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的完善
2017-01-26付辰飞
付辰飞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的完善
付辰飞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具有重要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然深入人心,然而民法典关于“民商合一”的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原则与具体规划上。本文通过对民法典与商事立法的相关论述,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民法典;商事立法;完善
对于我国的法律而言,民法是重要的法律之一,它的制定必须与时俱进,同时也是建设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民法典中关于商事立法还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尽心深入的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使是民法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民商合一制度下的民法总则
我国历来重视民法典与商事立法的协调,然而随着历史的演化,逐渐分为四种模式:第一,民商的绝对分离,即同时编纂民法与商法。第二,民商的绝对统一,即在民法中涵盖商法内容。第三,民商的相对分离。第四,民商的相对统一。对于传统的观念而言,不论是绝对的分离还是绝对的统一,都具有明显的弊病,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开始逐渐摒弃对于绝对分离与统一的认同,因此民商的相对统一与分离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随着《民总建议稿》的颁布,此问题得到了相对的解决,即学者认同民商的相对统一。之所以民商统一观念未能深入人心,正是由于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民法中存在与商法类似的基本原理,使得民法的地位坚如磐石。其中较为相似的原理主要包括平等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中的多项具体内容涵盖了商法的内容,使得商法并非可独立存在。除此之外,民法与商法为一般性私法,因此私法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二者,使得商法无法与民法脱离。
其次,由于民法具有强大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因此其外延不断得到扩展。作为民法的两大主要内容,物权与债权被应用于社会的多方面,因此在商法中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同时在商法中的某些特殊规定在历史演变中逐渐受到民法的青睐,而成为民法中的一部分。
二、关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完善的相关策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共进行4次民法典的修改工作,目的在于是民法典与时俱进,在一定程度上与商事立法进行协调。按照社会的普遍观念,可采取以下的几点措施是民法典与商事立法进行协调:第一,对民法与商法进行分离,并在民法颁布实施后在进行商法的确立。第二,采取民商合一的方式,即在民法的总则与分则中分别添加相关的商法内容。第三,对民法与商法采取模糊的分立模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为商法典留有一定的空间,当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商法总则与分则,待民法典实施一定时间后在进行商法内容的编纂。
然而经过时代的发展,社会大众经过认真的审时度势,提出了对第一条路径与第二条路径的否定。针对于第一条路径主要有几下几点原因:首先,自上世纪二十年代开始,民商合一的观念深入人心,若需对此改变则需要较多的时间。其次,人们对于编纂民法典具有强烈的使命感与紧迫感,对于民法与商法的争议则需被暂时搁置,以确保民法课尽快问世。再次,由于民商分立需花费较高的成本,不具备可行性。针对于第二条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差异。第二,受国外民商法分立的而严重影响。第三,我国的民法中有诸多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因而无法被商法采用。第四,不符合民法典体系化的相关要求。
最终只有第三条路径被社会大众认可,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第一,现今世界流行模糊哲学,既受到多外的影响,同时实行模糊分立原则与我国发展的实际相结合。世界上不存在民法与商法汇集与同意不法律的国家,因此实行模糊分立原则有符合世界的发展趋势。第二,在我国进行民法修改时,为民法的编纂提供了理论准备与实践探索,同时为商法的确立留有一定了空间,使得模糊分立原则得到了认可。第三,由于我国开始了《商法通则》的编纂工作,为民法中《商法总则》的编纂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第四,根据国外的一些实例,使得我国在进行模糊分立时需要进行通盘考虑,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五,虽然受到国外因素的影响,然而在我国并未进行过民法典或者商法典的编纂工作,其法律内容与形式是否符合中国实际必须经过长期的讨论与观察。在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同时进行《商法通则》的编纂,有利于消除社会大众的偏见,为我国的对外贸易与进口制定了相适应的法律准则,维护了我国的形象,同时为商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强有的保障与依据。
三、结语
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必须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为商法的设立提供相应的依据,才能逐渐的使民法与商事立法得到协调的发展,为我国法律的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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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200-01
付辰飞(1988-),女,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