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务员义务谈论廉政机制建设的法律保证
2017-01-26刘晗悦
刘晗悦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从公务员义务谈论廉政机制建设的法律保证
刘晗悦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近几年,政府的廉政建设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措施也在不断地完善当中。其中,《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具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此项法律规定可谓,为公务员的廉政建设提供了立法上的保护。但是,与此同时,因其概念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引起了一些争议。那么对于公务员的廉洁义务应当如何规定才能使其更具操作性,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讨论,并对廉洁义务的细化提出一些自身的看法。
公务员义务;廉政建设;禁止性规定;配套措施
从2005年4月27日颁布《公务员法》至今,国家对于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更加的规范。其中,关于公务员廉政义务的规定,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公务员义务,是指为了保障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地履行职责,忠实地执行公务而规定的公务员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即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限制和约束。事实上,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权力实际的实施者和享有者,法律对其苛加了比普通公民更多的义务。当自然人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后其作为公民在宪法上的一些权利受限制。公务员接受和自觉遵守宪法权利的限制本身就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义务和责任。尤其在我国当前一些公务员行政意识淡薄的情况下,突出强调公共人的角色定位,强调其责任与义务,强调拒绝部分公民权利,强调用责任取代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前几个月,“某县禁止副处以上的官员打麻将”的新闻,引起了人们广泛的热议。这条看似有些滑稽的新闻,折射出的是对于关于官员廉洁义务的操作规范模糊。从现象去规范本质本身就是不可取的。确实,我们不能否认,在现实生活中,官员通过打麻将、唱歌、吃饭等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变相受贿的现象广泛的存在。但是,如果一味的对官员的休闲娱乐权利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那么无疑是对官员作为普通公民权利的不当限制。限制公务员享有某些公民权利,以确保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规范性,使其行为后果限定在合理的偏差范围,这对保证政府的廉洁,防止公务员的腐败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但是,这种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如果作为公务员,就应当被禁止任何的休闲娱乐活动。我们在将公务员作为公共人时,也不应当忘记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其理论依据在于:一,从法理的角度来解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务员取得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特殊权利,其公民资源也要合理地相对耗费,受到合理的限制。二,从国家利益来看,由于公务员地位和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行为与一般公民相比与国家利益更密切相关。作为一般公民,应服从整体和国家利益。公务员作为国家的委托代理人更应该承担比一般公民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即对其宪法权力加以限制,从而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三,从政府廉政建设的角度,保持政府的廉洁性和行政权的公正性也是限制公务员宪法权利的原因之一。因此,对公务员的廉洁义务作出具体性的规范能够,有效地区分公务员的职务权利以及个人权利的界限,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公务员法》中公务员义务中的“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对于公务员廉洁义务的正向化规定,规定的是廉洁义务的内涵。而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我还需要对何种行为是符合廉洁义务的进行明晰。但是对于符合廉洁义务的行为进行列举性的规定显然是不能穷尽的。因此,不妨在规定内涵之后,对廉洁义务的外延进行限定。公务员的廉洁义务表述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禁止从事公务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公务员廉洁性的事项。”此项规定能够明确公务员廉洁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与此同时,它能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禁止性事项以及其他法律对于公务员廉洁性的有关表述构成了对于公务员廉洁性的完整表述。
当然,对于公务员廉政建设仅仅明晰廉洁义务的概念是远远不够的。公务员的廉政建设应当看做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从公务员的录用准入,奠定公务员的廉政基础,其次应当对公务员的竞争激励机制做更加科学化的规定,同时规范公务员的工资管理制度,将公务员的廉政建设作为绩效考评的内容,加强公务员对于廉政建设的重视。对于违反公务员廉洁义务的行为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同时与刑法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构成公务员违反廉政义务的惩戒机制。
公务员作为公权力实际的掌握者和行使者,对其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公务员的廉洁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公务员廉洁义务的贯彻,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权利的滥用。但是,我国《公务员法》对廉洁义务的规定,较之其他国家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对廉洁义务的具体化规定,能够明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边界,保障公权力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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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211-01
刘晗悦(1966-),女,江西瑞金人,南昌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