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权问题
2017-01-26周刚
周 刚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山东 济南 250011
浅谈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权问题
周 刚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山东 济南 250011
现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之后再婚的占绝大多数,当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去世,就产生了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继承权的法律关系问题。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继承权,主要是看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本文主要就如何界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进行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继父母;继子女;继承权;抚养关系
现在社会生活的丰富及社会家庭观念的变化,家庭离婚与重组数量不断增加,家庭继承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纠纷最为典型,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权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我们公证处平时的公证业务中,继承权公证是最普遍、也是数量最多的一项公证业务。在继承权公证中出现继父母子女的情况也很普遍,针对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不同声音也比较多,那么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对继子女与继父母的继承权问题作了相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①,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继父母子女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视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相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就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②因此,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继承权的关键。
二、如何界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关系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扶养关系及如何界定扶养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来看,扶养关系至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抚养教育关系,二是赡养扶助关系。
首先来看一下如何界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一是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是未成年人。继子女是未成年人才能满足需要继父母抚养教育这一前提条件。当然,这里也应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一特殊情况,二种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如果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④则不能视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三是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时间。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到底多久才算“足够长时间”呢?本人认为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至少应满两年,抚养时间不满2年的,对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这一问题,一定要谨慎认定。因为一旦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承权问题、赡养问题都会随之认定。现实操作中,各方对此认识并没有一致意见,因此,有待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再来看一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扶助关系。就现实来看,若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虽已成年,但继父母仍对其具有生活教育或事业上的关照或资助,⑤这就是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扶养。若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或继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这就是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养。本人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赡养扶助义务的,可视为形成扶养关系。因为如果不视为形成扶养关系,将来继父母死亡,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便没有法定继承权,即使成年继子女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继父母遗产,也会出现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容易引发纠纷。而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扶养关系,一方面对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而又对成年继子女有所付出的继父母等老年人的生活也有一定保障,另一方面成年继子女在长期赡养扶助了继父母后,得到相应的继承权利,无论是在情感还是在权利义务上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不易引发子女间的矛盾与纠纷。
以上论述了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应形成扶养关系,否则只是单纯的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的权利。
三、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或者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呢,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视不同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会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而不同。
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也就是单纯的姻亲关系的解除,生父或生母死亡的,他们之间的姻亲关系不变。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或者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是否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又因继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均可以解除,但必须通过讼诉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且继子女未成年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时,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但若其生父母一方健在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若生父母均已死亡的,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⑥二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归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自然消除。因为如果出现双重或多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将来生父母、继父母均需要赡养时,子女将不堪重负,而且明显存在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所以,要避免出现双重甚至是多重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且继父母不再直接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的,或者是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生父母间经法定程序变更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
四、公证实务
由此可见,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或继子女才有继承权。《婚姻法》、《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形成的认定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公证处在办理涉及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时,掌握的判定标准不一,很容易出现问题,在公证缺乏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建议办理此类公证时让所有继子女或继父母都参加,在都没有意见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的规定下,参考当事人的意见处理案。另外增加了解继父母子女情况的证人,或到当事人住处、村委、工作单位多了解一下情况,也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律尽快出台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以便于我们做好此类公证。
[ 注 释 ]
①汪金兰.从比较法角度看继父母子女关系[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8):30.
②童铃.论继父母子女关系[D].华东政法大学,2010.4.
③汪金兰.从比较法角度看继父母子女关系[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8):30.
④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65a02c0101i0mo.html.
⑤熊明华,张社弟,吴美睛.陈某诉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案[Z].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0.9.
⑥王丽丽.关于原告李艳与被告许明离婚纠纷案的案例分析[J].商业文化,20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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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2-0135-02