第一方面阐释了责任条件;第二方面阐释违法条件;第三方面指出责任条件。二、正犯以及狭义上的共犯并不进行详细区分,对于共同犯罪进行整体认定。上述三方面条件针对于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并未针对正犯以及侠义的共犯。三、只针对共犯人的行为是否与正犯一起实施犯罪行为,并未将共犯行为以及其结果的关联性进行分析,这种认定具有明显抽象性。

二、重点关注不法层面

共同犯罪属于不法形态。共同犯罪的处理通常以不法层面判断开始,对其进行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断;进而通过责任层面进行细致分析,了解参与人的行为应负何种责任。换句话说,共同犯罪的特殊之处仅仅体现为不法层面,共同犯罪的立法以及理论仅仅针对于不法层面各种状况;共同犯罪与其他个人犯罪在责任层面并没有较大不同。因此,重点关注不法层面显现出的特点。

通过实质观点的角度考察,需要具备下列两方面条件,将认定其行为属于犯罪:一、违法事实的发生;二、对于违法事实有一定责任。基于此可以发现,犯罪的实体能够通过违法性质以及责任特点发现。然而,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在达到构成要件标准后即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这也是犯罪实体的表现形式。责任在这里强调的是对不法的责任,是达到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因此责任的基础是不法。实际上日常生活中“没有责任的不法”(行为达到了违法构成要件标准,但是未产生责任)是存在的,而“没有不法的责任”(行为未达到构成要件标准,然而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现象不存在。所以,犯罪认定应按照先不法、后责任的顺序,顺序不能发生颠倒。

刑法总则针对于共同犯罪立法应重点合理划分不法事实具体归属哪个参与人所实施的行为。根据具体案件中的调查发现,对于二人以上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成立,此方式只能证明二人以上的参与人客观上责任的归属,也可以看作为认定二人以上实施的行为造成非法侵害。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应从法益侵害结果入手,考虑到其是否客观上属于参与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而不能仅仅考虑参与人主观责任的存在。参与人的行为以及经过认定后其是否应对结果负有主观责任呢,应进行具体判别。参与人负有何种责任以及是否负有责任,共同犯罪中并未进行特殊对待。

三、重点关注正犯

共同犯罪通常区分为两种,即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一般是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而复杂的共同犯罪针对于各个共同犯罪人有不同的明确人工。具体分工特点是:有的犯罪人对于其他犯罪人进行教唆,使其他犯罪人容易产生犯罪行为,有的犯罪人直接实施犯罪,实施直接犯罪即构成了犯罪客观要件。不法层面对待任何复杂的共同犯罪都能够找到发现共同犯罪人中的共犯,任何共同犯罪都存在正犯。对于复杂共同犯罪的认定,不仅仅首先应进行共同犯罪人的确立,而是先在众多共同犯罪人中判断正犯,围绕正犯推断出其他共犯。

“正犯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符合构成要件条件,并且是整个犯罪过程的重点人物或者关键人物。”犯罪的目的是侵害他人、威胁法益,最终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此种结果也可以理解为危险,对于结果的支配均源于正犯。因此,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应首先判断正犯,对于正犯的行为经过认定符合构成要件条件标准,并且属于违法行为,再进一步判断其他共犯。这种方式能够较为可挂的认定共同犯罪。

归纳以上,共同犯罪的认定应重点注重不法,按照先不法后责任的顺序,围绕正犯的确定展开共犯的判断,所以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法和责任不能相互混淆和颠倒,正犯以及侠义共犯也不应一概而论,应进行因果关联性的细致剖析。

[1]林小嵩.共同犯罪中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7(09).

[2]弗尔克尔·哈斯,王德政.不作为的共同犯罪[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

D

A

2095-4379-(2017)22-0213-01

廖张龙(1998-),男,汉族,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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